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故意處罰為原則,過失處罰為例外:依刑法第12條,過失行為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才能處罰。 依刑法第13條、第14條,區分直接故意、間接(未必)故意、無認識過失與有認識過失。 過失是「無犯罪故意,因欠缺注意致生犯罪事實」;不等於單純「沒有故意」,仍須判斷注意義務、注意能力、結果及因果關係。 過失犯的處罰較故意犯為輕,但不是套用故意犯的刑度再減輕;我國刑法也沒有處罰過失未遂。 加重結果犯須區分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行為人對加重結果不能預見時,不適用加重處罰。 核心觀念 一、刑法第12條:過失處罰須有明文 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因此,犯罪責任至少須有故意或過失;兩者都沒有,不能只因發生損害結果就處罰。 本條建立的基本架構是原則處罰故意,例外處罰過失。換句話說,刑法對行為的處罰「以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行為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時才處罰。對某一犯罪,法律若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不能因為行為人粗心、結果嚴重、情節重大,或法官認為有處罰必要,就處罰其過失行為。這是法律有無規定的問題,不是由法官決定,也不是視情節輕重而定。 例如,刑法有過失致死罪的規定,符合要件時可以處罰;但不能推論所有故意犯罪都存在可罰的過失版本。有過失,不代表一定成立過失犯罪。 二、刑法第13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通常稱為直接故意。同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稱為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 直接故意的重點是「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間接故意則是「預見可能發生,而且容任其發生」。間接故意雖然不積極追求犯罪結果,仍屬故意,不能當成過失處理。 三、刑法第14條:無認識過失與有認識過失 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通常稱為無認識過失。同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稱為有認識過失。 考題常用的概括說法:刑法上所謂過失,指無犯罪故意,因欠缺注意致生犯罪事實者而言,這是正確敘述。重點在「欠缺注意」,而不是只要沒有故意就算過失。 類型對犯罪事實的認識與態度判斷關鍵 直接故意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知道,而且要它發生 間接故意預見其發生,且不違背本意知道可能發生,仍予容任 有認識過失預見其能發生,但確信不發生知道有風險,卻確信能避免 無認識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本來應能注意,卻未注意 最容易混淆的是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兩者都已預見犯罪事實可能發生,差別在於前者容任發生,後者確信不會發生。兩者分別屬於故意與過失,罪質不同,不能只看到「已經預見」就一律認定故意。 四、過失犯的成立:不能只看結果 「不是故意」並不足以證明「就是過失」。判斷過失責任,須具體檢查下列事項: 有處罰明文:法律對該過失行為設有特別處罰規定。 違反注意義務:依具體情況,行為人應採取適當注意、避免危險結果,卻未履行。 具有注意能力:不能省略「能注意」的判斷,單憑結果發生就倒推行為人有過失。 結果及因果關係:以過失致死罪為例,須有死亡結果,而且死亡結果之發生與行為人之欠缺注意,必須具有因果關係,並可歸責於該注意義務的違反。 例如,行為人雖有疏忽,但被害人的死亡並非由該疏忽所造成,就不能僅憑「有疏忽、有人死亡」認定過失致死。 五、過失犯的刑度與未遂 過失犯的處罰較故意犯為輕,但這是因為立法者對過失犯罪另定較輕的法定刑,應依過失犯罪本身的法定刑處罰。刑法沒有「過失犯得按故意犯之刑減輕」的規定;也不是先成立故意犯,再因欠缺故意而減刑。 我國刑法就過失犯的處罰,不包括未遂的情形。未遂以「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前提,須有實現犯罪的故意,過失行為無從成立未遂。此外,刑法第25條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所以刑法也不是以處罰未遂為原則。不要把「未遂處罰須有明文」與第12條「過失處罰須有明文」混為一談。 六、加重結果犯:加重結果仍須能預見 加重結果犯,是行為人實施基本犯罪,因而發生法律特別規定的較重結果,例如故意傷害因而致人於死。它不是單純的過失致死,應分別判斷基本犯罪及加重結果的責任。 刑法第17條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因此,不能只因較重結果已經發生,就自動加重處罰;仍須具備因果關係及預見可能性。 常考陷阱 「行為非出於故意者,即係出於過失」:錯。也可能故意、過失皆無;過失須有欠缺注意。 「只處罰故意」「不處罰過失」「故意、過失一律處罰」:都錯。正確架構是原則處罰故意,過失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原則處罰過失,例外處罰故意」「以處罰故意為例外」:原則與例外顛倒,錯。 「以處罰未遂為原則」:錯。未遂犯之處罰同樣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過失犯情節嚴重者,應與故意犯同視」:錯。情節嚴重不能取代故意,也不能補足處罰明文。 「過失是否處罰,視情節輕重而定」「由法官決定」:錯。依第12條,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過失犯之處罰,得按(依)故意犯之刑減輕」:錯。過失犯有自己的法定刑;「過失犯之處罰較故意犯為輕」則是正確敘述。 「過失犯之處罰與故意犯相同」:錯。 「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罪質相當」:錯。關鍵是容任結果,還是確信結果不發生。 「我國刑法就過失犯之處罰,包括未遂之情形」:錯。過失犯沒有未遂可言。 「有疏失又有死亡,就成立過失致死」:錯。死亡結果與欠缺注意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正確敘述別誤判:「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指無犯罪故意因欠缺注意致生犯罪事實」「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都是正確選項。 記憶口訣 「故意原則,過失明文;應能未注意,結果有因果。」 「明知要它來,直接故意;預見也接受,間接故意;預見信不來,有認識過失。」 「過失較輕不套減,過失沒有未遂犯;加重結果看預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