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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恐嚇與得利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1
詐欺、恐嚇與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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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判斷罪數先看行為數,再看法條關係與被害法益: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是想像競合;數個獨立行為是實質競合,要數罪併罰;同一事實符合數個法條、只適用其一,是法條競合。 連續犯、牽連犯、常業犯已經刪除,想像競合仍然存在。長期多次犯罪,原則上應分論併罰。 財產犯罪先分辨取得的是財物還是財產上利益,再看手段是竊取、奪取、侵占、詐術、恐嚇,還是強暴脅迫。 掌握不法所有意圖、持有關係、為他人處理事務三個關鍵,用來區分竊盜、侵占、背信與毀損。 加重詐欺、不正利用自動收費設備、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要熟記法定要件與列舉事由。 核心觀念 一、罪數與競合:先判斷一行為或數行為 類型判斷與效果典型情形 法條競合:特別關係特別規定包含普通規定的全部要件,另外再加上特殊要件,只適用特別規定。攜帶兇器竊盜:成立加重竊盜,不另論普通竊盜。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只成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不另論普通殺人。 法條競合:吸收關係依實務,某一行為的不法已由另一罪完整評價,不另論罪。偽造文書後又行使:偽造是行使的低度行為,被行使吸收。偽造印文以變造契約,再行使該契約:最後論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丟一顆手榴彈炸死數人;一次過失駕駛撞傷兩人;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的方法詐財。 實質競合(數罪併罰)數行為成立數罪,依數罪併罰規定處理。多次侵入不同住宅竊盜;竊盜後隔日返回打傷店員,逃跑時又過失撞傷路人。 想像競合的實例: 一次開槍造成駕駛死亡、車窗破碎、流彈傷及路人,屬想像競合。 打擊錯誤:持槍要射仇人卻射偏,打死旁人。依通說採的具體符合說,對原目標成立殺人未遂,對旁人成立過失致死,兩罪想像競合。 同一衝撞行為:騎車衝越攔檢點並撞傷警員,同時構成傷害罪(第277條第1項)與妨害公務罪(第135條第1項),依想像競合處理。 同一句辱罵同時侮辱兩名執勤警員: 公然侮辱保護的是個人名譽,依被害人數成立2個公然侮辱罪。 侮辱公務員保護的是國家公務的執行,同一次執行職務只成立1個侮辱公務員罪。 三罪出於一行為,依想像競合處斷。 實務上個案是否構成上述罪名,仍須依憲法法庭判決限縮後的要件判斷。考題若已設定構成犯罪,就依上述方式計算罪數。 吸收方向要分別記,不能一概說「後行為吸收前行為」: 文書:偽造是為了行使,所以行使吸收偽造,論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貨幣:偽造通用紙幣罪的刑度較重。自己偽造紙鈔後再行使、交付給知情者花用,依實務由偽造通用紙幣罪吸收後續的行使、交付行為,只論偽造通用紙幣罪。 二、接續犯、集合犯、繼續犯與狀態犯 接續犯:數個舉動在密切接近的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觀念視為一行為,論單純一罪。例如在同一水果攤10分鐘內接連偷吃5顆蓮霧。 集合犯:構成要件本身就預定行為人會反覆實行同種行為,才可以集合評價為一罪。一般的竊盜、搶奪不是集合犯。 繼續犯:犯罪既遂後,構成要件行為與違法狀態持續進行,到行為終了才結束。例如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302條)、持有危險物品罪(第186條)、略誘罪(第241條)。 