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遺囑能力的最低年齡是滿十六歲。要能分清遺囑能力、一般行為能力與成年年齡(滿十八歲)。 自書遺囑的法定方式:全文自書、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增刪塗改時須註明並另行簽名。打字和蓋章都不符合。 遺囑的性質是單獨行為、要式行為,死亡時生效,生前可隨時撤回。也要知道哪些事項可以用遺囑為之。 遺贈的要件、效力與拋棄:受遺贈人須生存,遺贈物須屬遺產,拋棄後財產仍屬遺產,受遺贈人不是繼承人。 特留分的比例、計算基礎(扣除債務、加入歸扣贈與)及扣減權,這是遺囑自由的界線。 核心觀念 一、遺囑能力:滿十六歲,不必等成年 依民法第1186條: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得為遺囑。 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所以滿十六歲的人,不論是否成年,都可以獨立立遺囑。未滿十六歲的人,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立有效遺囑。 遺囑具有高度屬人性,必須由本人親自作成,不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年齡不足,不能用代理、允許或事後承認來補正。 情形判斷 未滿十六歲(如六歲、十四歲、十五歲)不得立遺囑,父母同意或代理都無效 滿十六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獨立立遺囑,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 已成年者當然得立遺囑,不必任何人同意 受監護宣告者屬無行為能力人。監護宣告未撤銷前,即使暫時回復常態,也不得立遺囑 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作成意思表示無效,遺囑不生效力 現行民法以滿十八歲為成年。舊題可能把十八歲者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那是依當時的成年年齡出題。作答時抓住「滿十六歲就能獨立立遺囑」即可,十八歲者無論依新法或舊法都可以單獨立遺囑。 二、遺囑的性質、內容與自書方式 遺囑是單獨行為、要式行為: 不必取得受遺贈人或繼承人同意,但須符合法定方式。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遺囑人生前得隨時依遺囑方式撤回遺囑的全部或一部。 自書遺囑依民法第1190條,須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有增減、塗改時,須註明增減、塗改的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 電腦打字不能代替全文自書。即使最後親筆簽名,也不符合全文自書的要求。 蓋章不能代替親自簽名。「親自蓋章」不是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只蓋章而未簽名,方式不合法。 自書遺囑不以見證人在場為必要。 遺囑可以用來遺贈、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指定應繼分,也可以認領非婚生子女。收養不得以遺囑作成,不能把所有身分行為都當成遺囑的合法內容。 三、遺贈的要件、效力與拋棄 遺贈是以遺囑無償給與他人財產利益。受遺贈人不因受遺贈而取得繼承人地位;他是不是繼承人,要依法定繼承規定另外判斷。 遺贈的要件與效力: 遺囑本身須有效,包括遺囑能力與法定方式。例如自書遺囑只蓋章未簽名,遺贈就無從生效。 受遺贈人須在遺囑發生效力時仍生存。受遺贈人在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遺贈不生效力。 遺贈財產須在繼承開始時屬於遺產: 一部不屬於遺產者,該部分遺贈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全部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依其意思。 例如遺贈物在死亡前因天災滅失,或房屋在死亡前已遭查封拍賣,這兩種情形都不符合遺贈要件。 遺贈得附停止條件,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責任。 拋棄遺贈的規則: 受遺贈人得在遺囑人死亡後拋棄遺贈,拋棄的效力溯及遺囑人死亡時。 遺贈無效或被拋棄時,遺贈財產仍屬於遺產,由繼承人依法繼承。它不會歸國庫、中央銀行或地方自治團體,也不必由法院決定歸屬。 四、特留分:遺囑自由的法定界線 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只能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我國民法繼承編明文規定特留分。 特留分的數額只由法律規定,不能由遺囑決定、降低或取消。 被繼承人不能以遺囑完全剝奪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除非有法定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否則繼承人至少受特留分保障。 受遺贈人是慈善機構,也同樣受特留分限制。 繼承人身分特留分(民法第1223條) 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各自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祖父母各自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計算時,比例是乘上各人的應繼分,不是直接乘全部遺產。 