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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通信限制書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0
接見通信限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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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辯護人的選任時機、得獨立選任之人、資格,以及每一被告最多選任3人的限制。 區分辯護人的固有權與傳來權,熟悉閱卷、接見通信及訊問在場等權利。 區別一般偵查、偵查中羈押審查、審判三個階段的閱卷規定。 分清羈押中與偵查中受拘提、逮捕的被告,其接見通信規則有何不同。 掌握限制書的核發者、限制事由、簽名、送交對象,以及檢察官急迫處分的例外與期限。 核心觀念 一、何時可以選任辯護人?誰可以代為選任? 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因此,從警詢、移送檢察官偵查、偵查中羈押審查,到法院準備程序及審判,都可以選任。不能以「尚未起訴」「只是犯罪嫌疑人」或「偵查不公開」為由剝奪這項權利。 「受上級長官調查」屬於機關內部的行政調查,不是刑事程序中的偵查或審判,不在本條「隨時選任」的範圍內。 除了本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也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獨立」是指可以用自己的名義選任,不必先取得本人委託。 得獨立選任不得獨立選任 法定代理人、配偶未婚夫、未婚妻(訂婚不等於結婚,尚非配偶) 直系血親: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姻親,例如一親等姻親(岳父母、公婆、繼子女) 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姪甥老師、社工人員 家長、家屬(例如成年家屬)雇主、老闆、上司,即使犯罪是因執行職務而生,也一樣不能 二、辯護人的資格、人數與強制辯護 依第29條,辯護人原則上應選任律師擔任;只有在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時,才可以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偵查中經警察許可或檢察官同意,都不能取代這項要件。 依第28條,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3人,犯罪嫌疑人也一樣。人數按「每一人」分別計算,不是同一案件的全體被告共用3人。例如共同被告甲、乙二人,最多可各選3人,合計6人;若兩人合計有8位辯護人,必然有人超過3人,因此不合法。 強制辯護是一種程序保障。例如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在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判斷時看的是法定刑的「最輕本刑」,不是最重本刑。另外,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被告未經選任辯護人者,也應指定辯護人。 三、固有權與傳來權 固有權是法律直接賦予辯護人、讓辯護人能履行職務的權利,典型例子是閱卷權與接見通信權。此外,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被告時在場並陳述意見;在審判中也得聲請調查證據,並詰問證人、鑑定人。 傳來權是指原本屬於被告的權利,由辯護人為被告的利益代為行使,例如聲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上訴等。辯護人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後,要撤回上訴必須得到被告同意。 考題若要求從「檢閱卷宗、原狀回復聲請、上訴撤回、聲請迴避」中選出固有權,答案是檢閱卷宗權。 四、閱卷權必須區分程序階段 程序階段辯護人的閱卷權 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受羈押或受禁止接見通信處分,並不影響辯護人的閱卷權。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持有或獲知的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一般偵查程序(羈押審查以外)辯護人沒有閱卷權。法律也沒有「經法院許可即可閱卷」的規定,亦不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影本。 羈押審查涉及人身自由,所以不能以「偵查不公開」為理由,一律禁止辯護人閱卷。 閱卷的方式只有檢閱、抄錄、重製、攝影,不包括把卷宗帶回。 五、接見通信:先辨識被告為何受拘束 被告所處狀態接見通信規則 羈押中(偵查或審判)辯護人得接見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要限制時,必須使用限制書。 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但接見時間不得逾1小時,且以1次為限。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接見,並由檢察官指定即時得為接見的時間及場所。 可見接見通信權受到高度保障,但並非「絕對不得限制」。限制羈押中被告的接見通信,需要具體事證,不能只憑抽象的懷疑。 受拘提或逮捕者的接見時間與場所,是由檢察官指定,不是由辯護人指定。 六、限制書 限制書是指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時,由法官核發的令狀。