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判斷是一行為或數行為,再區分法條競合、想像競合與實質競合(數罪併罰)。 掌握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加重罪優於普通罪)與吸收關係(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並注意吸收方向依個別犯罪判斷。 不罰後行為(與罰之後行為)的核心是後行為的不法已被前罪完整評價;若侵害新的法益,仍應另論他罪。 分清接續犯、集合犯、繼續犯與狀態犯;反覆多次犯罪,原則上成立數罪並數罪併罰。 2005年刑法修正後,連續犯、牽連犯、常業犯均已刪除,想像競合仍然存在。 核心觀念 一、罪數與競合的基本架構 類型判斷重點法律效果 法條競合(法律單數)數個法條形式上均可適用,但依特別、吸收、補充等關係,適用其中一條即可完整評價。排除其他法條,實際只成立一罪。 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包含同種(如一行為殺死數人)或不同種罪名。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實質競合數個獨立行為成立數罪。依數罪併罰規定處理。 想像競合是成立數罪而從一重處斷,不是只有一罪成立。其要件是「一行為」,若題目寫「數個犯罪行為」觸犯數罪名,即為錯誤敘述。例如手持一顆手榴彈往人群丟擲炸死數人,是一行為侵害數人的生命法益,成立數個殺人罪,屬同種想像競合,而非法條競合或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也不是把各罪刑度機械相加;須依刑法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法條競合:特別關係與吸收關係 特別關係:特別規定優先於普通規定。特別罪包含普通罪的全部要件,另增加特別要件。例如: 攜帶兇器竊盜:形式上同時該當第320條普通竊盜罪與第321條加重竊盜罪,僅論第321條加重竊盜罪,屬法條競合,不是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 為早日獲得遺產而殺死父親:僅論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不另論普通殺人罪,學說上以特別關係解釋。 補充關係是指補充規定只在基本規定不適用時才適用(基本法優於補充法);牽連關係則是已廢除的牽連犯概念,均不是殺害尊親屬與普通殺人間的關係。 吸收關係:一行為的不法內涵,被另一行為完整涵蓋。實務上,為行使而偽造文書,進而行使時,偽造的低度行為為行使的高度行為吸收,只論行使偽造文書罪,兩罪屬吸收關係。 多層吸收要逐層判斷:偽造印文作為變造契約的一部分,再持該變造契約行使,偽造印文為變造私文書所吸收,變造私文書再為行使所吸收,最後論以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原本是「變造」,不能誤選偽造私文書。 吸收方向須依個別犯罪判斷,不能套用「後面的行為一定吸收前面的行為」。自己偽造新臺幣紙鈔,再交給知情的女友花用,依實務見解,後續的交付行為為偽造的高度行為所吸收,論以刑法第195條第1項偽造通用紙幣罪,不論第196條的行使、收集或交付罪。 三、不罰後行為(與罰之後行為) 不罰後行為又稱與罰之後行為,指前行為既遂後,行為人為確保、利用或處分犯罪所得所為的後續行為,其不法已包含在前罪評價中,因此僅論前罪、不另論罪。「與罰」表示已隨前罪一併受到評價,不是另外加罰。 常見例子: 竊得金飾後持往當舖當賣:僅論竊盜罪,屬與罰的後行為。 竊得數位相機後嫌機型老舊丟入水溝:只成立竊盜罪,不另論毀損罪或侵占罪,也不因此加重處罰。 竊得機車後藏匿於倉庫,再低價轉賣:竊賊只成立竊盜罪,不另論自己的寄藏贓物罪或販賣贓物罪。 竊賊與交易對象須分別判斷。竊賊處分自己竊得之物屬不罰後行為;他人明知是贓物而出價購買,成立故買贓物罪。有償取得是「故買」,無償取得才是「收受」,不能混淆。 後行為若另侵害新的法益,或另有獨立的犯罪行為,就不能以不罰後行為處理。例如架網捕獲他人所有的賽鴿後,再打電話向飼主勒贖金錢、得手後仍不歸還,勒贖是另行對飼主施以恐嚇使其交付財物,成立竊盜與恐嚇取財二罪;既非僅成立一罪,也不是強盜罪(未以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拒而當場取物)。 四、想像競合的常見組合 一次過失造成多人死傷:駕車不慎同時撞傷二人,成立數個過失傷害罪,想像競合;大貨車司機打瞌睡追撞,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一人輕傷,亦為想像競合,從一重依過失致死罪處斷。 一次攻擊造成不同結果:開槍射擊駕車中的乙,造成乙死亡、車窗破碎、流彈致路人丙受傷,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 打擊錯誤:持槍欲射殺乙卻射偏擊中丙致死,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對丙成立過失致死罪,兩罪想像競合;非法持有槍枝另外論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時詐財: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方法詐得款項,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不是數罪併罰,也不是只論其中一罪)。 