配偶以外的血親繼承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有前順序者,後順序不繼承。配偶的應繼分如下: 配偶與誰共同繼承配偶應繼分 直系血親卑親屬與他們平均分配 父母或兄弟姊妹二分之一 祖父母三分之二 無上述血親全部 計算示範: 兩名子女,遺產全部遺贈給慈善機構。遺產二千二百萬元,債務四百萬元,淨額一千八百萬元。每名子女應繼分九百萬元,特留分各四百五十萬元。兩人合計可自遺贈扣減九百萬元,遺贈並非全部無效。 兄、妹二人繼承,遺產全部遺贈給好友。遺產一千二百萬元,兄妹應繼分各六百萬元,特留分各三分之一即二百萬元。扣減後,受遺贈人得八百萬元,兄妹各得二百萬元。 配偶與祖母共同繼承,遺產全部遺贈給他人。遺產一千八百萬元,祖母應繼分三分之一為六百萬元,特留分再乘三分之一,得二百萬元。祖母曾扶養被繼承人,不會因此提高法定比例。 五、計算基礎、歸扣與扣減權 依民法第1224條,特留分以依第1173條算定的應繼財產,扣除債務額後計算。 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生前欠稅、執行遺囑的費用,都屬於計算時應先扣除的項目。 遺贈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額。不能先扣掉遺贈,再用餘額計算特留分;否則遺贈愈多,特留分愈少,就失去保障的意義。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受被繼承人贈與者,須將贈與價額加入應繼遺產計算,分配時再從受贈者的應繼分中扣除。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綜合示範:遺產六百萬元,債務四百萬元,子女乙、丙二人,乙曾因分居受贈六十萬元,另遺贈丁一百二十萬元。 應繼遺產:六百減四百,加六十,等於二百六十萬元。 不考慮遺贈時的分配:每人應繼分一百三十萬元。乙扣除已受贈的六十萬元,可分七十萬元;丙可分一百三十萬元。 特留分:每人一百三十萬元的二分之一,即六十五萬元。 考慮遺贈後:遺產清償債務後剩二百萬元,再支付遺贈一百二十萬元,剩八十萬元。依歸扣計算,乙分得十萬元,加上已受贈六十萬元,共七十萬元;丙分得七十萬元。 結論:兩人都不低於特留分六十五萬元,沒有被侵害,不得行使扣減權。 應得特留分之人因被繼承人的遺贈,致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這就是扣減權。這個名稱不要和「歸扣」「扣除」「扣還」混淆。 受遺贈人有數人時,依各人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扣減的標的包括遺贈,以及侵害特留分的應繼分指定與遺產分割方法指定。 酌給遺產(給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的遺產)不是特留分扣減的標的。 六、相關繼承基本規定 拋棄繼承: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但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不是向戶政機關。 代位繼承:只有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以代位繼承。兒媳不能因丈夫先死亡而代位繼承公婆的遺產。 繼承順序:父母的順序在兄弟姊妹之前。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 常考陷阱 「須滿十八歲或二十歲才能立遺囑」「滿十四歲、十五歲即可」:都錯,遺囑能力的門檻是滿十六歲。 「限制行為能力人立遺囑須法定代理人允許,否則效力未定」:錯。滿十六歲者可獨立作成;未滿十六歲者即使父母同意,遺囑仍無效。 「未滿十六歲者由父母代理立遺囑」「成年子女立遺囑應得父母同意」:錯。遺囑不得代理,成年人更不需要任何人同意。 「受監護宣告者回復常態時所立遺囑有效」:錯。監護宣告未撤銷前屬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立遺囑。 「電腦打字」「親自蓋章」是自書遺囑要件:錯。要件是全文自書、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修改處另行簽名。 「受遺贈人取得繼承人地位」:錯。受遺贈人只是依遺囑取得財產利益。 「遺贈物已滅失或已被拍賣,受遺贈人仍可取得」:錯。繼承開始時不屬於遺產的部分,遺贈無效。 「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不得拋棄遺贈」:錯,正好相反。拋棄後財產仍屬遺產,不歸國庫、中央銀行或地方自治團體。 「特留分得由遺囑決定」「被繼承人得以遺囑完全剝奪繼承權」:錯。特留分只由法律規定。 「侵害特留分,遺贈全部無效」「受遺贈人是慈善機構,就不得主張」:錯。權利人得就不足額行使扣減權。 「計算特留分時,把遺贈當債務扣除」:錯。只扣除生前債務、欠稅、執行遺囑費用等,遺贈不屬於債務額。 「有遺贈就一定侵害特留分」:錯。必須實際算出各人所得是否低於特留分。 「酌給遺產屬扣減標的」:錯。扣減標的是遺贈、應繼分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指定。 「拋棄繼承向戶政機關為之」「兒媳可代位繼承」「兄弟姊妹順序優先於父母」:都錯。 記憶口訣 「十六能立,不必親許;不能代理,監護不行。」 「全文年月日,親簽改再簽;打字蓋章都不算。」 「受贈須活著,物須在遺產;拋棄回遺產,不是繼承人。」 「子父配一半,兄祖三分一;先扣債(不扣遺贈)、加歸扣,再乘應繼分。」這裡的比例都是指各人應繼分的比例。算出特留分後,還要確認實際有沒有不足,才能行使扣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