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強盜、準強盜與結合犯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4
強盜、準強盜與結合犯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以「財物由誰持有、如何取得、是否使用強暴脅迫」區分竊盜、侵占、搶奪、強盜與恐嚇取財。 掌握強盜罪的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以及強盜取財、強盜得利的差別。 熟記準強盜的前提、三種目的、當場性及強暴脅迫程度。 辨識加重竊盜的場所、兇器、結夥人數、未遂與罪數判斷。 區分強盜殺人結合犯與強盜致死結果加重犯,並辨別擄人勒贖與贓物罪的行為類型。 核心觀念 一、先看持有關係,再判斷取得手段 罪名判斷核心 竊盜破壞他人對動產的持有,建立自己或第三人的持有;不以被害人完全不知情為必要。 搶奪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以不法腕力掠取他人動產;強力尚未達使人不能抗拒的程度。 強盜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其他方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得財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 恐嚇取財、得利使人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或利益,但尚未達強盜罪不能抗拒的程度。 侵占原已持有他人之物,之後才將其據為己有;與竊盜須破壞他人持有不同。 詐欺取財、得利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並處分財產;取得物品為取財,取得服務、免除債務等為得利。 客人暫時離席如廁,仍持有放在座位上的皮包;趁機取走成立竊盜,不因迅速離開就變成搶奪(未對人施以掠取力道),也不因物主暫離而成為遺失物,更不是侵占(行為人原本並未持有)。 他人遺忘在自己家中的物品,已屬離本人持有之物,據為己有應從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等離本人持有之物判斷,不成立竊盜。 二、竊盜: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缺一不可 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竊盜罪處罰未遂犯,但不處罰過失犯。 故意是明知並有意實現竊取他人動產的行為;不法所有意圖則是進一步想排除原權利人、將財物當作自己或第三人所有而支配。兩者是不同的主觀要件,不能畫上等號。誤認別人的雨傘是自己的而取走,欠缺竊盜故意,不成立竊盜。 單純短暫借用、使用後返還(如拿別人的筆用完歸還),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竊盜;但拿走香菸直接抽掉,已消耗物品,具備竊盜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成立竊盜。失業、沒錢或菸癮,不構成緊急避難,也不欠缺不法意識,更沒有因此免刑的規定。 違禁物仍可能成為財產犯罪客體,竊取他人持有的毒品,不因法律禁止私人持有就排除竊盜。 普通竊盜最重本刑為5年,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時,得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間犯竊盜等財產罪章之罪,得免除其刑;上述親屬及一定範圍親屬間犯之,須告訴乃論。告訴乃論與得免刑是不同問題。 三、加重竊盜:場所、工具、人數都要看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未遂犯亦罰。加重事由包括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毀越安全設備、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乘災害之際,以及在車站等公眾運輸場所行竊。 住宅範圍:旅館供住宿使用的客房,以及供住戶共同使用、與住宅具有密切關係的公寓樓梯間,均屬住宅保護範圍,在此行竊構成加重竊盜。 攜帶兇器:以客觀上是否足以威脅生命、身體安全判斷,不以槍刀或為行兇而攜帶為限;螺絲起子即可成立。 結夥三人以上:實務認為須有責任能力且在場共同實施者始計入。三人中有一名12歲兒童(無責任能力),不構成結夥三人加重竊盜。 交通場所:車站、港埠、航空站,以及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均在規定範圍;車站月台屬車站的一部分,在月台行竊仍屬此款。 著手時點:僅著手實施加重條件行為,尚未著手竊取財物,尚不成立加重竊盜未遂。 罪數:一個竊盜行為兼具數款加重事由,仍只論一個加重竊盜罪。 四、搶奪、強盜與財產利益 普通搶奪依刑法第325條,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刑法另設有加重搶奪規定。搶奪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罪,行為客體僅限動產,但刑法第323條關於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以動產論的規定,在搶奪強盜罪章中明文準用,因此準動產也是搶奪罪的客體。 