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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成立與效力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9
遺贈成立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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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遺囑能力:滿十六歲即可自行立遺囑,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也不能由他人代理。自書遺囑須親筆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蓋章不是要件。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生效。受遺贈人須在遺囑生效時仍生存,否則遺贈不生效力,也沒有代位受遺贈。受遺贈人不會因此成為繼承人。 遺贈標的物如果被他人毀損滅失,推定以遺囑人取得的權利(如損害賠償請求權)作為遺贈;遺贈被拋棄或無效時,財產仍屬於遺產。 口授遺囑只有筆記、錄音兩種方式,須二人以上見證人。要記住兩個「三個月」,以及真偽由親屬會議認定。 特留分由法律規定。計算順序為:應繼財產扣除債務 → 乘應繼分 → 乘特留分比例。遺贈造成特留分不足時,得按不足的數額行使扣減權。 核心觀念 一、遺囑能力與遺囑性質 依民法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立遺囑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整理如下: 未滿十六歲(如十四、十五歲):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立遺囑,父母也不能代理。 滿十六歲未成年:可以自行立遺囑,不需任何人同意。 成年人:當然可以立遺囑,不需他人同意。 受監護宣告之人:屬無行為能力人。宣告未撤銷前,即使一時回復常態,所立遺囑仍無效。 精神錯亂中所立遺囑:屬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的意思表示,無效。 遺囑的性質: 是要式行為,須依法定方式為之。 是單獨行為,不需受益人同意。 須由本人親自為之。 遺囑人在死亡前,得隨時依遺囑的方式撤回全部或一部遺囑。 遺囑可以做的事包括遺贈、認領非婚生子女、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指定應繼分等。收養不能以遺囑為之,因為收養須由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合意,並經法院認可。 遺囑自由受到特留分的限制。被繼承人不能以遺囑完全剝奪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只能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自由處分遺產。 二、自書遺囑的法定方式 自書遺囑應做到以下三點: 自書遺囑全文。 記明年、月、日。 親自簽名。 有增減、塗改時,應註明增減、塗改的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 電腦打字不是親筆書寫,不符合自書遺囑方式。 蓋章不是自書遺囑的要件,也不能取代親自簽名。 三、口授遺囑與見證人 口授遺囑限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才可以使用。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方式共兩種: 方式法定程序 筆記口授遺囑人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一人據實作成筆記,記明年、月、日,並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錄音口授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錄音。錄音帶當場密封,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採錄音方式時,不必另作筆記。 口授遺囑的兩個「三個月」: 事項內容 失效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失其效力。 認定真偽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對親屬會議的認定有異議時,才得聲請法院判定。 口授遺囑與其他遺囑一樣,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未成年人。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配偶本身就是繼承人,不得擔任見證人。律師只要沒有上述情形,就可以擔任見證人。 四、遺囑生效與遺贈的要件、效力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不是立遺囑時,也不是發現或開視遺囑時。遺贈的重點如下: 附停止條件: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義務: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 受遺贈人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只是依遺囑取得財產上的利益,不因遺贈取得繼承人地位。 同時存在原則:受遺贈人須在遺囑發生效力時仍生存。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遺贈不生效力(不是「無效」,也不是「效力未定」)。 沒有代位受遺贈:受遺贈人的配偶、子女不能代位受遺贈,該財產回歸遺產,由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 例:丙無配偶、子女,父母已歿,以遺囑將遺產全部遺贈給弟弟丁,但丁比丙早一天死亡。 遺贈不生效力,遺產依法定繼承處理。 丁先死亡,已不能繼承。 代位繼承限於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兄弟姊妹的子女不能代位。 結論:遺產由另一兄弟戊單獨繼承,丁的配偶及女兒都無權取得。 五、遺贈標的物的變動 情形效果 遺贈的特定財產在繼承開始時已不屬於遺產(如生前已被查封拍賣移轉他人、因天災滅失而無任何替代權利)全部不屬遺產者,遺贈全部無效;一部不屬遺產者,該部分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遺贈物因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占有,使遺囑人對他人取得權利推定以該權利為遺贈,遺贈仍然有效。 例如遺贈的房屋或花瓶被第三人過失毀損,遺囑人對加害人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此時推定以這個請求權作為遺贈,由受遺贈人取得,遺贈不因標的物滅失而無效。受遺贈人也不能改向繼承人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使用收益型遺贈的期限:遺囑以遺產的使用、收益為遺贈,而未定返還期限,且不能依遺贈性質定其期限者,以受遺贈人的終身為期限。