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訴願是行政機關自我審查的救濟制度,審查行政處分的違法與不當。提起人須主張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訴願的標的是行政處分,以及依法申請案件的應作為而不作為。行政規則、資訊發布、行政契約、侵權賠償糾紛等都不是訴願標的。 要分清原處分機關、經由機關、訴願管轄機關: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提出,但不一律由原處分機關決定。 特殊管轄要辨識共同處分、委託、委任、委辦四種類型,並判斷處分歸屬於哪個機關。 公務人員的人事處分走復審,不走訴願。不服訴願決定時,提起行政訴訟,現行法已沒有再訴願。 核心觀念 一、訴願的功能、主體與權益要件 訴願讓行政體系先自行檢討,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藉以保障人民權益。提起訴願須主張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單純不滿政策,或只受到事實上、經濟上的間接影響,不足以取得訴願資格。 訴願主體不限於「人民」。依訴願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以及其他受行政處分的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提起訴願。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並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也可以提起訴願。因此,「只有人民才能提起訴願」是錯誤的說法。 關於多人參與訴願,有兩種情形: 共同訴願:二人以上對於基於同一原因事實的行政處分,可以共同提起訴願。 參加訴願: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的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後,可以為訴願人的利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參加。 二、訴願標的:行政處分及法定的不作為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判斷時要抓住三個重點:公法、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不能只因為行為出自行政機關,就認定可以訴願。 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都可以作為訴願理由。例如遭裁處罰鍰的人,可以爭執違規事實認定錯誤(違法),也可以主張罰鍰過重(不當,屬裁量問題)。 不作為也可以提起訴願,但須符合以下要件: 人民依法提出申請; 機關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因此損害人民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法令未規定處理期間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行為或爭議可否訴願判斷關鍵 罰鍰處分、駁回土地登記申請、稅捐復查決定可以對個案權利義務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 土地被徵收,對徵收補償價額不服可以屬公法上的決定,依土地徵收法制先經異議、復議,仍不服時可以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稅捐稽徵機關實地查核不可以屬調查的事實行為,不是核課處分本身。 行政規則不可以原則上只規範機關內部,屬抽象規定,不是個案決定。 在媒體公布傳染病確診人數不可以屬資訊提供,不發生法律效果。 行政契約、聘僱臨時人員的薪資爭議不可以屬契約關係,不是單方行政處分,應依契約性質循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解決。 警員執勤時駕車不慎撞傷人民不可以屬侵權或國家賠償問題,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不是訴願事件。 三、提起方式:經由原處分機關,向管轄機關提起 訴願法第58條規定,訴願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這樣設計,是讓原處分機關先有機會自我檢查。原處分機關認為訴願有理由時,可以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認為無理由時,則附具答辯書,連同訴願書送交訴願管轄機關。 「經由」是指提出與轉送的程序,「管轄」則決定由誰審理。兩者要分開看,不能說訴願「一律以原處分機關為受理訴願機關」。 訴願人如果直接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也是合法的。受理機關會將訴願書的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處理。所以「訴願人僅得逕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是錯誤的說法:法定的原則是經由原處分機關提出,直接向管轄機關提出只是同樣被允許。 訴願原則上採書面審查。受理訴願機關可以依申請,或在必要時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及原處分機關到場進行言詞辯論。 「申覆」與「請願」都不是法定的訴願程序,不能取代訴願。對行政處分不服,正確途徑是撰寫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四、特殊訴願管轄 類型適用情形處分歸屬向誰提起訴願 共同處分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的機關共同作成處分各共同處分機關共同之上級機關 委託無隸屬關係的機關辦理受託事件視為原委託機關的處分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 委任有隸屬關係的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受委任機關的處分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 委辦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的事件受委辦機關的處分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 表中「某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的「或」,不是讓訴願人自由挑選。它的意思是比照一般管轄規定,依該機關的層級決定:原則上向直接上級機關提起;如果該機關本身已是最高層級(例如中央各院),就向原機關提起。 委託與委任的對照: 委託:處分歸屬原委託機關,所以找委託端。 委任:處分歸屬受委任機關,所以找受委任端。 委辦和委任一樣,以受辦理的一方為處分機關,所以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如果寫成「向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就是錯誤的。 共同處分要向「共同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是行政機關內部的救濟程序,地方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都不是訴願管轄機關。 五、特別救濟程序與訴願後的救濟 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作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並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不提起訴願。因此,「受到人事主管機關處分的公務員」不能對該處分提起訴願。 但這條規則不能擴張成「公務員一律不能訴願」。公務員如果以一般人民的身分受到處分(例如稅捐處分),仍然可以依一般規定提起訴願。教師受到教育主管機關的處分、申請人的稅捐復查遭駁回、土地登記申請被地政機關駁回,都可以提起訴願。稅捐案件須先經復查程序,對復查決定不服時才提起訴願。 不服訴願決定,應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訟原則上須先經訴願程序(訴願前置),不能因為罰鍰金額龐大就跳過訴願,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訴。 以下幾種程序容易和行政訴訟混淆: 再訴願:現行制度已廢除。 訴願再審:針對「已確定」的訴願決定,且須有法定的再審事由。 重新審理:屬行政訴訟法上的制度。 以上三種都不是「不服尚未確定的訴願決定」的救濟方法。 常考陷阱 「只有人民才能提起訴願」:錯誤。地方自治團體、其他公法人與利害關係人也可以提起訴願。 「訴願一律以原處分機關為受理機關」「訴願人僅得逕向管轄機關提起」:都錯。正確是「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原處分機關只是經由機關。 「僅違法才可以訴願」:錯誤。處分「不當」(例如罰鍰過重)也可以訴願,不作為也可以成為訴願對象。 「參加訴願不必經允許」:錯誤。利害關係相同的人,須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才能參加訴願。 「行政機關做的事都能訴願」:錯誤。行政規則、實地查核、公布確診人數、行政契約、聘僱薪資爭議、警員車禍糾紛,都不是行政處分;土地徵收補償價額爭議則可以救濟。 「委辦事件向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錯誤。應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委託與委任對調:委託找「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委任找「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 共同處分選法院:錯誤。應向「共同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法院不是訴願管轄機關。 救濟方式選申覆、請願或直接起訴:錯誤。正確答案是「填寫訴願書,經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受人事主管機關處分的公務員可以訴願」:錯誤。應提起復審。教師、稅捐復查申請人、土地登記申請人則可以訴願。 不服訴願決定選再訴願、再審或重新審理:錯誤。應提起行政訴訟。 記憶口訣 「共同找共上,託回原委託,任辦看受方。」 共同處分向共同之上級機關提起。委託回到原委託機關。委任與委辦都看「受」的一方:委任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委辦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書經原處分,違法加不當;公務走復審,不服打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