它不是限制選任辯護人人數的文件,也不是限制處分扣押不動產的令狀。 決定者:只有法院(法官)可以限制。偵查中,由檢察官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限制;司法警察官、看守所所長都沒有聲請或決定的權限。 書面要式:必須使用限制書,不能以言詞或命令代替。限制書應記載被告資料、案由、限制的具體理由及所依據的事實、具體的限制方法,以及不服時的救濟方法。 簽名者:限制書由法官簽名。檢察官、檢察長、檢察事務官都不能簽發。 送交對象:簽名後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及被告。 急迫例外: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但應於24小時內聲請法院補發限制書,法院應於受理後48小時內核復。檢察官逾時未聲請,或聲請被駁回時,應立即停止限制。 救濟:準抗告是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不是向檢察總長提出。 常考陷阱 「審判中的被告才可選任」「警詢中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選任」「偵查不公開,所以檢察官訊問時不得選任」:錯。被告得隨時選任,犯罪嫌疑人受警察調查時也可以選任。 「受上級長官調查也可依第27條隨時選任」:錯。這屬於行政內部調查,不是刑事程序。 「只有本人才能選任」:錯。配偶、直系血親等人也可以獨立選任。 「雇主、老闆、未婚妻、一親等姻親可以獨立選任」:錯。這幾種身分都不在法定範圍內;祖父、子女、孫子女、成年家屬則可以。 「上限5人」「每案共3人」「犯罪嫌疑人只能選1人」:錯。上限是每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各3人。 「經警察許可得選任非律師」:錯。只有在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才可以選任非律師。 「偵查中經法院許可得閱卷」「偵查中可預納費用請求筆錄影本」:錯。偵查中只有羈押審查程序才有閱卷權。 「偵查不公開,嚴禁羈押審查閱卷」:錯。羈押審查可以閱卷,但取得的資料不得公開。 「辯護人可帶回卷宗」:錯。只能檢閱、抄錄、重製、攝影。 「接見羈押被告的權利受絕對保障」:錯。有事證足認有滅證、串證之虞時,可以用限制書限制。 「對受拘提、逮捕被告的通信得限制」:錯。不得限制,只有接見受到1小時、1次的規範。 「辯護人得指定接見時間及場所」:錯。指定權屬於檢察官。 「檢察官得自行簽限制書」「檢察官得以命令限制」「無急迫情形,檢察官、看守所所長或司法警察官也能限制」:錯。限制只能由法官以限制書為之;檢察官只有在急迫時能先為必要處分。 「司法警察官得聲請限制」「法官得以言詞限制」:錯。聲請者是檢察官,而且必須使用書面限制書。 「向檢察總長提起準抗告」:錯。準抗告是向法院聲請。 固有權的判斷:閱卷權是固有權;迴避、回復原狀、上訴撤回都是傳來權。 記憶口訣 「隨時選、每人三;非律師,審長准。」選任不以起訴為界,人數按個人計算;非律師辯護必須在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 「配直三旁長家屬,姻親老闆未婚無。」得獨立選任的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另有法定代理人)。姻親、老闆、未婚夫妻都不行。 「審判全看可重製,羈審可看不可公,一般偵查看不到,卷宗不能帶回家。」依程序階段區分閱卷權的範圍。 「羈押限制看事證,限制書上法官簽;檢、所、辯、被各送交;檢察急迫先處分,二四聲請四八復。」依序記住限制要件、簽名者、四個送交對象,以及急迫處分的24小時聲請與48小時核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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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1 刑事訴訟法所稱之限制書,究何所指? (A)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而由檢察官簽發之令狀 (B)限制被告處...
  2. 1 關於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規定,何者正確? (A)限制書,由檢察官簽名後,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
  3. 39 關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司法警察官得聲請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 (B)法院核發限...
  4. 41 下列關於辯護人接見、通信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得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通信 (B)無急迫情形下,檢察官仍得...
  5. 42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辯護人接見羈押中被告、互通書信之權利,受絕對保障,不得加以限制 (B)檢察官認...
  6. 40 關於偵查中辯護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 (B)偵查中司法警察官...
  7. 40 關於辯護人接見羈押之被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非有事證足認有滅證、串證之情形,不得限制 (B)限制辯護人接見羈押之被告,...
  8. 15 關於辯護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B)審判中的被告才可選任辯護人 (C)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