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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客體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3
著作權保護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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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判斷是否受保護時,先看是否為具有原創性的表達,再檢查是否屬於第9條明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的項目。 分清楚「公文、法令及機關編輯物」與「公立機構出版的一般著作」,也要分清楚「依法令舉行的考試試題」與學校、補習班自行出題的試題。 重製的範圍很廣:影印、錄音、數位儲存都算,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也明定屬於重製。 合理使用不必先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但要符合法定要件與合理範圍,且不影響著作人格權。 圖書館只能在法定事由下重製館藏著作,例如供個人研究、保存資料必要、應同性質機構要求重製絕版或難以購得的著作。 核心觀念 一、著作權保護的是具有原創性的表達 著作權法所稱著作,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著作須具原創性,也就是獨立創作並具有最低程度的創意。是否受保護,不看藝術價值高低、內容是否專業,也不看作者是否成年。 因此,幼稚園兒童自行創作的繪畫可以受保護。國立大學出版的期刊,也不會因為出版者是公立機構就失去保護,因為期刊論文不是公文。 依第10條之1,著作權的保護僅及於表達,不及於其所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數學公式本身不受保護,但解說公式的文章、圖解,若有原創的具體表達,仍可能受保護。 二、不得為著作權標的的項目(第9條)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的翻譯物或編輯物。 標語及通用的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單純為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 依法令舉行的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所謂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的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因此,總統就職典禮演說屬職務上的講稿,行政院新聞稿屬新聞稿,都不得為著作權標的。司法院公報是機關就公文、法令等資料所作成的編輯物,同樣不受保護。 項目是否受保護判斷關鍵 國家考試(如司法官特考)試題及備用試題不受保護屬依法令舉行的考試;備用試題即使沒有實際使用,也一併排除。 小學月考考卷、補習班模擬試題可受保護不是依法令舉行的考試,具原創性就受保護。 公文、總統演說稿、機關新聞稿不受保護屬公文(含職務上草擬的講稿、新聞稿)。 司法院公報不受保護機關就法令、公文作成的編輯物。 民間自行編輯的法學資料庫可受保護資料的選擇及編排具創作性,屬編輯著作。 數學公式、一般會計帳簿不受保護屬通用的公式、簿冊。 國立大學出版的期刊可受保護公立機構出版不等於公文。 幼稚園兒童的繪畫可受保護看原創性,不看年齡或水準。 三、編輯著作:原始資料與編輯成果分開判斷 依第7條,就資料的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著作保護。民間自行編輯整理的法學資料庫,可以因資料的選擇、分類及編排具創作性而受保護。 但保護的只是編輯成果,其中收錄的法律、判決、公文本身不會因此變成受保護的著作。同樣是法規彙編,民間編輯的可受保護,中央或地方機關作成的則依第9條不受保護,關鍵在編輯者是誰。 四、重製的定義(第3條) 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影印、掃描、將檔案複製儲存,都屬重製。 法律並明定,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也屬重製。從平面圖變成立體建築,媒介雖然改變,在法律上仍是重製,不是改作。三個易混概念的區別如下: 改作: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等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散布:不問有無償,將著作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發行: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的重製物。 五、合理使用的基本判斷 依第65條,著作的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不以取得著作權人同意為前提。判斷是否合理,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四項: 利用的目的及性質,包括是商業目的還是非營利教育目的。 著作的性質。 所利用的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的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 公益、非營利或教育目的是有利因素,營利目的則較不容易成立合理使用。不過公益目的也不代表一定合理,仍要綜合考量。例如,四人平均合著的教科書,影印其中兩位作者的全部內容,等於影印半本書,利用比例過高,又會影響教科書的銷售市場,不是合理使用。 依第66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對著作人格權不生影響。