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第8條只適用於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先分清自首與偵查中自白,再判斷有無所得、是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牢記四種效果:自首並全繳者減輕或免除;偵查中自白並全繳者減輕;再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時,效果各提高一級(自首變免除,自白變減輕或免除)。 第12條須同時具備情節輕微+所得或所圖得財物、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才應減輕其刑。 區別第8條(貪污者)與第11條(行賄者)的減免規定:行賄者自首即免除其刑,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則減輕或免除其刑。 掌握「全部所得」的範圍、繳交時點,以及「因而查獲」的實務要件。 核心觀念 一、第8條:立法目的、適用範圍與基本要件 第8條是為了鼓勵公務員犯貪污罪後勇於自新,並協助查獲共犯而設的特別減免規定。它只針對第4條至第6條之罪,例如竊取或侵占公有財物、違背職務收賄、不違背職務收賄、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以及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等罪。 不能因為同樣規定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就一律適用第8條。例如第13條之罪不在第8條列舉範圍內,即使犯罪後自白並繳交所得,也不能依第8條減輕或免除其刑。 自首是對於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的機關或人員發覺的犯罪,主動申告並接受裁判。犯罪如果已經因為檢舉、通訊監察、政風單位函送等原因而被發覺,之後在約談或偵訊時坦承,屬於自白,不是自首。是否成立自首,不能只看行為人是否主動到場。 自白須就所犯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為承認,不只是表示後悔或承認收到款項。偵查中自白包含向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所為的自白,不限於向檢察官陳述。已在偵查中自白者,之後在審判時翻供,不會使先前已成立的偵查中自白失去效力。 二、第8條的四種法律效果 第8條各種情形,都以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並如有所得,已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為前提: 行為及查獲情形法律效果 犯罪後自首,並全繳所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自首,並全繳所得,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免除其刑 偵查中自白,並全繳所得減輕其刑 偵查中自白,並全繳所得,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減輕或免除其刑 法條寫「減輕其刑」,表示符合要件時應減輕,法院必須予以減刑,不是「得減輕」。「減輕或免除」是法院必須在這兩種效果中擇一適用,不代表一定免刑,也不能完全不予寬減。 因此,偵查中自白並全繳所得,但沒有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時,只有應減輕的效果,不能寫成減輕或免除,更不是應免除。反之,只要是在犯罪被發覺前自首,並符合全繳要件,就有免刑的機會。第8條中,只有「自首+全繳」及其加重查獲共犯的情形,才可能使法院免除其刑。 三、「如有所得」及「全部繳交」 有所得才有繳交問題。例如收賄只到期約階段,還沒有實際收到賄款,就沒有可以繳交的所得,此時自首仍可適用「減輕或免除其刑」,不是只能減輕。 所謂全部所得財物,是指行為人自己實際取得財物的全部,不包含其他共同正犯分得的部分,也不是行為人名下的全部財產。所得即使已經花用,也必須補足全部金額,不能只繳交剩下的部分,就主張已全部繳交。 第8條第2項要求自白必須發生在偵查中,但不要求繳交也必須在偵查中完成。依實務見解,在偵查中已經自白,到審判中才自動繳交全部所得,仍然符合減刑要件。反過來說,如果欠缺偵查中自白,只在事實審辯論終結前繳交全部所得,也不能依此規定減刑。 四、「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的實務要件 依實務見解,必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具體指認其他正犯或共犯。 詳實供出其參與貪污犯罪情節的具體事證。 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的公務員知悉,並據以發動偵查或調查。 因此實際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只有指認、提供事證,甚至已經發動偵查,都還不夠,必須因此而查獲。此外,提高減免效果仍以自首或偵查中自白,以及有所得時全部繳交為前提。「供出共犯」不是獨立、無條件的減免理由。 五、第12條:情節輕微的小額寬減 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必須同時符合情節輕微,以及所得或所圖得財物、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法院才應減輕其刑。「以下」包含剛好5萬元;門檻不是10萬元、15萬元或20萬元。 兩項要件缺一不可。金額低,不代表情節一定輕微;情節輕微但金額超過門檻,也不能適用。第12條另規定,犯第11條行賄罪,情節輕微,且所行求、期約或交付的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亦減輕其刑。 第12條不以自首、自白或繳回所得為要件;第8條則沒有5萬元的金額限制。兩條規定必須分別檢查,不能互相套用要件。 六、行賄罪的減免及相關犯罪辨識 依第11條,犯該條行賄各罪者: 自首,免除其刑。無論是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還是對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都應免除其刑。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只要在事實審判決前曾經自白,就有適用。 依條例規定,「應免除其刑」的典型情形,就是行賄後自首。公務員犯侵占或竊取公有財物罪後自首,屬於第8條,效果是減輕或免除,不是應免除。財產來源不明罪,或誣告他人犯貪污罪等情形,也沒有「自首即應免除」的效果。 警察收賄後,答應對依法應舉發的超速違規不予舉發,屬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收賄罪不以實際收到財物為必要;要求、期約也都在處罰範圍內。 行賄者與收賄者屬於對向關係,各自依行賄罪與收賄罪處罰,不成立收賄罪的共同正犯。公務員洩漏公共工程招標底價時,除成立違背職務期約或收受賄賂罪外,另應檢查是否成立刑法上的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常考陷阱 漏掉「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選項如果寫成「自首,因而查獲共犯者,免除其刑」或「偵查中自白,減輕其刑」,因為漏掉全繳要件,應判斷為錯誤。 「偵審中自白即應減刑」:第8條限於偵查中自白;「偵查或審判中自白」是第11條行賄罪的規定。 「自首即應免刑」:貪污者自首並全繳,效果是減輕或免除;行賄者自首才是免除其刑。 「偵查中自白並全繳,得減輕/減輕或免除/免除」:正確答案是應減輕,必須再加上因而查獲共犯,才會提高為減輕或免除。 「已被發覺後坦承,算自首」:犯罪經檢舉、監聽或函送而被發覺後才坦承,屬於自白。 「期約收賄後自首,僅得減輕」:沒有所得時,不必繳交,自首效果仍是減輕或免除。 「所得5萬元以下即應減刑」或「情節輕微即應減刑」:第12條必須兩項要件同時具備。 「全部所得包含共犯所得、名下財產或尚存所得」:範圍是自己實際取得的全部財物,必須全額繳交。 「偵查中自白、審判中才繳交,不能減刑」:依實務見解,仍可減刑。 「偵查中自白後於審判中翻供,就不能適用」:已在偵查中成立的自白,仍有效。 「指認共犯或已發動偵查即可減免」:必須因而實際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行賄者與收賄者為收賄共同正犯」:兩者是對向犯,分別論罪。 「第13條之罪也可依第8條減免」:第8條只適用於第4條至第6條之罪。 記憶口訣 「首減免,白必減;首獲免,白獲減免。」適用前先確認是第4條至第6條之罪,並記住前提:有所得,須自動全繳。 「行賄自首就免刑,偵審自白減或免。」這是第11條行賄罪的規定,不要和第8條混淆。 「輕微加五萬,兩項都要看。」第12條須情節輕微,且金額在5萬元以下;剛好5萬元仍在適用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