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違背任務、致生損害於本人」的結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的特別背信,是刑法背信罪的特別規定。 依財物原本由誰持有、行為人用什麼手段取得,區辨竊盜、侵占、侵占脫離持有物、搶奪、強盜、恐嚇與詐欺。 分清「財物」與「財產上利益」,並依被害人意思自由受壓制的程度,區分強盜與恐嚇。 辨識不正利用自動收費設備、加重詐欺、毀損、擄人勒贖及贓物罪的成立條件。 區分故意、過失與不法所有意圖。過失犯須有明文才處罰,財產犯罪原則上不罰過失。 核心觀念 一、背信罪:受託辦事,卻違背任務損害本人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的要件是: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本罪處罰未遂犯。 「本人」指委託處理事務的人。單純違約不當然成立背信,仍須同時具備下列要件: 受託處理事務的關係。 違背任務的行為。 圖利或損害本人的意圖。 本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確實受損。 受託看管房屋,卻違背屋主本意擅自出租他人收租牟利,是背信的典型。理由如下: 房屋是不動產,不是竊盜罪的客體。 行為人沒有對屋主施用詐術。 擅自出租是違背看管任務、侵害屋主的使用收益利益,並非將房屋易持有為所有。 判斷原則是:背信重在違背受託任務;侵占重在將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據為己有,不能看到收錢就一律論侵占。 郵局總務人員經辦工程,接受廠商招待後,未依合約驗收就簽擬支付工程尾款。這是受託辦理驗收事務卻違背任務,使本人受有損害,應論背信罪。任職郵局不當然等於刑法上的公務員,不能只憑任職機構就認定成立公務員收賄罪。 二、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設有特別背信的規定,要件包括: 身分:已依該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主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 行為:違背其職務。 結果: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500萬元。 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性質是刑法背信罪的特別規定,與竊盜、搶奪、強盜無關。 注意:500萬元是「公司遭受損害」的門檻,不是行為人實際取得利益的金額。 三、竊盜、侵占與其他取財犯罪的區辨 罪名判斷重點 竊盜(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未經同意破壞他人對動產的持有,建立自己的新持有。 侵占(第335條)原已合法持有他人之物,之後將其據為己有(易持有為所有)。業務侵占另須因業務而持有。 侵占脫離持有物(第337條)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物已脫離原持有人的支配。 搶奪(第325條)趁人不及防備,以公然、突然的掠奪方式取得動產。 強盜以強暴、脅迫等方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得財物(強盜取財)或財產上不法利益(強盜得利)。 恐嚇取財、得利以惡害通知使人心生畏懼,因而交付財物或使行為人得利,尚未達不能抗拒的程度。 詐欺取財、得利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因而交付財物或處分財產上利益。 趁人離座取走皮包是竊盜。客人暫時離座如廁,留在餐廳椅子上的皮包仍在其持有支配之下。趁機取走屬竊盜: 不因動作快速離開就變成搶奪。 不因主人暫時不在場就成為遺失物。 甲原本未持有該皮包,也談不上侵占。 他人遺忘在自己家中的物品,據為己有不構成竊盜。這類物品已脫離原持有人支配,行為人沒有破壞他人持有,應從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判斷。 違禁物也可以是竊盜客體。毒品雖禁止私人持有,仍屬他人事實上持有的動產,竊取毒品構成竊盜罪。 欠缺故意或不法所有意圖時,不成立竊盜: 下雨天誤認他人雨傘為自己的而拿走,對「他人之物」欠缺認識,不具竊盜故意,不成立竊盜罪。 隨手拿起別人的筆,使用後歸還,屬「使用竊盜」,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不構成竊盜罪。 拿取香菸當場抽掉,成立竊盜。香菸已被消耗,不是暫時使用,行為人具竊盜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此外: 失業、沒錢、菸癮發作,並非生命、身體等的緊急危難,不成立緊急避難。 行為人明知未付錢拿取他人商品,不能主張欠缺不法意識。 本例沒有「得免除其刑」的依據。 四、故意、不法所有意圖與得利犯罪 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是兩個不同的主觀要件。 