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以關鍵字區分兩部法律:消保法重在消費者權益、消費生活安全與品質;公平交易法重在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自由與公平競爭、經濟安定與繁榮。 消費者的判斷核心是消費目的,不以親自付款或與業者訂約為必要;企業經營者包括商品業者與服務業者,不問公營民營、營利與否、規模大小。 商品及服務安全責任採無過失責任,輸入業者亦同;但仍須有安全性欠缺、損害與因果關係。 消保法保護消費者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但瑕疵商品本身的損失不屬於安全責任所保護的法益。 懲罰性賠償金依可歸責程度區分:故意五倍以下、重大過失三倍以下、過失一倍以下。 核心觀念 一、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的立法目的 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規定:「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作答時掌握權益、安全、品質三組關鍵字。 公平交易法第1條規定:「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題目若出現交易秩序、競爭、經濟之安定與繁榮,應連結公平交易法。部分舊題僅寫「公平競爭」,仍可由整體文字判斷法律名稱;記憶現行條文時,應包含「自由與公平競爭」。 法律目的辨識重點 消費者保護法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 公平交易法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 注意:兩部法律都提到「消費者」,不能只憑這個詞判斷;要看是否出現「交易秩序」「競爭」等字眼。選項中的「交易秩序維護法」「公平競爭法」「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保護法」都不是正式法律名稱,正確名稱是公平交易法。 二、消費者:重點在消費目的 依消保法第2條,消費者是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因此,「交易者」「商品使用者」「服務接受者」均可能是消費者,不限於出錢購買的人。 購買自用:以滿足生活需求為目的,屬於消費者。 購買後贈送他人:仍是為消費用途購買,並非為轉售營業,屬於消費者;受贈而使用的人也可能是消費者。 使用試用贈品:即使未付款,只要以消費為目的使用商品,也屬於消費者。 小販進貨後轉售:購買目的在銷售營業,並非最終消費,就該進貨交易而言,不屬於消費者。 消費關係則是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的法律關係。判斷時應看具體交易用途,不能只憑一個人的職業或身分決定。 三、企業經營者:商品與服務業者均包括 依消保法第2條,企業經營者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餐廳、便利商店等提供服務的業者,也屬於企業經營者。 認定不區分公營或民營、不問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不論規模大小,也不以公司組織為限。惟仍須以相關活動為營業,不能將所有私人偶發交易一概當成企業經營行為。 四、商品與服務安全責任:無過失責任 消保法第7條將商品責任與服務責任合併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並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違反上述義務,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企業經營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其特色是無過失責任:不能以「我沒有故意或過失」當然免責。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但不是免除。不過,仍須有安全性欠缺、損害及因果關係,不是發生事故就一律賠償。 依第9條,輸入商品或服務的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的設計、生產、製造者或該服務的提供者,負第7條的責任,因此同樣是無過失責任,而非一般過失、抽象輕過失或重大過失責任。經銷者另有第8條規定,不宜將經銷責任直接等同製造者責任。 商品責任的客體不以動產為限,也包括不動產。「商品責任與服務責任合併規定」「商品包括不動產」「引進懲罰性賠償金制度」「採無過失責任」都是我國消保法的特色;反之,「無過失即無庸負賠償責任」是過失責任主義的想法,不是消保法的特色。 五、服務安全也包括消費場所與交易過程 服務安全不只涉及服務的主要內容,也包含與服務相關的場所、設備及過程。餐廳地板濕滑,導致用餐者滑倒骨折,屬於餐飲服務欠缺安全性,消費者得依消保法服務責任向餐廳請求賠償;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並非此類事故的請求基礎,也不能說消費者無從主張。 便利商店販售遭第三人摻毒、瓶身已貼有明顯警告標示的飲料,店員結帳時卻未注意,便利商店仍應負服務責任。不能以「商店不是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否定責任;其注意義務也不限於「正常社會秩序下常態經營的檢查」;購買多瓶同品項商品時只掃描其中一瓶條碼,也不能據此認定業者無過失。 六、保護法益與瑕疵商品本身的區分 商品、服務安全責任保護的是消費者的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例如電器起火造成使用者受傷,或燒毀其他家具,均屬安全責任所保護的法益。 若損失僅是瑕疵商品本身,例如商品功能不良、價值減少,並非此處所保護的法益,通常應循民法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等制度處理。題目將「有瑕疵產品本身」與生命、健康、財產法益並列時,「有瑕疵產品本身」即為非保護法益的選項。 七、懲罰性賠償金:五、三、一 依消保法第51條,依本法所提起的訴訟,消費者得依企業經營者的可歸責程度,請求下列懲罰性賠償金: 企業經營者的主觀情形懲罰性賠償金上限 故意所致損害損害額五倍以下 重大過失所致損害損害額三倍以下 過失所致損害損害額一倍以下 上述倍數是懲罰性賠償金本身的上限,不包含原本的損害賠償,也不是一律按最高倍數給付。另須區分:安全責任在無過失時也可能成立,但請求懲罰性賠償金,仍須企業經營者有故意或過失。舊法曾規定故意為三倍以下,作答以現行法的故意五倍為準。 常考陷阱 「未付款、未訂約就不是消費者」:錯。使用試用贈品、受贈使用商品,均可能是消費者。 「只要購買商品就是消費者」:錯。應追問購買目的;小販進貨轉售不是消費者。 「企業經營者依公營民營、營利與否、規模大小而有不同認定」:錯。這些都不是區分標準;服務提供業者也是企業經營者。 「沒有過失就不用賠」:錯。安全責任採無過失責任;證明無過失只是法院得減輕責任,並非免責。 「輸入業者只負一般過失或重大過失責任」:錯。輸入業者視為製造者或服務提供者,負無過失責任。 「商品責任客體不含不動產」「商品與服務責任分開規定」:錯。商品包括不動產,兩者合併規定。 「餐廳滑倒可依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請求」:錯。應依消保法服務責任請求。 「便利商店非服務業者,或只負常態檢查義務、只掃一瓶條碼即無過失」:均錯。便利商店仍應負服務責任。 「瑕疵商品本身屬於保護法益」:錯。保護的是生命、身體、健康、財產;財產法益受保護,但瑕疵商品本身不在內。 「故意最高三倍」「過失最高三倍」「過失一點五倍或二倍」「不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均錯。故意五倍、重大過失三倍、過失一倍以下。 法律名稱陷阱:「交易秩序維護法」「公平競爭法」等並非正式名稱,應選公平交易法;「社會福利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兩條立法目的無關。 記憶口訣 消保:權益、安全、品質;公平:秩序、競爭、繁榮。認消費者看用途,轉售小販不算數;企業不分公私大小,服務業者也算數。安全責任無過失,輸入視同製造者;保護人身與財產,瑕疵本身不在內;懲罰倍數五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