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用「誰裁判、如何陳述、誰能旁聽」區分直接審理、言詞審理、公開審理。 區別不告不理、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前兩者決定審判是否開始與範圍,辯論主義決定事實與證據資料由誰提出。 掌握判決原則上須經言詞辯論、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及督促程序採書面審理。 理解公開審理的例外,包括法院組織法的不公開、隱私與業務秘密、家事與非訟事件、閱卷限制。 理解適時提出與集中審理,並熟記撤回起訴的時點、同意要件及效力。 核心觀念 一、直接審理:參與辯論的法官,才能參與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2項規定,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這是直接審理原則(主義)的典型規定。重點是作成判決的法官必須親自接觸作為判決基礎的辯論,不能由未參與辯論的法官只閱讀卷宗後代為判決。 依第211條,參與言詞辯論的法官有變更時,當事人應陳述以前辯論的要領,使新法官直接接觸辯論內容。審判長也可以命書記官朗讀以前筆錄代替。法官變更不會使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也不需裁定停止,更不是由其他法官「代理」參與判決。 直接審理也不排斥由合議庭庭員一人擔任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此原則與辯論主義、處分權主義、法定法官原則、合議審判原則都不同,不要混淆。 二、言詞審理:原則上經言詞辯論作成判決 第221條第1項規定,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這是言詞審理原則的規定,不是直接審理。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不是以訴訟代理人聲明人數或證據資料為始。 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的陳述,並對他造提出的事實與證據陳述意見。並非當事人只講事實、代理人只講法律,也沒有「兩者不同時以代理人陳述為準」的規定;相反地,訴訟代理人的事實上陳述,經到場的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但需要引用文件辭句時,得朗讀其必要部分。書狀、照片、截圖與影音仍可作為書狀或證據資料;當事人也可依法委任訴訟代理人,並非一律須本人到庭。言詞審理也不排斥法院以書狀先行程序整理爭點。 程序言詞辯論要求 通常第一審本案判決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必要的言詞辯論)。 原告之訴依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起訴不合法的駁回裁定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 第二審因第一審違反專屬管轄而廢棄原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 第三審判決法院認為不必要時得不經言詞辯論,實務上多採書面審理;但並非任何情形均無須言詞辯論。 督促程序(支付命令)採書面審理;聲請仍須表明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 抗告、假扣押程序以裁定為之,並非一律須經言詞辯論。 三、公開審理:原則公開,法律容許例外 公開審理使一般人民得旁聽,以監督審判。依法院組織法,訴訟的辯論及裁判之宣示原則上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此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且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業務秘密(含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所以「縱涉及隱私仍一律公開」、「僅得由法院依職權逕行裁定不公開」都是錯的。 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可作為上訴第三審的理由,這是公開審理原則的展現。 公開審理並非所有程序都適用:督促程序採書面審理,原則上不適用公開審理;非訟事件對關係人、證人、鑑定人的訊問,也不以公開為原則;遺產分割屬家事事件,家事事件審理原則上不公開,不能說「均應公開」。 旁聽與閱卷須分辨:當事人得聲請閱覽卷宗,未涉及他造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者,法院應准許;涉及而准許恐致重大損害時,法院得裁定不准或限制。第三人並非均可閱卷,須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經法院裁定許可。裁判書草稿、評議簿等準備裁判的文件,不因裁判確定而可閱覽。 四、不告不理、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 原則掌握的事項典型表現 不告不理審判是否啟動法院未受請求不得自行審判;未經合法起訴,法官縱明知違法也不能主動審理。這與行政機關可主動作為不同。 處分權主義訴訟的開始、範圍與終結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判決;當事人得撤回、捨棄、認諾、訴訟上和解。 辯論主義主要事實與證據資料主要事實及證據由當事人主張、收集、提出;未主張的要件事實不得作為裁判基礎;自認的事實無庸舉證。 認諾是承認訴訟標的的請求,屬處分權主義;自認是承認事實,屬辯論主義。法律見解由法院依職權判斷,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學理上也有將「法院以當事人聲明範圍及所提訴訟資料為裁判基礎,當事人未聲明之利益不得歸之於當事人」合稱為辯論主義(廣義);選項若只有辯論主義與職權主義類可選,應選辯論主義。 違反處分權主義的典型:原告已合法撤回仍作本案判決、被告已認諾仍判被告勝訴、上級審超出上訴聲明範圍判決。相對地,兩造成立訴訟上和解後,法院不再作本案判決,正符合處分權主義(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借款等一般財產訴訟採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公開審理、集中審理,並非以職權探知或職權調查證據為原則。民事訴訟由普通法院法官審理,起訴原則上應繳裁判費;但民事法官不得在民事程序中同時審理被告的刑事責任。「依衡平法理判決」也不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五、適時提出、集中審理與自由心證 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稱為適時提出主義。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提出,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相對地,不設任何階段、任由當事人自由提出訴訟資料,稱為自由順序主義。 集中審理著重先整理爭點,再集中調查證據;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第二審原則上不得提出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法律另有例外。 自由心證: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但不能證明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時,由法院審酌一切情況定其數額,不是囑託徵信社調查;法院判決也不是依稅捐機關調查結果為之,更不是與司法事務官共同評議。 六、判決、裁定與訴之撤回 本案判決依請求內容可分為給付、確認、形成判決。裁定多處理程序事項,得不經言詞辯論。經言詞辯論之判決原則上應宣示,宣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救濟原則上判決用上訴、裁定用抗告。確定終局判決對經裁判的訴訟標的有既判力;起訴後也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重複起訴禁止),這與直接審理無關。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是否合意管轄、是否獲訴訟救助、被告是否委任代理人,都不是撤回的限制。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常考陷阱 「法官非參與辯論不得參與判決」「法官變更應陳述以前辯論要領」是直接審理,常被改寫成辯論主義、言詞審理、法定法官或合議審判,都是錯的。 「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是言詞審理;「准許旁聽」才是公開審理。 法官變更:不會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也不是由他法官代理;書記官朗讀筆錄可代替當事人陳述。 「不得判未聲明的事項」「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屬處分權主義;「自認」「未主張事實不得斟酌」屬辯論主義。 「裁定都要辯論」「第三審永不辯論」「判決原則無須辯論」都是錯的;督促程序是書面審理,不是公開審理。 隱私、業務秘密不公開:要件是「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或「兩造合意」,不是法院依職權逕行,也不是一律公開。 國安等事由不公開:審判長須宣示理由,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遺產分割均應公開」「第三人閱卷均應准許」「確定後可閱評議簿」都是錯的。 重大過失逾時提出、有礙訴訟終結:法院「得駁回」,寫「不得駁回」即錯;第二審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防方法。 撤回時點是「判決確定前」,不是言詞辯論終結前、第一審判決前或準備程序終結前。 記憶口訣 「直接看法官,言詞看辯論,公開看旁聽。」 「不告不能審,處分管請求,辯論管事證;認諾認請求,自認認事實。」 「撤回確定前,本案辯論後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