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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成立三階層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53
犯罪成立三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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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依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罪責)的順序判斷犯罪。符合前一階層,不代表後一階層也成立。三個階層都通過,犯罪才成立。 先確認有刑法上的行為,再判斷故意或過失,以及結果能否歸責於行為人(相當因果關係、客觀歸責)。 熟記四種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依法令、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並與被害人承諾、義務衝突等超法規事由區分。 區分三種效果:行為合法(阻卻違法)、行為人無責任(阻卻罪責),以及犯罪成立後「得減輕」「減輕或免除」其刑。 掌握年齡、精神狀態、瘖啞、不知法律、防衛過當、避難過當、自首與累犯的法律效果。 核心觀念 一、犯罪成立的三階層 階層判斷內容考試關鍵 構成要件該當性行為是否符合犯罪規定,包括主體資格、行為、結果、因果關係,以及故意或過失。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須有特別規定才處罰。 違法性符合構成要件後,檢查有無阻卻違法事由。有正當防衛等事由時,行為即不具違法性。 有責性(罪責)能否對行為人作個人非難,涉及責任能力、不法意識及期待可能性。未滿十四歲、行為時不能辨識違法、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都在此階層處理。 犯罪成立的要件是:有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有故意或過失、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有責任能力。「要有阻卻違法事由才成立犯罪」是說反了。 有構成要件該當性,未必就具有違法性。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也未必就有罪責。 刑法第十二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法條寫的是「過失」,不是「重大過失」。 例如不慎踩死鄰居的寵物,屬過失毀損,而毀損罪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所以不構成犯罪。反之,八十五歲的人故意毀損他人機車,仍成立犯罪;滿八十歲只是得減輕其刑。 二、刑法上的行為與特別犯 刑法上的行為須受人的意思支配。 絕對強制:身體完全被當成工具、無法控制時,該身體動作不是刑法上的行為。例如甲推乙去撞丙,乙不是傷害罪的正犯或幫助犯;乙自己受傷,反而是傷害罪的被害人。 心理強制:受威脅但仍能支配身體者,仍有行為,只能在違法性或罪責階層另行判斷。 特別犯(又稱身分犯):構成要件限定行為主體須具備特定資格,只有具備該資格的人才能構成該罪,例如部分公務員犯罪。己手犯則是要求行為人親自實行,兩者不同。 三、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因果關係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絡關係,我國多數實務見解採相當因果關係:依一般經驗,該行為通常足以造成該結果。例如甲撞傷乙,乙因傷勢過重死亡,兩者有相當因果關係,甲須對死亡負責。 條件因果關係只問「無此行為即無此結果」,範圍過廣,所以實務以相當性加以限縮。 行為犯:沒有獨立的結果,因此沒有因果關係問題。 具體危險犯:須發生具體危險,仍須判斷行為與危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具體危險犯毋須判斷因果關係」是錯誤說法。 因果關係中斷:結果由另行介入的獨立原因造成時,原有的因果歷程中斷。典型考題是甲下毒殺乙,乙送醫途中因救護車事故死亡。乙的死亡不能歸責於下毒行為,甲只成立殺人未遂。 客觀歸責檢查兩件事:行為是否製造法律不容許的風險,以及該風險是否在結果中實現。典型考題是甲以殺人意思建議乙在雷雨中外出,乙果然遭雷擊死亡。建議外出只是一般生活風險,並未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雷擊結果不可歸責於甲。甲即使心存殺意,仍然無罪,不成立預備、未遂或過失致死。 四、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刑法明定,效果為「不罰」) 事由要件及界限 依法令之行為(第二十一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也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第二十二條)須具業務性且行為正當,例如醫師為割盲腸而開刀。 正當防衛(第二十三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緊急避難(第二十四條)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防衛過當、避難過當仍然成立犯罪,只是得減免其刑,不是阻卻違法事由。 緊急避難保護的法益限於上述四種,「隱私」不在其中。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關於避免自己危難的規定。 可主張阻卻違法的常見例子: 逮捕現行犯送警局,或見人持刀追砍路人而予以制伏、逮捕,屬依法令之行為或正當防衛。 受困火場打破鄰居窗戶逃生、火災時逕行使用鄰居的滅火器,屬緊急避難。 為避免嚴重法定傳染病傳染給自己或家人,對病患強制施加隔離裝備,可屬緊急避難。 不能主張的例子:公務員明知上級命令違法仍執行;奉命將已逮捕的逃犯立即槍決。「公務員凡是依上級命令之任何職務行為都不罰」是錯誤說法。 五、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與可罰的違法性 以下兩者常考,都不是刑法明定的法定事由: 被害人承諾(同意):須針對可處分的法益,例如得被害人承諾所為的普通傷害,可阻卻違法。生命法益則不能藉承諾排除保護。受囑託或得承諾而殺人、教唆或幫助自殺,仍屬犯罪。謀為同死而加工自殺,只是得免除其刑,不能主張阻卻違法。 義務衝突:同時存在數個法律義務,客觀上無法全部履行。注意法條用語是「業務上正當行為」,「義務上之正當行為」並非法定事由。 