即使符合合理使用,也不能因此侵害姓名表示權等著作人格權,通常還須依法明示出處。 六、行政、司法、教學與教科書的利用 立法或行政目的(第44條):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例如中央機關因行政必要,重製報紙上的特定一篇報導。但依著作的種類、用途及重製物的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利益者,不得重製。 司法程序(第45條):專為司法程序使用的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著作。法官審理案件時引用法學權威的見解,即屬此類。 學校授課(第46條):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及擔任教學的人,為學校授課所需,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大學教授也包括在內,但不能藉此影印整本教科書。 審定教科書(第47條):為編製依法令應經審定的教科用書,得利用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但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所以合理使用不一定免費。 七、供公眾使用的圖書館重製(第48條) 供公眾使用的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等典藏機構,只有在下列法定情形,才能重製其收藏的著作: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的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的一部分,或期刊、已公開發表研討會論文集中的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有保存資料的必要,例如為避免遺失、毀損,且無法在市場上以合理管道取得。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的著作,應同性質機構的要求而重製。 「應同性質機構要求」必須搭配「絕版或難以購得」才成立。價格很高不等於難以購得;是電腦程式也不是重製的理由;「無保存資料必要」更與法定事由相反。 常考陷阱 「國立大學出版的期刊不受保護」:錯。公立機構出版不等於公文,要看是否屬於第9條所列項目。 「兒童作品沒有著作權」:錯。判斷重點是原創性,不是年齡或作品水準。 「考卷、試題都不受保護」:錯。只有依法令舉行的考試試題及備用試題被排除;月考考卷、補習班模擬試題可受保護。 「備用試題沒用到,所以受保護」:錯。法條明文將備用試題一併排除。 「總統演說、機關新聞稿是個人創作,所以受保護」:錯。公務員職務上草擬的講稿、新聞稿都屬公文。 「法學資料庫收錄法規,所以全部不受保護」:錯。民間具創作性的選擇與編排可成立編輯著作;機關作成的公報、彙編才不受保護。 「依設計圖蓋房子是改作」:錯。依建築設計圖或模型建造建築物,法律明定為重製。 「合理使用須先經著作權人同意」:錯。合理使用本來就不以同意為要件。 「合理使用可以排除著作人格權的侵害」:錯。合理使用對著作人格權不生影響。 「營利目的比公益目的更可能成立合理使用」:錯。應該反過來,營利目的較不利。 「為了學習,影印合著書中部分作者的全部內容沒關係」:錯。利用比例過高,會影響市場,不是合理使用。 「圖書館應他館要求就能重製價格高的著作或電腦程式」:錯。應他館要求重製,限於絕版或難以購得的著作。 記憶口訣 「法公翻編、通用新聞、國考備用」:憲法法律命令公文、機關的翻譯物與編輯物、通用符號公式簿冊、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依法令舉行的考試試題及備用試題,都不受保護。 「圖紙蓋樓叫重製」:依建築設計圖、模型建造建築物屬於重製。 「合理四看:目的、性質、質量、市場」;不用同意,人格權照樣保護。 「圖書館三招:研究一份、保存必要、絕版難購應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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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下列何者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A)國立大學出版之期刊(B)幼稚園兒童之繪畫 (C)小學生之月考考卷(D)司法官特考題目之備用試題
  2. 下列何者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A)國立大學出版之期刊 (B)幼稚園兒童之繪畫 (C)小學生之月考考卷 (D)司法官特考題...
  3. 11 下列何者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A)總統就職典禮演說 (B)司法院公報 (C)民間自行編輯整理之法學資料...
  4. 下列何者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A)總統就職典禮演說 (B)司法院公報 (C)民間自行編輯整理之法學資料庫 (D)行政院之新聞稿
  5. 39 下列何者受著作權之保護? (A)公文 (B)數學公式 (C)補習班之模擬試題 (D)一般會計帳簿
  6. 15 下列何者不是著作權法中之「合理使用」? (A)中央機關基於行政的必要,將報紙中特定一篇報導重製 (B)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
  7. 15 下列何者不是著作權法中之「合理使用」? (A) 中央機關基於行政的必要,將報紙中特定一篇報導重製 (B)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
  8. 16 著作之合理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必須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利用人始可主張合理使用 (B)著作之合理使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