狀態犯:行為完成,犯罪即終了,只留下違法狀態。例如傷害、強制性交、強盜、誹謗。傷勢尚未痊癒,不代表傷害行為仍在繼續。 2005年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牽連犯、常業犯,自2006年7月1日施行;想像競合犯仍然存在。因此以下情形都是一罪一罰、數罪併罰,不能以連續犯論一罪,也不能稱為接續犯: 數月間到處侵入數十戶民宅竊盜; 今年以來開車各地偷了50次; 3個月內搶奪不特定路人11次; 在捷運站連續偷取5名乘客的錢包。各次侵害不同被害人的財產法益,應成立5個竊盜罪。 累犯是指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累犯看的是前案的執行,不是「這次犯了很多次」。 三、財產犯罪的構成要件與區辨 罪名判斷重點 竊盜(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和平手段破壞他人對動產的持有,建立自己的持有。 搶奪(第325條)乘人不備,公然掠取他人動產,手段尚未達到使人不能抗拒的程度。 侵占(第335條)行為人原已持有他人之物,變易持有為所有、據為己有。脫離本人持有之物(遺失物、他人遺忘之物)則論侵占遺失物等罪(第337條)。 強盜(第328條)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也包括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強盜得利)。 恐嚇取財、得利(第346條)以將來惡害的通知使人心生畏懼,因而交付財物或使行為人得財產上利益,程度未達不能抗拒。 詐欺取財、得利(第339條)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因而處分財產。 擄人勒贖(第347條)意圖勒贖而擄人,客體必須是人。 贓物(第349條)收受、搬運、寄藏、故買他人財產犯罪所得之物,或為牙保。 不法所有意圖與犯罪故意是兩個不同的要件。強盜、竊盜都是故意犯,同時也是意圖犯,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就不成立。「不法所有意圖就是犯罪故意」是錯誤說法。 竊盜的判斷: 菸癮發作,趁攤商不注意拿菸來抽:具備竊盜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成立竊盜罪。沒錢、菸癮不構成緊急避難,也不是欠缺不法意識或免除其刑的事由。 違禁物(如毒品)仍可為竊盜客體,竊取毒品構成竊盜罪。 誤認他人雨傘是自己的而取走:欠缺竊盜故意,不成立竊盜。 拿別人的筆使用後歸還:屬於使用竊盜,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竊盜。 他人遺忘在自己家中的物品,已脫離本人持有,據為己有不是竊盜。 餐廳客人去洗手間,留在椅子上的皮包仍在其持有範圍內,趁機取走離開,成立竊盜罪。這不是搶奪,因為沒有當面掠取;也不是侵占遺失物。 財產上利益:搭計程車後亮出幾可亂真的玩具槍,使司機不敢索討車資而離去,取得的是「免付車資」的財產上利益,視壓制程度成立強盜得利罪或恐嚇得利罪。這不是背信、侵占,也不是詐欺「取財」。 竊盜與恐嚇併存:捕獲他人的賽鴿(賽鴿仍屬他人所有之物),再打電話向飼主勒索金錢,成立竊盜罪與恐嚇取財罪二罪。動物不是「人」,不能成立擄人勒贖。 下毒勒索:在賣場飲料中注入毒物,再向廠商勒索得款,顧客喝下死亡,可能涉及毒化飲食物品、恐嚇取財、殺人等罪。但沒有擄人,不可能成立擄人勒贖。 準強盜(第329條):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偷走警車後當場駕車衝撞前來逮捕的警員:準強盜罪與妨害公務罪出於一行為,屬想像競合。 隔日才回店裡打人:已非「當場」,另成立傷害罪,與前一日的竊盜分論併罰。 贓物罪:贓物罪處罰的是「他人」犯罪所得之物。竊賊自己藏匿、出售偷來的東西,屬於不另處罰的事後行為,只成立竊盜罪。知情而有償買受者成立故買贓物罪;知情而無償取得者,才是收受贓物罪。 四、詐欺、自動收費設備、背信與毀損 不正利用自動收費設備(第339條之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財產上利益。 典型例子是投入偽幣,騙過販賣機的辨識機制取得商品。 投入偷來的真幣:使用的是真幣,對設備並非不正方法,問題在先前的竊盜。 