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上條約的定義、送交立法院審議的判準,以及條約在國內的法律效力(釋字第329號)。 區分國際法與國內法,不可誤認國際法在任何情況下一律優先適用。 比較戒嚴與緊急命令的依據、程序、立法院監督方式及副署要求。 熟記總統命令須副署的原則與例外,並認識解散立法院、院際調和及國家安全相關職權。 核心觀念 一、憲法上條約的意義與審議 依憲法第38條,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宣戰及媾和之權。依憲法第58條及第63條,條約案應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再提出於立法院議決。總統雖有締約職權,仍不能省略行政院及立法院的憲法程序;總統府、外交部或國家安全局都不是議決條約案的機關。 依司法院釋字第329號解釋,憲法所稱條約,是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的國際書面協定。名稱可以是條約、公約,也可以是協定;判斷時應看實質內容,不能只看名稱。口頭約定不屬於憲法上所稱的條約。 協定類型立法院審議判準 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應送立法院審議。 名稱為協定,附有批准條款應送立法院審議。 其他名稱的國際書面協定內容直接涉及國防、外交、財政、經濟等國家重要事項,或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應送立法院審議。 符合解釋所列例外的協定經法律授權簽訂,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得不再送請審議。 依釋字第329號解釋的通說理解,條約或協定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由總統公布後,具有法律效力,在國內法上的位階相當於法律;不是憲法,也不是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命令、習慣或行政契約。 二、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 國際法的主要法源為國際條約及國際習慣;聯合國憲章屬於國際法。名稱中雖有「國際」二字的國際私法,主要處理涉外私法事件應適用何國法律等問題,例如我國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屬於國內法。 國內法與國際法發生牴觸或衝突時,不能斷言「一律以國際法優先」。在國際層面,國家原則上不能以內國法作為不履行國際義務的理由;但在國內層面,國際法如何適用、效力高低,仍取決於各國憲法及法律的安排。 在我國,條約經審議通過後具有法律位階,仍受憲法拘束,不能因其為國際條約,就認定必然高於所有國內法。 三、總統發布命令與副署制度 憲法第37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因此,總統公布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應由行政院院長副署;不能因法律內容涉及司法或由立法院通過,就改由司法院院長、立法院院長或立法委員副署。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明定下列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行政院院長之任免命令、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以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命令或事項是否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行政院院長任免、解散立法院無須。 司法院大法官、審計長等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無須(也不是改由立法院院長副署)。 國防部部長、內政部部長任免須。 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任免須。 公布法律、宣布戒嚴、發布緊急命令須。 副署例外只限上述法定類型,不能自行推論「總統親自任命的人都免副署」或「與行政院無關的人都免副署」。 四、戒嚴與緊急命令 比較事項戒嚴緊急命令 主要依據憲法第39條及戒嚴法。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 發動及程序總統依法宣布戒嚴,須經立法院通過或追認。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後,由總統發布。 立法院監督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發布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副署須行政院院長副署。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緊急命令依增修條文發布,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因此憲法原條文所定「依緊急命令法」並非現行發布要件。行政院會議決議與行政院院長副署是兩項不同的程序要求,行政院在發布程序中確有參與。追認機關是立法院,不是國民大會或行政院,也不是「不須追認」。 立法院不同意緊急命令時,法律效果是立即失效;不是由總統移請覆議,也不是行政院院長須於10日內辭職。另須注意,10日是「提交追認」的期限。 依釋字第543號解釋,緊急命令原則上應由總統直接規定必要措施;如有補充規定之必要,須於緊急命令中明文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此類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的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不必比照緊急命令另行追認,也不是送立法院完成法律三讀,更非無須任何程序。 五、解散立法院、院際調和與國家安全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總統解散立法院有特定前提: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後,總統得於10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宣告解散立法院,並非隨時任意解散,也不是徵詢行政院院長、司法院院長或監察院院長。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依憲法第44條,院與院間發生爭執,除憲法別有規定外,得由總統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此為院際調和職權,不是由立法院院長、大法官會議主席或國家安全局局長主持。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的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國民大會、參謀本部或其他委員會都不是此處的襄助機關。 常考陷阱 「憲法上的條約口頭與書面皆可」:錯。釋字第329號所指的是國際書面協定。 「名稱叫協定,就不用立法院審議」:錯。附有批准條款,或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人民權利義務者,仍應送審。 「條約案經行政院會議後,送總統府或外交部議決」:錯。應提出於立法院議決。 「條約、協定審議通過後具有憲法、命令或行政契約效力」:錯。其效力相當於法律。 「國際法與國內法衝突時,一律以國際法優先」:錯。不能一概而論;看到「一律」要提高警覺。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屬於國際法」:錯。國際私法屬於國內法。 「緊急命令須依緊急命令法發布」:錯。增修條文明定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 「緊急命令不必經行政院會議決議或院長副署」:錯。兩者皆須具備。 「立法院不同意緊急命令,總統得移請覆議/行政院院長應辭職」:錯。效果是該命令立即失效。 「緊急命令的補充規定也要送立法院追認或三讀」:錯。應依行政命令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 「戒嚴由行政院通過,或由行政院移請解嚴」:錯。通過或追認、移請解嚴的都是立法院。 「宣布戒嚴無須副署」:錯。戒嚴不在免副署例外之列。 「解散立法院前應徵詢行政院院長」:錯。應諮詢的是立法院院長。 「審計長任免須副署」或「國防部部長、總統府秘書長任免免副署」:錯。審計長屬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者,免副署;部會首長、總統府秘書長、國安會秘書長皆須副署。 「院際爭執由立法院院長召集會商」:錯。由總統召集各院院長會商。 記憶口訣 「條約看書面,名稱非關鍵;院會先議決,立院再審議;通過如法律。」 「緊命院會決,十日送追認;不同意即失效,生效不得散。」 「戒嚴找立院:通過或追認,也能請解嚴。」 「免副署:閣揆任免、同意任免、解散立院。」其中「同意任免」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其餘命令一律回到憲法第37條,須行政院院長副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