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滿18歲為成年;滿7歲、未滿18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或受監護宣告者為無行為能力人。題目出現18歲、19歲,依現行法已是成年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以及法律特別規定者例外。 未經允許時,契約效力未定,單獨行為無效,兩者不可混淆。 滿16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自己立遺囑,不必取得法定代理人允許;無行為能力人及未滿16歲者不得立遺囑。 要能分辨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與受輔助宣告,並掌握詐術、允許處分財產(零用錢)與允許獨立營業的效力。 核心觀念 一、先判斷年齡與能力身分 依民法第12條,滿18歲為成年。成年年齡自2023年1月1日起由20歲降為18歲。題目中的18歲、19歲當事人,不論是否結婚,依現行法都已成年,可以獨立為法律行為,例如自行申辦信用卡或免除他人債務,均屬有效。 身分判斷標準基本效力 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意思表示無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限制行為能力人滿7歲、未滿18歲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另有例外 成年人滿18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受監護宣告者除外) 受輔助宣告之人法院依聲請為輔助宣告不是無行為能力人;法律列舉的重要行為須經輔助人同意 依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無效。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日常生活所必需」例外,不適用於無行為能力人,所以無行為能力人買早餐也是無效。受監護宣告者即使一時意識清醒,只要宣告尚未撤銷,自行買車、賣屋或交換物品,契約仍屬無效,不是效力未定,也不是得撤銷。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必取得允許的情形 依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但下列情形例外: 純獲法律上利益:只取得權利,不必承擔法律上的義務或不利益。例如無負擔地接受手機、金錢、獎學金。判斷看法律效果,不看金額大小;接受陌生人1千萬元的贈與仍然有效。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例如買早餐、買幾個麵包。 接受已設定普通抵押權的房屋贈與,受贈人並未因此成為債務人,不必另外承擔義務,因此不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撤銷贈與也看法律效果。限制行為能力人作為贈與人,撤銷尚未移轉權利的贈與,使自己免除給付義務,屬純獲法律上利益,未經同意也有效。不能只看到「單獨行為」就判為無效。 三、未經允許:契約與單獨行為分開判斷 行為類型未經允許的效力典型情形 契約依第79條,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承認前效力未定購買重型機車、租屋、參加海外遊學團、平板交換玩具、受僱打工 單獨行為依第78條,無效(自始無效),不能事後承認補正免除他人債務、拋棄所有權 判斷順序:先看是否成年 → 再看有無例外(純獲利益、日常所需、遺囑等特別規定)→ 最後分契約或單獨行為。 效力未定的契約,法律另有配套: 相對人得定1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逾期未確答,視為拒絕承認(第80條)。 限制原因消滅後(例如已成年),本人承認其所訂契約,與法定代理人承認有同一效力(第81條)。 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但訂約時明知未得允許者,不得撤回(第82條)。撤回權是相對人的,不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法定代理人的允許,法律沒有規定必須以書面為之。一般僱傭契約也沒有「父母書面承認並經社福主管機關核可才生效」的規則。 限制行為能力人被授予代理權,替本人為代理行為,依第104條,其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因代理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所以不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四、遺囑能力是特別規定 依民法第1186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可為遺囑,但未滿16歲者不得為遺囑。 因此,17歲的人可以自己寫遺囑,把存款遺贈給女朋友,或把一半財產送給阿姨,都不必父母同意。遺囑雖然是單獨行為,但應優先適用遺囑能力的特別規定,不能套用「未經允許的單獨行為無效」。未滿16歲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立遺囑。 具有遺囑能力,仍須遵守法定方式。例如自書遺囑依第1190條,須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有增減、塗改時,應註明增減、塗改的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遺贈若侵害特留分,是另外的扣減問題,與是否須父母同意無關。 其他身分行為另有規定,不要和遺囑混為一談:未成年人訂婚、滿7歲的未成年人被收養,都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五、允許處分財產與獨立營業 依民法第84條,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的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能力。父母給的零用錢是典型例子,可以自行買玩具送同學、買遊戲卡、繳班費,均有效。 父親只是「不喜歡」孩子買遊戲卡,並未在法律上限制零用錢用途,購買仍然有效。反之,法定代理人未允許處分的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所訂契約,回到一般原則,是效力未定,不是無效。 要區分「取得財產」與「獲准處分財產」:接受祖父母贈送的金牌,是純獲利益而有效;但把這枚金牌轉送同學,並非父母允許處分的財產,不當然有效。 依第85條,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各個經營行為不必再得允許;但限於該營業範圍。 六、詐術與輔助宣告 依民法第83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相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者,其法律行為有效,而且是確定有效,不是得撤銷。例如偽造父母同意書、變造身分證,使相對人信以為真。 要件是「使人相信」: 單純沒告訴對方自己未成年,不構成詐術,契約仍為效力未定;相對人也不能以受詐欺為由撤銷。 相對人明知實情,並未被騙,不適用第83條。 受輔助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不是無行為能力人。 聲請人不限於本人,配偶、一定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等也可以聲請。 輔助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宣告,不是由法院逕行撤銷。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必要時,法院得依監護宣告的規定,變更為監護宣告。 常考陷阱 「18歲(未婚)仍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錯。現行法滿18歲即成年,申辦信用卡、免除債務都有效。選項中「效力未定」「無效」都要排除,必要時選「以上皆非」。 「未成年人都不能立遺囑」或「立遺囑須父母同意」:錯。滿16歲即可自己立遺囑。 「訂婚、被收養也和遺囑一樣不必同意」:錯。這兩者仍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受僱打工是契約,也須同意。 「拋棄所有權、免除債務為效力未定」:錯。未經允許的單獨行為無效,不是效力未定。 「任何法律行為只要事後承認就生效」:錯。只有契約可以事後承認,單獨行為不行。 「單獨行為須法定代理人以書面允許」:錯。法律沒有規定允許必須用書面。 「限制行為能力人得隨時撤回」:錯。撤回權屬於善意的相對人。 「受贈金額大、房屋有抵押權就須同意」:錯。純獲法律上利益看有沒有法律上負擔。 「撤銷贈與是單獨行為所以無效」:錯。撤銷使自己免除給付義務,屬純獲利益,有效。 「未允許處分的財產所訂契約無效」:錯。應為效力未定。 「零用錢被拿去做父母不喜歡的事就無效」:錯。只要在允許處分的範圍內就有效。 「受監護宣告者清醒時交易有效、效力未定或得撤銷」:錯。宣告未撤銷前都是無行為能力人,一律無效。 「無行為能力人的日常生活必需行為有效」:錯。這個例外只適用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用詐術者法律行為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有效但得撤銷」:錯。符合第83條就是有效。 「沒說自己未成年就是詐術或詐欺」:錯。單純沉默不構成詐術,契約仍效力未定。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本人聲請」「法院得逕行撤銷」:都錯。只有「得變更為監護宣告」正確。 記憶口訣 「七限、十八成;十六遺囑自己能。」滿7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18歲成年;滿16歲就能自己立遺囑。 「契約待承認,單獨直接零;純益、日需、零用錢,不用問爹娘。」先找例外,再分契約與單獨行為。 「監護宣告全無效,清醒也沒用;詐術騙到人,契約就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