故意:對構成犯罪事實有所認識,並有意使其發生。 不法所有意圖:在故意之外,另外要求的特別主觀要素。 強盜罪既是故意犯,也是意圖犯,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就不成立強盜罪。因此「不法所有意圖係指犯罪之故意」的說法是錯誤的。 免付車資、免除債務等,屬於財產上利益,不以交付現金或物品為必要。乘客搭完計程車後,亮出幾可亂真的玩具手槍威嚇司機,使司機不敢要求付款。行為人藉此獲得免付車資的利益,應依脅迫程度論強盜得利罪或恐嚇得利罪: 玩具槍外觀逼真,仍足以使人畏懼甚至不能抗拒。 行為人與司機之間沒有受託處理事務的關係,不是背信。 行為人沒有持有他人之物,不是侵占。 取得的是利益而非財物,也不是詐欺取財。 五、不正利用自動收費設備與加重詐欺 刑法第339條之1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的行為。重點在「以不正方法操作收費機制」,使設備誤以為已付費而交付。各種情形的判斷如下: 投入偽幣取得商品:典型的不正利用自動收費設備。 投入偷來的真幣:付款方式本身正當,設備正常收費,不是以不正方法利用設備。偷錢部分另論竊盜。 撬開門板取出商品:未經由收費機制,應從竊盜、毀損判斷。 翻越捷運驗票閘門:未操作收費設備,不是由收費設備取得利益,不適用本條。 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的加重事由如下: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破壞安全設備」不是加重詐欺事由。「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屬於加重竊盜的類型。 六、毀損與過失犯 刑法第354條毀損罪,處罰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行為。因車輛警報器大響而惱怒,故意持木棍擊破他人車窗,成立毀損罪。車窗是物,不是人的身體,不成立普通傷害或重傷害;行為人也沒有任何阻卻違法事由,不是無罪。 刑法第12條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財產犯罪的處罰方式整理如下: 行為是否處罰過失 竊盜、侵占、毀損均無處罰過失犯的規定 開車不慎撞死他人寵物犬寵物在刑法上屬「物」,因無過失毀損罪,不成立犯罪(民事賠償另論) 開車不慎撞傷他人刑法設有處罰規定,成立過失傷害罪 七、擄人勒贖 擄人勒贖罪須有「擄人」行為及勒贖意圖,也就是將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藉以勒索財物。 在大賣場飲料中下毒,再打電話向廠商勒索鉅款,並未擄走任何人,不可能成立擄人勒贖罪。本例可能成立的罪名如下: 恐嚇取財罪。 毒化飲食物品罪。 顧客飲用後毒發身亡,若行為人對死亡結果具有故意(含未必故意),可能成立故意殺人罪。 八、贓物罪 刑法第349條處罰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舊法稱「牙保」)的行為。行為人主觀上須知悉其為贓物。各行為類型如下: 行為意義 收受無償取得贓物 故買有償買受贓物 寄藏受託代為隱藏、保管贓物 搬運移轉贓物的所在位置 媒介居間介紹贓物的買賣、交換等 本犯處分自己的犯罪所得,不另成立贓物罪。竊賊事後藏匿或出售自己竊得的物品,屬不罰的後行為,只論竊盜罪。知情的第三人以低價買下該物,屬有償取得,成立故買贓物罪,不是收受贓物罪。 常考陷阱 「受託看管房屋擅自出租,是侵占或竊盜」:不動產不是竊盜客體;違背看管任務收租牟利,應論背信。 「郵局人員收受招待後違約驗收,是公務員收賄」:本單元題目以背信罪論處,任職郵局不當然具公務員身分。 「證交法特別背信是竊盜、搶奪或強盜的特別規定」:違背職務致公司受損,是背信罪的特別規定。 「竊賊另成立寄藏贓物罪」:本犯藏匿、出售自己的贓物不另論罪。 「知情低價買入贓物是收受贓物」:有償買受是故買,無償取得才是收受。 「撞死寵物犬成立過失毀損罪」:刑法無過失毀損罪;竊盜、侵占也不罰過失。 「破壞安全設備是加重詐欺事由」:這是加重竊盜的類型。 「投入偷來的真幣也算不正利用收費設備」:不正利用的關鍵在付款方法不正(如偽幣),不在錢的來源;撬開機器、翻越閘門也都不適用本條。 「不法所有意圖就是故意」:兩者不同;強盜是故意犯,也是意圖犯。 「玩具槍不是真槍,所以不成立強盜或恐嚇」:逼真的玩具槍足以使人畏懼,免付車資屬財產上利益,成立強盜得利或恐嚇得利。 「勒索鉅款就是擄人勒贖」:沒有擄人行為,就不可能成立擄人勒贖。 「菸癮發作拿菸來抽,可主張緊急避難、欠缺不法意識或免除其刑」:均不成立,行為人具竊盜故意,成立竊盜罪。 「他人遺忘在自己家中的物品據為己有是竊盜」:行為人未破壞他人持有,不是竊盜。 「誤拿雨傘、借筆用後歸還是竊盜」:前者欠缺故意,後者欠缺不法所有意圖。 「毒品是違禁物,所以竊取毒品不構成竊盜」:違禁物仍可成為竊盜客體。 「動作快就是搶奪」:趁人離座、不注意時取走,是竊盜。 「人不在旁邊就是遺失物」:暫時離座者仍持有其物。 記憶口訣 「受託違任看背信,持有據占看侵占;破壞持有看竊盜,壓制抗拒看強盜。」 「無償收、有償買,代藏寄藏、居間媒介;竊賊自銷不另罰。」 「偽幣投機才不正;沒擄人質不勒贖;過失處罰找明文,毀損竊盜都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