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犯罪三階層: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罪責。三層要分開審查,並區分「行為合法」與「行為人不負刑責」。 辨認法定阻卻違法事由與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法定事由有依法令、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超法規事由常考被害人承諾與義務衝突。 熟記正當防衛的「現在、不法、侵害」及防衛必要性,分清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法律效果。 理解侵害輕微與欠缺實質違法性、欠缺可罰違法性的關係。形式上符合犯罪要件的行為,不一定都成立犯罪。 熟記年齡、精神障礙、瘖啞及自首的法律效果,注意「不罰」「得減輕其刑」「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差別。 核心觀念 一、犯罪三階層:符合構成要件,不一定成立犯罪 判斷犯罪,原則上依序檢查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罪責。 行為符合犯罪條文描述,只是通過第一層。 若有正當防衛等阻卻違法事由,行為不具違法性,仍不成立犯罪。 即使行為符合構成要件且具有違法性,也可能因行為人欠缺責任能力等原因而不負刑責。 因此,「有構成要件該當性,未必有違法性」;「有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未必有罪責」。 比較項目阻卻違法阻卻罪責(責任) 審查階層第二層:違法性第三層:罪責 判斷重點行為是否為整體法秩序所容許能否對行為人作刑事非難 基本效果行為本身合法行為仍屬違法,但行為人不負罪責 典型例子依法令、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被害人承諾、義務衝突未滿十四歲;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欠缺期待可能性 兩者都可能導致「不罰」,但屬於不同階層,阻卻違法事由不等於阻卻罪責事由。 「不罰」只是法律效果,不能單憑這兩個字判斷所屬階層。正當防衛的不罰屬阻卻違法;未滿十四歲的不罰則屬阻卻責任,不是阻卻構成要件,也不是阻卻追訴。 二、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依法令之行為: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所為的職務上行為,原則上亦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重點在於行為具有「正當性」,不是只要與職業或業務有關就能免責。 正當防衛: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緊急避難: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上四種均有刑法明文,屬於法規(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不是超法規事由。 正當防衛以現在的不法侵害為前提。緊急避難則以緊急危難為前提,危難來源不限於人的不法行為,也可能來自天然災害等情形。 三、正當防衛的要件與界限 防衛情狀:必須存在「現在不法之侵害」。 「現在」:指侵害已迫在眉睫、正在發生或尚未結束。單純臆測未來可能遭侵害,或侵害已結束後再報復,原則上不符合。 「不法」:表示侵害違反法律。對合法執行職務等行為,不能僅因自己不願承受便主張正當防衛。 防衛目的與對象:必須出於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利的意思,防衛行為原則上針對侵害者。保護他人的權利也能成立,不以親屬或熟識者為限。 防衛程度:防衛手段必須具有必要性,不能無限制反擊。判斷時應考量侵害強度、急迫程度及當時可採取的有效手段。不能只因造成侵害者受傷就認定過當,也不能只因對方先動手就認定任何反擊都合法。 法律效果: 成立正當防衛:阻卻違法而不罰。 防衛過當:不能阻卻違法,行為仍成立犯罪。法律僅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並非不罰,也不是必須減免。 四、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阻卻違法事由不限於刑法明文列出的類型,也包括依整體法秩序承認的超法規(超法律)阻卻違法事由。入門考試應特別記住「被害人承諾」與「義務衝突」。 被害人承諾: 對於被害人得處分的法益,在承諾有效且行為未超出承諾範圍等條件下,可阻卻違法。 普通傷害經被害人有效承諾而不罰,是常見考例。 不能推論為任何傷害,甚至殺人,只要取得同意都不罰。刑法對得承諾而殺人、重傷等仍有處罰規定。 義務衝突: 同時存在數個法律義務,客觀上無法全部履行。 因履行其中一項義務而未履行另一項義務,在符合條件時可阻卻違法。 不是只要主張自己左右為難,就當然成立。 無期待可能性討論的是能否期待行為人遵守法律,屬於罪責層次,可作為超法規的阻卻或減輕罪責事由,不能列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五、欠缺實質違法性與可罰的違法性 行為即使形式上符合構成要件,若侵害法益的程度極其輕微,未達刑罰介入所需的程度,可以欠缺實質違法性、不具可罰的違法性為由,不予處罰。這是「因侵害輕微而不罰」的專有概念,和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欠缺期待可能性都不同。 典型考例是未經同意摘取他人花園內一朵花。重點在於法益侵害輕微,實務見解以欠缺實質之違法性說明不成立犯罪。 此理由與罪責原則、信賴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或責任能力無關。 不能自行擴張為「價值低的物品都可以任意拿取」。 六、責任能力與其他減免刑罰規定 情形法律效果及考試重點 未滿十四歲刑法第十八條:不罰,屬阻卻責任(無責任能力)。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得減輕其刑。 十八歲以上未滿八十歲沒有因年齡減輕其刑的規定,十九歲亦同。 滿八十歲得減輕其刑;八十五歲符合此項規定。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刑法第十九條:行為時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者,不罰,屬阻卻責任;相關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瘖啞人刑法第二十條:得減輕其刑,並非一律不罰。 自首刑法第六十二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必須影響行為時的辨識或控制能力,不能僅憑診斷名稱判斷不罰。刑法第十九條明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該狀態者,不適用。 另須注意,自首是刑罰減輕事由,不是阻卻違法,也不是無責任能力。 常考陷阱 「阻卻違法事由等同於阻卻罪責事由」:錯。前者判斷行為是否違法,後者判斷能否非難行為人。 「符合構成要件,就一定違法、有罪責」:錯。三個階層須分別審查。 「防衛行為過當者,不罰」:錯。應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不能與正當防衛的「不罰」混淆。 「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依法令之行為、業務上正當行為是超法規事由」:錯。四者均有刑法明文。被害人承諾、義務衝突才是常考的超法規類型。 「無期待可能性是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錯。它屬罪責層次的問題。 「得被害人承諾的普通傷害,不罰」:此敘述正確。但「被害人同意,所有侵害都合法」是錯的,須檢查法益是否可處分、承諾是否有效及行為是否超出範圍。 「侵害極輕微而不罰,是業務上正當行為、依法令之行為或欠缺期待可能性」:錯。侵害程度輕微對應「不具可罰之違法性」或「欠缺實質違法性」。 「摘他人一朵花不成立犯罪,是因不符罪刑法定、信賴原則或罪責原則」:錯。實務理由是欠缺實質之違法性。 「正當防衛是阻卻責任事由」:錯。阻卻責任事由的典型是未滿十四歲,或行為時因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未滿十四歲不罰,是阻卻違法、阻卻構成要件或阻卻追訴」:錯。其不罰理由是欠缺刑事責任能力,屬阻卻責任。 「十九歲、瘖啞、八十五歲及自首都得減輕其刑」:錯。十九歲沒有年齡減刑規定;瘖啞、滿八十歲、自首才有「得減輕其刑」的規定,且「得」不等於「應」。 記憶口訣 「構、違、責,三關分別看;防衛現不法,過當得減免。」 「法令、業務、防衛、避難有明文;承諾、義衝記超法;無期待,歸罪責。」 「一朵花,輕微不可罰;未十四不罰,十四未十八得減;滿八十得減,十九不因年齡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