撬開販賣機門板取物:屬竊盜(毀壞安全設備)。 翻越捷運閘門:沒有「利用」設備取得利益,不適用本罪。 加重詐欺(第339條之4)的加重事由: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 「破壞安全設備」是加重竊盜的事由,不是加重詐欺的事由。 背信(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受託看管房屋,竟擅自出租給他人收租牟利:違背受託任務,成立背信罪。房屋是不動產,不能成立竊盜;也不是把房屋本身據為己有的侵占。 郵局總務人員經辦工程,未依合約驗收即簽擬付款:違背任務致生損害,論背信罪。收賄罪須具刑法上公務員身分,且賄賂與職務行為之間須有對價關係。單純受招待後違約驗收付款,題目不以收賄罪論。該人員也沒有把持有的公款據為己有,所以不是侵占。 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違背職務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這是刑法背信罪的特別規定,刑度較重。 毀損(第354條):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被汽車警報器吵到,拿木棍擊破車窗,成立毀損罪。 過失犯以有處罰規定者為限。刑法有過失致死、過失傷害,但沒有過失毀損罪;竊盜、侵占也沒有處罰過失犯的規定。開車不慎撞死他人寵物犬,不成立犯罪(只負民事賠償責任)。 常考陷阱 「想像競合須有數個犯罪行為」:錯。想像競合的前提是一行為;數行為才是數罪併罰。 「一行為只能成立一罪」:錯。一行為侵害數人的生命、身體、名譽,成立數罪後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不是法條競合。 「一次撞傷兩人成立牽連犯或集合犯」:錯。牽連犯已廢除,同一過失行為傷及數人是想像競合。 「多次行竊論連續犯以一罪論」或「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連續犯已刪除。多次獨立犯罪應數罪併罰;累犯另有法定要件。 「同一車站短時間偷多人錢包是接續犯」:錯。被害人不同、法益不同,應成立數罪。接續犯限於同一法益,例如同一攤位接連偷吃。 「傷害罪是繼續犯」:錯,傷害是狀態犯。剝奪行動自由、持有危險物品、略誘才是繼續犯。 「依第134條加重」:第134條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犯罪的加重規定。一般民眾衝撞警員,應論傷害罪與妨害公務罪的想像競合。 「行使偽造文書並詐財應數罪併罰」或「只論一罪」:兩罪都成立,因屬一行為,依想像競合處斷。 「偽造文書與行使是特別關係」:實務採吸收關係。偽造貨幣則由偽造罪吸收行使、交付,方向與文書不同。 「殺害尊親屬是吸收或補充關係」:應為特別關係。加重竊盜與普通竊盜,也屬法條競合(特別關係)。 「竊賊自己藏匿、轉賣贓物另成立寄藏贓物」:錯,只論竊盜。買受人付錢買是故買,不是收受。 「趁人如廁取走皮包是搶奪或侵占遺失物」:錯,皮包仍在他人持有中,屬竊盜。 「違禁物不能成為竊盜客體」:錯,竊取毒品仍構成竊盜。誤取雨傘、借筆歸還,才是不成立竊盜的情形。 「沒錢、菸癮可主張緊急避難或免刑」:錯,仍成立竊盜罪。 「勒索就是擄人勒贖」:擄的必須是人。擄動物後勒索是竊盜加恐嚇取財;下毒勒索廠商也不是擄人勒贖。 「偷來的真幣投入販賣機、翻越閘門、撬開販賣機適用第339條之1」:錯,只有偽幣這類不正方法才適用。 「破壞安全設備是加重詐欺事由」:錯,那是加重竊盜事由。 「受託看屋擅自出租是侵占或竊盜」:應為背信。證券交易法第171條違背職務致公司損害,是背信罪的特別規定。 「過失撞死寵物成立過失毀損」:錯,刑法無過失毀損罪。 「用玩具槍就不是強盜或恐嚇」:錯,仍可構成脅迫。免付車資屬於「得利」,不是「取財」。 記憶口訣 偷取破持有,侵占先持有;詐欺靠錯誤,恐嚇靠畏懼,強盜不能抗拒。 特別優普通,吸收不重論;一行為競合,數行為併罰。 連牽常業全廢除,只剩想像競合留。 文書行使吞偽造,貨幣偽造吞行使。 加重詐欺四事由:冒官、三人、對公眾、深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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