可罰的違法性:行為侵害法益的程度極為輕微,不值得以刑罰處罰,因而不予處罰。實務的典型例子是未經同意摘下他人花園的一朵花,以欠缺實質之違法性為由不成立犯罪。 六、阻卻罪責:責任能力與禁止錯誤 對象法律效果 未滿十四歲人(第十八條)不罰,性質為阻卻責任。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滿八十歲人得減輕其刑。十九歲沒有年齡減刑。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第十九條)行為時因此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者,不罰,屬阻卻責任。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原因自由行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上述精神狀態者,不適用前述不罰或減輕的規定。它不是阻卻違法事由。 瘖啞人(第二十條)得減輕其刑,與阻卻違法無關。 不知法律(第十六條)屬有責性(罪責)問題。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免除刑事責任;其他情形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責,但按情節得減輕其刑。 阻卻違法是「行為本身合法」。阻卻罪責是「行為仍然違法,但不能責難行為人」。無期待可能性也屬於罪責層次。 七、刑之減免與個人阻卻刑罰事由 先分清用語: 「得」減輕:法院有裁量權,例如未遂犯、自首。 「減輕或免除其刑」:未加「得」字者,屬必減免,例如中止犯。 自首: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已被發覺後才承認,屬於自白,不是自首。 累犯: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依憲法解釋意旨,法院應視個案情節決定是否加重,以免違反罪責相當與比例原則。 免除其刑不等於不成立犯罪:免除其刑時犯罪仍然成立,只是不科刑。 個人阻卻刑罰事由是基於特定身分或關係而排除刑罰,行為本身仍屬犯罪。效果只及於具備該身分的人,其他共犯不一併受益。 常考陷阱 「符合構成要件就一定犯罪」:錯。還須審查違法性及罪責。 「阻卻違法事由等同於阻卻罪責事由」:錯。前者使行為合法,後者只排除個人非難。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罰」:錯。法條是「故意或過失」。 「防衛過當、避難過當,不罰」或「避難過當屬阻卻違法事由」:錯。兩者都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依上級命令,明知違法者亦同不罰」:錯。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承諾、義務衝突屬法定事由」:錯。兩者是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無期待可能性則屬罪責層次,不是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混入非阻卻違法的選項:原因自由行為、瘖啞人減刑、避難過當、為避免「隱私」危難的行為,都不屬於阻卻違法事由。 「有精神障礙,免除其刑」:錯。須行為時不能辨識違法才不罰;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不知法律者,不罰」:錯。原則上不免責,按情節得減輕;第十六條屬罪責層次。 「未滿十四歲不罰是阻卻違法」:錯。是阻卻責任。 「十九歲之人得減輕其刑」:錯。得減輕的是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滿八十歲、瘖啞人、自首者等。 「下毒後被害人因救護車事故死亡,成立殺人既遂」:錯。因果關係中斷,成立殺人未遂。 「勸人雷雨外出致雷擊死亡,成立殺人未遂或預備」:錯。行為不可歸責,甲無罪。 「具體危險犯毋須判斷因果關係」:錯。行為犯才沒有因果關係問題。 記憶口訣 「先構成、再違法、後罪責;法定阻卻四兄弟:依法、業務、防衛、避難。」 「承諾衝突超法規,原因自由不阻卻。」 「未滿十四不負責,十四到未滿十八得減,滿八十得減,瘖啞得減;過當得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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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 下列何者構成刑事上之犯罪? (A)甲基於正當防衛而傷害他人之行為 (B)乙 12 歲,至超商偷竊泡麵一包 (C)丙 85 歲,故意毀損其...
  2. 46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此規定在犯罪三階...
  3. 下列有關犯罪成立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要有符合構成要件之行為(B)要有故意或過失 (C)要有阻卻違法事由(D)要有責任能力
  4. 下列有關犯罪成立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要有符合構成要件之行為 (B)要有故意或過失 (C)要有阻卻違法事由 (D)要...
  5. 46 下列關於阻卻違法事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阻卻違法事由包括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及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B)阻卻違...
  6. 50 下列何者為阻卻責任事由? (A)正當防衛 (B)依法令之行為 (C)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D)行為時因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7. 49 下列關於刑法不罰之規定,何者錯誤? (A)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 (B)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者 (C)依法令之行為 (D)業務上之正...
  8. 25 刑法第18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此處之不罰在法律上是指: (A)阻卻違法(B)阻卻責任(C)阻卻構成要件(D)阻卻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