刑法第328條普通強盜,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強盜是故意犯,也是意圖犯;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即不構成強盜罪。不法所有意圖是故意以外另需具備的主觀要件,不是犯罪故意本身。 強盜不只處罰奪取實體財物,也處罰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搭車後以逼真的玩具槍威嚇司機,使其不敢收取車資,取得的是免付車資的財產利益,應依壓制程度判斷成立強盜得利或恐嚇得利。玩具槍不必能真正射擊,仍可能構成脅迫。此情形沒有受託處理事務(非背信),也沒有先持有他人之物(非侵占),更沒有取得實體財物(非詐欺取財)。 五、準強盜:先竊盜或搶奪,再當場施暴 刑法第329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依實務,強暴、脅迫須達使人難以抗拒的程度。 「當場」不限於最初取財位置,也包括時間、空間緊密相接的追捕過程。竊得財物後,為保住贓物而踢傷追討者,成立準強盜;不是強盜致傷的結果加重犯,也不是強盜與傷害的結合犯或數罪併罰。 竊車後為保贓、逃捕,當場駕車衝撞依法執行逮捕的警員,同時成立準強盜罪及妨害公務罪;同一衝撞行為觸犯兩罪,屬想像競合,不是數罪併罰。 六、結合犯、擄人勒贖與贓物罪 類型強盜部分加重結果部分 強盜殺人結合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故意殺人故意 強盜致死結果加重犯故意對死亡僅有過失(能預見) 強盜殺人結合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強盜與殺人兩部分都須出於故意;若對死亡僅有過失,應論強盜致死的結果加重犯。 擄人勒贖須有擄人行為並意圖勒贖。在賣場飲料中下毒再向廠商勒索,沒有擄人,不可能成立擄人勒贖;但可能成立恐嚇取財、毒化飲食物品罪,顧客因此死亡時,亦可能成立故意殺人(含不確定故意)。 贓物罪行為類型包括收受、搬運、寄藏、故買、媒介:知情而無償取得是收受,知情而有償買入是故買。竊賊藏匿、出售自己竊得之物,屬不罰之後行為,不另成立贓物罪,只論竊盜;知情低價買受者成立故買贓物罪。 常考陷阱 「不法所有意圖就是犯罪故意」錯:兩者是不同主觀要件;強盜兼具故意犯與意圖犯性質。 「物主不在旁邊就是遺失物」錯:短暫離席通常不喪失持有,取走仍是竊盜。 「迅速拿走就是搶奪」錯:搶奪須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而掠取,趁人不在取走是竊盜。 「竊盜不罰未遂」「誤拿雨傘也算竊盜」均錯:竊盜罰未遂,不罰過失。 「違禁物不能成為竊盜客體」錯:竊取毒品仍成立竊盜。 「因窮困或菸癮拿菸可主張緊急避難、免刑或欠缺不法意識」錯:成立竊盜。 「準動產不是搶奪罪客體」錯:竊盜罪章以動產論的規定,於搶奪強盜罪章準用。 「車站月台不屬車站」錯:月台行竊仍屬加重竊盜。 「現場三人行竊就是結夥三人」錯:無責任能力的兒童不計入。 「竊後為保贓踢傷人是強盜加傷害」錯:成立準強盜;衝撞警員則與妨害公務想像競合。 「強盜殺人的殺人部分可為過失」錯:兩部分均須故意,過失致死是結果加重犯。 「勒索就是擄人勒贖」錯:必須有擄人行為。 「竊賊藏匿贓物另成立寄藏贓物」「知情購買是收受」均錯:竊賊只論竊盜;有償買入是故買。 記憶口訣 先看持有,再看手段;先竊後暴,保贓逃捕滅證。強盜殺人:強盜故意、殺人故意;贓物取得:無償收受、有償故買;結夥三人:算人要算有責任能力的人。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48 下列關於強盜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本罪之不法所有意圖,係指犯罪之故意 (B)強盜罪為意圖犯 (C...
  2. 31 甲竊取 A 之金鍊,A 發覺後試圖取回,甲為防護金鍊而以腳踢 A,導致 A 受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的行為成立準強盜罪 (...
  3. 7 甲竊取警察巡邏車後,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乃當場駕車衝撞前來執行逮捕職務之警員。甲成立何罪? (A)妨害公務罪與竊盜罪,...
  4. 48 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之強盜殺人罪,其強盜部分與殺人部分之主觀要件各為何? (A)過失、過失 (B)過失、故意 (C)故意、故意 (...
  5. 48 甲明知自己身上無錢給付車資,仍將乙所駕駛的計程車攔下,請乙載自己回家。抵達後,甲亮出身上幾可亂真的玩具手槍一把,斥問...
  6. 45 甲需錢孔急,乃將含有劇毒的物質注入某大賣場貨架上的紙盒裝飲料,並打電話向該廠商勒索鉅款得手。惟該有毒飲料,已被顧客 A...
  7. 5 甲平時有抽菸習慣,因長期失業沒錢買菸,一時菸癮起,在香菸攤販商不注意下拿起菸攤賣的菸來抽。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甲...
  8. 甲將竊得的機車藏匿於隱蔽的倉庫內,再將該機車以低廉的價格轉賣給知情的乙。以下有關甲、乙2人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A)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