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辨認行政罰的三大類:罰鍰、沒入及其他種類行政罰。也要能區分刑罰、懲戒、行政執行,以及回復合法狀態的措施。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時,依法定罰鍰額最高的規定裁處,但不得低於各規定的罰鍰最低額。這是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表現。數行為則分別處罰。 一行為同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處罰。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原則上依刑事法律處罰,但其他種類行政罰及未經宣告沒收之物的沒入,仍得裁處。 不起訴、緩起訴或無罪等裁判確定後,仍得依行政法規裁處罰鍰。緩起訴已支付的金額,應從罰鍰中扣抵。 核心觀念 一、行政罰的本質與特徵 行政罰是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所施加的制裁。它不是督促人民將來履行義務,也不是處罰未來的行為。其特徵如下: 以維持行政秩序為目的。 屬於不利的行政處分。 具有制裁性質。 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行政罰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沒入屬於行政制裁。 二、行政罰的種類 類型例子與辨識 罰鍰行政上的金錢處罰,例如對亂吐痰者裁處罰鍰。刑事上的金錢處罰稱為「罰金」,不是行政罰。 沒入行政上剝奪物的所有權,例如沒入違章工具。刑事法上的「沒收」、沒收不法利得,都不是行政罰法的沒入。 限制或禁止行為例如停止營業、命令歇業、吊銷證照。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例如具有裁罰性的撤銷或廢止許可、登記。 影響名譽例如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 警告性處分例如警告、告誡、記點、講習、輔導教育。 判斷是否屬於行政罰,不能只看名稱或是否對人民不利,必須看它是否在制裁過去的違規行為。下列措施都不是行政罰: 防止危害或回復合法狀態:命限期改善、命恢復原狀、對有疑慮的食品命預防性下架。 行政執行手段:斷絕營業所必須的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停止供水供電),以及拆除違建時的斷水斷電。這些是強制執行的方法,不是行政罰法所列的處罰。 非制裁性的不利處分:違法授益處分的撤銷,以及商標註冊後因3年未使用而被廢止。 代金:得標廠商未足額進用原住民而繳納的代金。 公務員懲戒:例如免除職務,屬於懲戒制度,與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受的處罰不同。 刑罰:罰金、拘役、沒收。注意拘役是刑罰,不可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拘留」混同。 三、舉證責任與救濟 行政機關裁處罰鍰時,由裁處機關就人民確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負舉證責任,不能要求人民自證無違規。 不服行政裁罰,原則上依訴願、行政訴訟救濟。「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是行政執行程序的救濟方式,不是不服裁罰的救濟途徑。 四、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罰鍰從一重 依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這是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具體表現:不是相加併罰,也不是任選一法,更不是一律適用某特定法律(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 先比較各規定的法定最高額,以最高者為裁罰依據。 再看各規定的最低額,實際裁處金額不得低於其中任何一個最低額。 在上述範圍內,仍須依個案情節裁量,不必然罰到最高額。 例一:甲法罰5,000至15,000元,乙法罰6,000至12,000元。 應依甲法裁處,最高15,000元,不能相加成27,000元,也不能改依乙法或兩法併罰。 依「不得低於各規定最低額」的要求,實際下限為6,000元。 選項寫「依甲法裁罰,但最低額不得低於5,000元」,敘述本身並無錯誤,仍是正確選項。 例二:A法罰3萬至10萬元,B法罰1萬至5萬元。 應依A法裁處,範圍為3萬至10萬元。 「得裁處最高10萬元」正確;「罰鍰不得低於1萬元」也是真確敘述。 「10萬元以下、1萬元以上」錯誤,因為下限被拉低了。 「A法及B法分別處罰」錯誤。 稅法實例:未辦營業登記即開始營業並逃漏營業稅,同時構成未辦登記的行為罰與逃漏稅的漏稅罰。此時應按罰鍰最高額者裁處,不是只罰起初的行為或結果的行為,也不是併罰。 五、不同種類處罰、社會秩序維護法與數行為 一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者,同樣依上述「最高額、不低於各最低額」規則裁處。