受遺贈人只取得使用收益的權利,並不取得所有權。 六、遺贈的拋棄 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 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遺贈無效或被拋棄時,遺贈財產仍屬於遺產,由繼承人繼承;不歸國庫、中央銀行或地方自治團體,也不由法院決定歸屬。 七、特留分與扣減權 特留分是法律保障特定繼承人的最低遺產份額,數額由法律規定,不能由遺囑決定。 繼承人特留分 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祖父母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計算前,先確定誰是繼承人。配偶以外的繼承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有前順序者,後順序不繼承。配偶的應繼分如下: 與第一順序共同繼承:與其他繼承人平均。 與第二、三順序共同繼承:二分之一。 與祖父母共同繼承:三分之二。 特留分計算步驟: 計算應繼財產:現存遺產加上應歸扣的特種贈與(因結婚、分居或營業所受的贈與),再扣除債務額。 乘以各人的應繼分。 乘以特留分比例。 債務額包括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欠稅,以及由遺產支付的執行遺囑費用。遺贈不是債務額,不能先行扣除,否則遺贈越多、特留分越少,就失去保障意義。 應得特留分之人,因被繼承人的遺贈致應得之數不足時,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侵害特留分時,遺贈並非全部無效,也不因受遺贈人是慈善機構而不能扣減。 扣減的對象包括遺贈,以及以遺囑指定應繼分或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而侵害特留分的部分。酌給遺產是依法給予受被繼承人扶養者的財產,不是扣減標的。 名詞處理對象 扣減權遺贈等遺囑處分侵害特留分,就不足額由遺贈財產扣減。 歸扣繼承人生前受有結婚、分居、營業的特種贈與,分割時從其應繼分中扣除。 計算範例: 子女二人,全部遺贈給慈善機構。遺產二千二百萬元、債務四百萬元,子女二人繼承。應繼財產一千八百萬元,每人應繼分九百萬元,特留分各四百五十萬元,合計九百萬元。兩人得自遺贈中扣減九百萬元。 兄妹二人,全部遺贈給好友。被繼承人未婚、父母雙亡,遺產一千二百萬元,由兄妹二人繼承。每人應繼分六百萬元,特留分為三分之一,各二百萬元。結果:受遺贈人得八百萬元,兄妹各得二百萬元。 配偶與祖母,全部遺贈給他人。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由配偶與祖母共同繼承一千八百萬元。祖母應繼分三分之一,為六百萬元;特留分再乘三分之一,為二百萬元。 有歸扣、有遺贈。遺產六百萬元、負債四百萬元,子女乙、丙二人,乙生前受分居贈與六十萬元,另遺贈丁一百二十萬元。 應繼財產:600-400+60=260萬元,每人應繼分一百三十萬元。 按應繼分分配:乙扣除已受贈的六十萬元後再得七十萬元,丙得一百三十萬元。 特留分各六十五萬元。 清償債務後實際可分配二百萬元,扣掉遺贈一百二十萬元,還剩八十萬元。 乙已受贈六十萬元,只需再取五萬元即滿足特留分;丙需六十五萬元。兩人合計七十萬元,八十萬元足以支應。 結論:遺贈未侵害特留分,乙、丙不得行使扣減權。 常考陷阱 年齡與同意:「十五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立遺囑」「由父母代理立遺囑」錯;「成年子女立遺囑應得父母同意」「十八歲立遺囑須經允許」錯。關鍵是滿十六歲即可,且永遠不需允許。 受監護宣告者回復常態時可立遺囑:錯,宣告未撤銷前仍屬無行為能力人。 自書遺囑須蓋章或可電腦打字:錯,要件是親筆全文、年月日、親自簽名,修改處另行簽名。 遺囑自立遺囑時、發現時或開視時生效:錯,自遺囑人死亡時生效。 受遺贈人取得繼承人地位:錯。 受遺贈人先死亡的效果:「由其子女或配偶代位受遺贈」錯;「遺贈無效」「效力未定」「歸國庫」也錯。正確是不生效力,財產屬於遺產。 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不得拋棄遺贈:錯,死亡後才可以拋棄;拋棄後財產屬於遺產。 遺贈物被他人毀損就是遺贈無效:錯,推定以對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遺贈。若是生前已被拍賣或因天災滅失而無替代權利,則不符合遺贈要件。 無償使用未定期限:「十年、十五年」或「取得所有權」都錯,是受遺贈人終身。 口授遺囑的程序:「應由公證人提出」「一律聲請法院認定真偽」錯,應由見證人或利害關係人於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有錄音也要作筆記」錯;口授方式只有兩種。 見證人資格:配偶、受輔助宣告者、受遺贈人都不得為見證人;律師可以。 特留分的決定與性質:「特留分可由遺囑決定」錯;「被繼承人得以遺囑完全剝奪繼承權」錯;「慈善遺贈不受特留分限制」「侵害特留分則遺贈全部無效」都錯。 債務額與扣減標的:把遺贈當成債務額先扣除是錯的;把酌給遺產列為扣減標的也是錯的。權利名稱是「扣減權」,不是歸扣權、扣除權或扣還權。 其他繼承常識: 兄弟姊妹的繼承順序在父母之後。 代位繼承人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先死亡時,媳婦不能代位。 拋棄繼承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不是戶政機關。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 記憶口訣 「十六自立不用問,親筆年月加簽名;死時生效人須在,先死不生不代位;毀損推定賠償權,用益無期到終身;口授兩式兩三月,親屬會議認真偽;特留法定不靠遺,遺贈非債按缺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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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6 甲死亡,留有遺囑。下列何者符合遺贈之要件? (A)甲在自書遺囑上蓋章 (B)受遺贈人乙在遺囑發生效力...
  2. 36 甲死亡,留有遺囑。下列何者符合遺贈之要件? (A)甲在自書遺囑上蓋章 (B)受遺贈人乙在遺囑發生效力...
  3. 35 關於遺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B)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
  4. 17 有關遺囑及其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遺贈人取得繼承人之地位 (B)遺囑所定遺贈,得附停止條件 (C)遺囑自遺囑人死...
  5. 28 遺贈拋棄時,其遺贈財產如何歸屬? (A)屬於遺產(B)屬於中央銀行(C)屬於地方自治團體(D)由法院決定之
  6. 33 甲於遺囑中載明將其土地無償借給其好友乙使用,但並未書明期限,則乙得使用該土地之期限為何? (A)乙取得所有權毋須返還(B)...
  7. 30 甲以遺囑將所有財產捐給乙慈善機構。甲死亡時有子女丙、丁為其繼承人, 遺產共計 2,200 萬元,未清償債務 400 萬元。丙、...
  8. 37 下列何者非屬自書遺囑之要件? (A)電腦打字 (B)記明年、月、日 (C)親自簽名 (D)修改處須另行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