衝越攔檢撞傷警員:不顧警員示意停車,騎車衝越攔檢點撞傷警員,成立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及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依想像競合處理;傷害不被妨害公務吸收。 竊盜後當場施暴並妨害公務:竊取巡邏車後,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當場駕車衝撞前來逮捕的警員,竊盜因當場施強暴而轉化為第329條準強盜罪,再與妨害公務罪成立想像競合。 同一次辱罵數名公務員:臨檢時同時以三字經辱罵兩名警員,兩人均告訴,依題目答案成立2個公然侮辱罪及1個侮辱公務員罪,依想像競合處斷。公然侮辱保護個人名譽,有兩名被害人即有兩罪;侮辱公務員保護國家公務的執行,同一次執行公務只侵害一個國家法益,故只論一罪。(現行實務另受憲法法庭判決限縮相關罪名的適用,但作答仍以上述競合架構為準。) 五、接續犯、集合犯、繼續犯與狀態犯 概念判斷標準與例子 接續犯數個舉動在密接時地侵害同一法益,獨立性薄弱,依社會通念視為一個行為,成立單純一罪。例如假意購買水果,10分鐘內在同一攤位偷吃5粒蓮霧,成立竊盜罪之接續犯。 集合犯犯罪構成要件本身預定反覆實行同種類行為,將其集合評價為一罪。普通竊盜、搶奪不屬之,不能僅因犯罪多次就認為是集合犯。 繼續犯既遂後,構成要件行為及不法狀態仍持續;至持續行為終了,犯罪才終了。典型如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186條持有危險物品罪、第241條略誘罪。 狀態犯行為完成犯罪即告終了,之後只是不法結果或狀態持續。例如第277條傷害罪,不因傷勢未癒而成為繼續犯。 強制性交、強盜、誹謗均非繼續犯,不能只因行為有時間長度或影響持續就認為是繼續犯。 反覆犯罪原則上數罪併罰: 在捷運站連續竊取5名乘客的錢包:侵害不同人的財產法益,成立5個竊盜罪,合併處罰。 3個月間四處遊蕩侵入數十戶民宅竊盜、自年初以來開車各處偷竊50次、3個月內搶奪不特定路人11次:均成立數罪,數罪併罰。 行竊逃脫後,第二日回店持棍棒打傷店員,逃跑時又撞傷路人:各行為獨立,成立竊盜、傷害與過失傷害罪,屬實質競合,合併處罰。 六、連續犯、牽連犯、常業犯廢除後的判斷 2005年刑法修正、2006年7月1日施行後,連續犯、牽連犯、常業犯均已刪除,想像競合仍然存在。舊法連續犯「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處理方式已不適用;具有概括犯意、手法相同或反覆實施,現在都應依數罪併罰處理。 犯罪間具有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關係,也不能再稱為牽連犯;應重新判斷是一行為而想像競合(如以行使偽造私文書方法詐財),或為數行為而數罪併罰。 常考陷阱 「加重竊盜與普通竊盜是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錯。屬法條競合之特別關係,只論加重竊盜罪。 「殺害尊親屬與普通殺人是補充關係或牽連關係」:錯。是特別關係。 「偽造文書與行使偽造文書是特別關係」:錯。實務認為是吸收關係,偽造為行使所吸收。 「偽造通用紙幣後交付,論交付或行使偽造紙幣罪」:錯。依實務論以第195條第1項偽造通用紙幣罪。 「竊賊藏匿、轉賣、丟棄贓物另成立贓物罪、毀損罪或侵占罪」:錯。屬不罰後行為,只論竊盜罪;選項中若有「與罰的後行為」,即為此類型的正確名稱。 「知情買受贓物者成立收受贓物罪」:錯。有償購買是故買贓物罪。 「竊得物品後勒贖只成立一罪」:錯。勒贖另成立恐嚇取財罪,與竊盜二罪。 「想像競合是數個犯罪行為」:錯。想像競合以一行為為前提。 「一行為只能侵害一個人的法益」:錯。一次爆炸、撞擊、射擊或辱罵,均可能涉及數個被害人及數罪名,屬想像競合,而非法條競合或數罪併罰。 「傷害警員依第134條加重其刑」或「僅成立妨害公務罪」:錯。第134條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的加重規定,行為人須為公務員;撞傷警員應論傷害罪與妨害公務罪之想像競合。 「同地點、短時間連續偷多人就是接續犯」:錯。接續犯須侵害同一法益,被害人不同即應分論數罪。 「反覆偷竊、搶奪是連續犯、集合犯或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錯。連續犯已廢除,普通竊盜、搶奪不是集合犯,累犯另有法定要件;應成立數罪併合處罰。 「竊盜後施暴都是準強盜」:須看當場性。當場為脫免逮捕而施暴才是準強盜;隔天回店報復則分別論罪,屬實質競合。 「傷害罪是繼續犯」:錯。傷害罪是狀態犯;妨害行動自由、持有危險物品、略誘才是繼續犯。 「2005年修法後牽連犯、連續犯、常業犯仍存在」:錯。只有想像競合仍存在。 記憶口訣 特別優普通,吸收看涵蓋;一行觸數罪,想像從一重;數行各成罪,原則要併罰。 接續看密接同法益,集合看條文本預定;繼續是行為還在做,狀態是結果仍存在。 偷後藏賣丟,只論竊一罪;買者是故買,勒贖另成罪。 連牽常業都廢除,只剩想像還留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