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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瑕疵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5
股東會決議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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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判斷瑕疵在決議內容,還是在召集程序、決議方法。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程序或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由股東訴請法院撤銷。 分清普通決議與特別決議的門檻與事項,特別是會計表冊承認、董事競業許可、競業所得歸入及重大營業讓與。 股東原則上每股有一表決權。公司依法持有的自己股份、特定控制從屬關係下的股份,以及有利害衝突的股東,都受到限制。 分清股東會與董事會的職權。股東會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經理人沒有召集權。 股東常會提案權記住「持股百分之一、一項、三百字」,提案股東可以委託他人出席。 核心觀念 一、股東會決議瑕疵:內容、程序與決議是否存在 瑕疵類型判斷標準效力與救濟 決議無效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依公司法第191條,決議當然、自始無效,不必經法院撤銷。有確認利益者,得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 決議得撤銷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依第189條,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撤銷判決確定前,決議仍然有效。 決議不成立欠缺足以認定股東會決議存在的基本事實,例如根本沒有開會,卻製作了決議紀錄。得訴請確認決議不成立。這和「已經有決議,但內容違法」的情形不同。 判斷時先問自己:「是決定的事情違法,還是開會、表決的過程違法?」例如經營健康食品的公司,股東會決議製造毒品,屬於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效力為無效。股東應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而不是提起撤銷之訴。內容違法既然本來就無效,自然不需要董事會或檢察官去「撤銷」。 程序瑕疵包括召集通知、表決方式違反法令或章程等情形。救濟方式是由股東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不是請主管機關或董事會宣告決議無效。在撤銷判決確定以前,也不能說「任何人都可以不遵守」。依第189條之1,法院如果認為違反的事實並不重大,而且對決議沒有影響,得駁回撤銷的請求。 「違反章程」不一定是得撤銷。決議內容違反章程者無效;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章程者,才是得撤銷。另外,30日的起訴期間只適用於撤銷之訴,不能直接套用在確認無效或確認不成立之訴。 二、普通決議、特別決議與董事會職權 依第174條,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普通決議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過半數」不包括剛好二分之一;出席門檻看的是股份數,不是股東人數。 事項決議層級與判斷重點 會計表冊之承認股東會普通決議。 董事、監察人之選任屬股東會職權,考題通常列為普通決議事項。實際選舉時另須注意累積投票制。 董事、監察人之報酬章程未訂明時由股東會議定,採普通決議。 董事違反競業禁止之所得歸入公司股東會普通決議。這是事後處理,和事前許可競業不同。 董事競業禁止之許可股東會特別決議。 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股東會特別決議。 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股東會特別決議。 董事之解任股東會特別決議。 一般發行新股原則上由董事會依法決議,不是股東會普通決議事項。 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會依法決議。 上表列為特別決議的事項,原則上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如果出席股份總數未達上述門檻,得改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章程對出席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的執行,除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的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不過,公司法已經明定屬於董事會權限的事項,不能據此改由股東會決議。經理人的解任依第29條屬於董事會權限,所以不得改由股東會決議。相對地,解任董事、選任監察人,以及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而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本來就屬於股東會的權限。 三、一股一表決權及其限制 依第179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股份有限公司各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並不是每位股東只有一票。下列股份沒有表決權: 公司依法持有自己的股份,例如依法收買的庫藏股。 控制公司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時,該從屬公司所持有的控制公司股份。 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時,該另一公司所持有的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股份。 依第178條,股東對於會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股東行使表決權。兩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有利害關係,而且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不能只因為股東對議案有利害關係,就一律排除其表決。 四、召集權人與股東提案權 依第171條,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通常擔任股東會主席,但這不代表召集權屬於董事長個人。常務董事會、總經理或其他經理人,也都不能取代董事會召集股東會。 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下,監察人、符合要件的少數股東,以及法院選任、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的臨時管理人,也可以召集股東會。經理人則不是召集權人。也因為有這些例外,「只有董事會可以召集」的說法過於絕對。 依第172條之1,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所提議案以300字為限。如果提案是為了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而提出的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案。 公司應公告受理提案的期間,受理期間不得少於10日。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的討論。所以法律並沒有「必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代理」的限制。 五、股東常會應承認的表冊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承認採普通決議。 股東名簿雖然是公司應備置的重要簿冊,但不屬於每年度須提交股東常會承認的表冊。 常考陷阱 「決議內容違法者,得撤銷」或「效力未定」:錯。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一律無效。 「內容違法的決議,由股東、董事會或檢察官提起撤銷之訴」:錯。內容違法本來就無效,應由股東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 「程序違法,可以請主管機關或董事會宣告無效」或「任何人都可以不遵守」:錯。應由股東在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 「董事競業許可與競業所得歸入都採特別決議」:錯。許可採特別決議;所得歸入採普通決議。 「讓與主要營業財產、發行新股屬於普通決議」:錯。讓與主要營業財產是特別決議;一般發行新股原則上屬於董事會權限。只有會計表冊承認是單純的普通決議事項。 「經理人的解任可以依第202條改由股東會決議」:錯。經理人的委任、解任屬於董事會的法定權限。 「公司依法持有的自己股份仍有表決權」:錯。這些股份沒有表決權。 「有利害關係的股東雖然不能表決,但可以代理他人表決」:錯。這兩件事都不行。 「董事長或經理人是股東會的召集權人」:錯。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監察人、臨時管理人在法定情形下也可以召集,經理人則不行。 「提案股東必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錯。這不是提案權的限制,提案股東可以委託他人出席。 「提案項數沒有限制」或「以二項、三項為限」:錯。提案以一項為限。 「股東名簿每年都要提交股東常會承認」:錯。應承認的是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記憶口訣 「內容違法無效,程序方法撤銷;撤銷三十日,起算決議日。」 「提案一、一、三百字」:持股百分之一以上、提案一項、議案三百字以內,可以委託他人出席。 「競業許可特別決,所得歸入普通決;營、財、盈虧要承認,名簿不用送常會。」 「召集找董事會,經理不能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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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2 股東會決議之內容倘若違背法令,效力為何? (A)得撤銷 (B)效力未定 (C)無效 (D)有效
  2. 43.經營健康食品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在股東會上做成製造毒品之決議,應該如何處理? (A)得由股東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 (B)...
  3. 12 股東會決議之內容倘若違背法令,效力為何? (A) 得撤銷 (B) 效力未定 (C) 無效 (D) 有效
  4. 6 股東會之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其效果為何? (A)無效 (B)有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5. 6. 股東會之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其效果為何? (A)無效 (B)有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6. 42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採取何種行動? (A)請求主管機關宣告決議無效 (B)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7. 38.下列何種事項,僅需要經股東會之普通決議便可通過? (A)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B)公司發行新股 (C)董事競業禁止...
  8. 14 公司法第 202 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但是,下列何者應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