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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失效與標的滅失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2
遺贈失效與標的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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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生效,並以此判斷受遺贈人先死亡的效果。 區分代位繼承與遺贈:受遺贈人先死亡,其配偶、子女不會當然代位受遺贈。 理解遺贈標的物滅失時,可能以損害賠償請求權代替原標的,不能直接判斷遺贈無效。 熟記口授遺囑的適用情形、兩種方式,以及兩個「三個月」的起算點。 辨認遺囑見證人的消極資格,並掌握未定期限之使用收益遺贈原則上以受遺贈人終身為限。 核心觀念 一、遺囑何時生效?受遺贈人先死亡會如何?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作成、於死後發生效力的單獨行為。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不是書寫完成、繼承人發現、遺囑開視或法院確認時才生效。判斷遺贈時,應先確認遺囑人與受遺贈人的死亡先後。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遺贈不生效力。例如受遺贈人比遺囑人早一天死亡,仍屬先死亡,不因時間相近而有例外。考試用語應精確選擇「不生效力」,不要任意改成「無效」、「得撤銷」或「效力未定」。 遺贈不生效力後,原欲遺贈的財產仍屬遺囑人的遺產,應依其他有效的遺囑安排或法定繼承規定處理,不會直接歸屬國庫。 二、受遺贈人的家屬,不會當然代位受遺贈 代位繼承與受遺贈是不同制度。法定代位繼承,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不能把這套規則直接套用於遺贈。 遺囑指定受遺贈人取得金錢,但該人先於遺囑人死亡,其子女不能只憑親子關係代位受領遺贈,配偶也不能以自己是繼承人或子女未成年為由代位受領。不過,該子女若另符合代位繼承要件,仍可能以法定繼承人的身分參與遺產分配;這與承受原定遺贈是兩回事。 法定血親繼承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則有相互繼承權。例如遺囑人無配偶、無子孫,父母也已死亡,原指定取得全部財產的弟弟又先死亡時,遺贈不生效力,財產回歸遺產,應由尚生存的兄弟姊妹繼承。兄弟姊妹的子女沒有代位繼承該兄弟姊妹應繼分的資格;兄弟姊妹的配偶也不是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 三、遺贈標的物滅失:注意替代的權利 遺贈特定房屋、花瓶等財物後,該物在遺囑人生前因第三人過失而滅失,不能只因原物已不存在,就認定遺贈無效。民法規定,遺贈標的物因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占有,致遺囑人對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該權利為遺贈。 例如第三人過失毀壞房屋或打破花瓶,致遺囑人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定遺贈即推定以該請求權為標的。因此,即使原物滅失,遺贈仍有效。這是法律上的推定,不是「視為」。 作答時應依序判斷:原物是否滅失或毀損、遺囑人是否因此對他人取得權利、是否適用替代權利的推定。不能逕稱受遺贈人得向繼承人請求債務不履行賠償,也不能只因事件經過一年,就認定對第三人的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四、口授遺囑:緊急情況下的兩種方式 口授遺囑限於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使用。僅有年長、重病或不想書寫,並不當然符合要件;還須注意是否因此不能採取其他法定方式。 口授遺囑共有兩種方式,均須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 方式法定程序重點 筆記口授遺囑遺囑人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錄音口授遺囑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本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各自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採錄音方式,可以不另作筆記,但仍須完成法定錄音、密封與簽名程序,不是留下普通語音訊息就足夠。 五、口授遺囑的兩個「三個月」 事項起算點與法律效果 口授遺囑失效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口授遺囑失其效力。 認定口授遺囑真偽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對親屬會議的認定如有異議,才得聲請法院判定。因此,並非所有口授遺囑都必須聲請法院認定,也不是由公證人負責提經親屬會議。真偽認定程序與生效時點應分開理解:口授遺囑仍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六、哪些人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 下列人員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未成年人。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判斷時兼看行為能力與利害關係。遺囑人的配偶因具有繼承人身分,不得擔任見證人;受遺贈人也不行;受輔助宣告者同樣被排除。律師職業本身不是禁止事由,若無其他法定障礙,即得擔任見證人。 七、使用收益遺贈未定期限:以終身為限 遺囑將遺產供他人使用、收益,與將所有權遺贈給他人不同。以遺產之使用、收益為遺贈,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定其期限者,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其期限。 例如遺囑讓朋友無償使用土地,未載明期限,也無法依其性質確定期限,可使用至該朋友死亡為止。不是一律十年或十五年,也不表示朋友因此取得土地所有權。 常考陷阱 「遺囑自立遺囑時/發現時/開視時生效」:錯。一律自遺囑人死亡時生效。 「受遺贈人先死亡,遺贈有效或效力未定」:錯。應為「不生效力」。 「受遺贈人先死亡,由其配偶或子女代位受遺贈」:錯在混淆遺贈與代位繼承。 「遺贈不生效力,財產直接歸國庫」:錯。財產仍屬遺產,須依繼承規則處理。 「兄弟姊妹先死亡,由其配偶或子女繼承」:錯。兄弟姊妹順序沒有代位繼承,應由其他尚生存的兄弟姊妹繼承。 「原物滅失,遺贈必然無效」:錯。若遺囑人因此對他人取得權利,推定以該權利為遺贈,遺贈有效。 「口授遺囑一律須作筆記」:錯。另有錄音方式,但兩種方式均須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 「口授遺囑作成後三個月就失效」:錯。起算點是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 「由公證人提經親屬會議」或「口授遺囑皆應聲請法院認定真偽」:錯。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提經親屬會議,有異議才聲請法院判定。 「真偽認定期間為四、五、六個月」:錯。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 「配偶、受遺贈人、受輔助宣告者可作見證人」:錯。律師若無法定障礙則可以。 「遺贈土地供使用,未定期限即為十年、十五年或取得所有權」:錯。以受遺贈人終身為限。 記憶口訣 「遺囑死亡生效,先死遺贈不生;原物滅失看權利,使用未定看終身。」 「口授兩方式、見證二人起;能立他式三月失效、死後三月親屬會議認真偽。」兩個三個月,務必連同起算點一起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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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2甲夫乙妻育有子女丙、丁、戊,甲、乙均已過世。丙無配偶及子嗣,於遺囑中將其遺產全數留予弟弟丁。不料丙過世前一日,丁暴疾身...
  2. 16 甲男、乙女有子丙、丁。丙與戊女結婚,育有一子己,然丙英年早逝。甲死亡後,乙發現甲之自書遺囑, 載明欲遺贈丙 100 萬元,...
  3. 34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遺贈之效力如何? (A)有效(B)無效(C)不生效力(D)效力未定
  4. 39 甲立遺囑遺贈其所有之房屋一棟於乙。惟該房屋因丙之過失致毀損滅失。一年後,甲死亡。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
  5. 31 甲依法定方式立下遺囑,遺贈其所有之水晶花瓶予乙,但竟被丙不慎打破,甲震怒而死。關於甲所為遺贈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6. 37 甲 65 歲,重病,欲留遺囑。下列何者得為遺囑見證人? (A)甲之配偶乙 (B)受輔助宣告之丙 (C)律師丁 (D)受遺贈人戊
  7. 32 關於遺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 3 個月而失其效力 (B)口授遺囑,應由...
  8. 15.口授遺囑之方式有幾種? (A)一種 (B)二種 (C)三種 (D)四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