但如果已裁處拘留,不再受罰鍰處罰,所以「已裁處拘留,仍得再裁處罰鍰」是錯誤的。 依第25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不論義務相同或不同,都是「分別處罰」,不是「加重處罰」。 行政秩序罰不得對同一行為連續處罰。關於連續處罰,要注意兩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連續舉發並處罰規定,經司法院解釋認為,在一定條件下可評價為數行為,並未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按日連續處罰」不能直接認定為行政罰法上的行政罰。 六、行政罰與刑事罰競合:刑事優先 依第26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即使行政法規只規定罰鍰,原則上也是受刑法處罰,罰鍰被刑事罰吸收。需注意以下幾點: 這不是「從一重處斷」、「擇最低額」或「由機關協商決定」。 行政罰與刑事罰仍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不能因名稱不同就併罰。 行政罰與刑事罰的基本區別仍成立:罰鍰是行政罰、罰金是刑事罰;行政罰通常由行政機關裁處,刑事罰由法院判決;同一違規究竟受行政罰或刑事罰,取決於法律規定。 例外: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行政機關亦得裁處之。所以「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主管機關即不得裁處沒入」是錯的。 行政機關發現違規行為涉及刑事犯罪時,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不是移送行政法院。例如未經許可在河床採取砂石,同時違反水利法並構成竊佔罪,應先依刑法追究;如獲不起訴處分,再依水利法處罰。 七、刑事程序終結後仍得裁罰與扣抵 前述行為如經下列處分或裁判確定,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處分: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 裁判: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 相反地,已經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確定者,屬於已受刑事處罰,原則上不得再處罰鍰。 司法機關就移送案件作成上述處分或裁判確定後,應通知原移送的行政機關。 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被命向公庫、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等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的金額或提供的勞務,應於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例如酒駕經緩起訴並命向公庫支付2萬元,行政機關仍得裁處酒駕罰鍰,但應扣抵已支付的2萬元。 常考陷阱 「行政罰是對未來行為的處罰」或「本質是督促將來履行義務」:錯。行政罰制裁過去的違規;督促履行屬於行政執行。 「行政罰只有金錢負擔一種」:錯。還包括沒入、停止營業、吊銷證照、公布照片、告誡、講習、輔導教育等。 把非行政罰誤當行政罰:錯。罰金、拘役、沒收、懲戒、恢復原狀、斷水斷電、預防性下架、命限期改善、違法授益處分撤銷、原住民代金都不是行政罰。 「一行為罰鍰競合,最高額相加」或「各法分別處罰」:錯。應依最高額的規定裁處。 下限取較低的最低額:錯。不得低於各該規定的最低額,所以3萬至10萬加上1萬至5萬,不能寫成1萬至10萬。 行為罰與漏稅罰「併同處罰」:錯。應按罰鍰最高額者裁處。 「已裁處拘留,仍得再罰鍰」:錯。 「數行為加重處罰」:錯。應分別處罰。 「交通連續舉發違反一行為不二罰」「按日連續處罰屬行政罰法上之行政罰」:均錯。 「行政罰與刑事罰可合併、不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從一重處斷」:錯。應依刑事法律處罰。 「未經法院宣告沒收,就不得沒入」:錯。仍得裁處沒入。 「移送行政法院」:錯。應移送司法機關。 「緩起訴後基於一事不再理不得再罰」「可罰但不能扣抵」:錯。仍得處罰鍰,但應扣抵已支付金額。 判斷可否再裁罰的關鍵:看刑事程序是否以不起訴、緩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等方式終結;判處徒刑、拘役、罰金確定者,不得再處罰鍰。 舉證責任歸屬:由裁處機關負擔,不是警察機關、行政執行署或行政法院。 記憶口訣 一行為:比上限、守下限,拘留就免罰鍰。數行為:分別辦,不加重。碰刑法:刑事先,罰鍰吸收;其他罰、未沒收,照樣罰。不起訴、緩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仍可罰,已付款要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