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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與過失界線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7
故意與過失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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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刑法第12條的兩項原則: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才處罰。 熟記刑法第13條的直接故意、間接故意,以及第14條的無認識過失、有認識過失。 區分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關鍵在於容認結果發生,或確信結果不會發生,不能只看有無預見。 辨識舊題中的業務過失敘述:修法前「業務過失刑責重於普通過失」是正確敘述,但不能當成現行致死、傷害罪的規定。 核心觀念 一、處罰的基本原則:故意為原則,過失須特別規定 刑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因此,不能只因發生損害結果,就認定行為人成立犯罪。即使客觀上造成他人死亡、受傷或財物損失,仍須判斷有無故意或過失;兩者都沒有,即不具可罰性,不予處罰。 同條第2項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也就是說,即使行為人確有過失,還要確認法律是否設有處罰該過失行為的規定。有過失,不等於一定成立過失犯罪。例如刑法設有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的處罰規定;若某犯罪未設過失處罰規定,該罪就只處罰故意行為,不能僅因行為人疏忽而依該罪處罰。 故意與過失只是成立犯罪所需判斷的一部分;具備故意或過失,也不代表其他犯罪要件當然全部成立。作答時應分清楚「欠缺故意、過失即不罰」與「具備故意、過失即必然有罪」是不同命題。 二、直接故意: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學理上稱為直接故意,包含對犯罪事實的認知,以及使其發生的意願。 例如,行為人知道自己的攻擊會造成他人受傷,且就是要使對方受傷,屬於直接故意。選項若以「意圖並促其發生」描述行為人積極追求犯罪事實實現的心理,也是在表達故意,不能因文字未完全照抄法條就排除。 三、間接故意:預見發生,而且不違背本意 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學理上稱為間接故意,亦常稱不確定故意。 行為人未必積極追求犯罪結果,但已預見結果可能發生,且抱持「即使發生也接受」的態度,仍屬故意。不違背本意,就是容認結果發生,依法「以故意論」,不能歸類為過失。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都必須對犯罪事實有所認知;差別在於前者有意使其發生,後者則容認其發生。不能把「沒有積極希望結果發生」直接等同「沒有故意」。 四、無認識過失: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 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一般稱為無認識過失。 判斷時要抓住三項要素: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行為人因疏於注意,未預見犯罪事實可能發生。不能只看到「未預見」就認定有過失,仍須確認依當時情節具有注意義務,也具有注意能力,卻未盡注意。 例如,行為人本應且能夠查看周遭狀況,卻因疏忽未查看,以致未察覺可能傷及他人,即可能涉及無認識過失;是否成立犯罪,仍須確認法律有無處罰規定。 五、有認識過失:預見可能,卻確信不會發生 刑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學理上稱為有認識過失。我國刑法第14條即以兩項分別規定無認識過失與有認識過失兩種類型。 這類行為人並非完全沒有想到風險,而是雖然預見可能發生,卻確信結果不會發生。例如已想到某項操作可能傷人,卻確信憑自己的操作能力可以避免,仍須依具體情況判斷是否屬有認識過失。 類型對犯罪事實的認知對結果的心理態度法律分類 直接故意明知有意使其發生故意(第13條第1項) 間接故意預見其發生發生不違背本意以故意論(第13條第2項) 有認識過失預見其能發生確信其不發生以過失論(第14條第2項) 無認識過失未預見其能發生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過失(第14條第1項) 最重要的界線是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兩者都有預見,前者接受結果,後者確信能避免結果。因此,「只要有預見,就依故意犯處罰」是錯誤判準。 六、故意、過失的處罰輕重與業務過失 對相同客觀犯罪事實,故意犯的處罰重於過失犯,反映兩者主觀責任程度的差異。但不能因此推論所有過失都會受罰,仍須先檢查有無特別處罰規定。 舊法曾就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設有較普通過失加重的處罰,因此修法前的考題中,「業務過失擔負之刑事責任重於普通過失」屬正確敘述。2019年修法已刪除刑法第276條、第284條中業務過失的加重規定,現行法下不能僅因行為人從事業務,就依這兩條認定另有較重的業務過失致死或傷害罪。遇到此類敘述,應先辨識題目所依據的法律時點;若題目另有明顯錯誤的選項(例如把間接故意說成過失),應優先選那一項。 常考陷阱 「預見能發生而確信不發生,仍為故意」或「此情形構成故意」:錯在忽略「確信不發生」,應歸類為有認識過失,不構成故意。 「預見發生且不違背本意,亦屬過失/以過失論/並非故意」:錯在將容認結果誤認為過失;這是間接故意,依法以故意論。 「只要有預見,就依故意犯處罰」:有認識過失也有預見,還須繼續檢查行為人對結果的態度。 「未預見結果,所以一定沒有刑責」:仍可能是無認識過失;須檢查是否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以及法律有無處罰規定。 「刑法對過失的一切行為都加以處罰」:過失處罰採特別規定原則;未設過失處罰規定者,即僅處罰故意行為。 「行為即使不具故意或過失,仍可能成立犯罪」:違反刑法第12條第1項,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結果嚴重不能取代故意或過失。 「只有積極追求結果才是故意」:漏掉間接故意;容認結果發生,也屬故意。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都以對犯罪事實有所認知為前提。 看到「意圖並促其發生」就以為不是法條用語而排除:這是描述積極追求結果,屬故意。 「業務過失刑責重於普通過失」:修法前題目視為正確敘述;現行致死、傷害罪已無業務過失加重,須辨識法律時點。 記憶口訣 明知要它來,直接故意;預見也接受,間接故意;預見信不來,有認識過失;應能卻未想,無認識過失。 無故無過不處罰,過失處罰須特規。遇到「預見」先別急著選故意,接著找「不違背本意(接受)」或「確信不發生」,才是答題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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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8 刑法關於故意、過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仍為故意 (B)行...
  2. 42關於刑法上故意、過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非出於故意、過失之行為,不具可罰性 (B)對於相同的客觀犯罪事實,...
  3. 46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下列情形,何者不構成故意? (A)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B)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本意 (C)預見...
  4. 41.下列關於刑法中「故意」及「過失」概念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為人之行為即使不具有故意或過失,仍可能成立犯罪 (B)...
  5. 22 下列有關犯罪主觀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B)過失行為之處...
  6. 22 下列有關犯罪主觀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 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B) 過失行為...
  7. 19 關於過失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B)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