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認識行政院的憲法地位,區分「國家元首」與「最高行政機關首長」。 掌握行政院院長的現行任命方式,以及行政院會議的組成與議決事項。 記住覆議的適用範圍、提出程序與立法院維持原案的效果。 串連不信任案的提出、表決、辭職與解散立法院程序,分清「應為」與「得為」。 熟記解散立法院的決定者、諮詢對象及改選期限。 核心觀念 一、行政院的地位與院長任命 依憲法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其首長為行政院院長。總統是國家元首。總統雖有任命行政院院長等職權,但不能因此把總統當作最高行政機關首長。最高行政法院屬司法體系,檢察總長則屬檢察體系,兩者都不能與行政院混淆。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不必先經立法院或監察院同意,也沒有須由立法院多數黨提名的法定程序。原憲法第55條規定須經立法院同意,現已停止適用;考試應依現行增修條文作答。 二、行政院會議:哪些人組成、哪些事須議決 依憲法第54條及第58條,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成,以行政院院長為主席。參加者不只有各部會首長,會議也不是由總統主持。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提出於立法院的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的事項,提交行政院會議議決。判斷關鍵在於:跨部會共同事項及憲法列舉的重要事項,須經合議程序。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的重大變故,發布緊急命令時,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並於發布命令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但是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院院長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並沒有須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的規定。不能把所有重大政治決定,一概認定都須經行政院會議。 三、覆議權:限於法律案、預算案與條約案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得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比較項目規定與判斷重點 適用議案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提出機關與前提由行政院提出,須經總統核可。 提出期限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 立法院處理期限覆議案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 維持原案門檻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 覆議案如在立法院休會期間送達,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原決議失效。 宣戰案不在覆議範圍內,戒嚴案、大赦案、媾和案也一樣不在範圍內。宣戰案雖須提交行政院會議議決,但這不表示立法院通過後,行政院可以「窒礙難行」為由移請覆議。「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與「得移請覆議的議案」是不同的規範範圍,前者範圍較廣,後者只有三種。 四、不信任案: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追究政治責任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才算通過。 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院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兩者法律性質不同:提出辭職是義務,呈請解散則是可以選擇是否行使的權限。不信任案如未通過,1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五、解散立法院:由總統決定,並有程序與期限限制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後10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在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總統不得解散立法院。題目有時把「諮詢」寫成「徵詢意見」,意思相同,對象都是立法院院長。 這種解散屬於被動解散:必須以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為前提,總統不能在沒有倒閣的情況下主動解散立法院。 角色或事項正確規定 行政院院長得於提出辭職時,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總統唯一有權宣告解散立法院者;是否解散屬於「得」為之事項。 立法院院長是總統宣告解散前的諮詢對象,並非核准者。 解散後改選至遲應於60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 改選後集會與任期選舉結果確認後10日內自行集會,任期重新起算。 因此,不信任案通過不等於立法院自動解散。程序應依序分辨:院長須辭職,院長得呈請解散,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真正有權宣告解散的是總統,不是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或大法官。 常考陷阱 「總統是最高行政機關首長」:錯。行政院是最高行政機關,首長是行政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檢察總長也都不是。 「行政院院長須經立法院(或監察院)同意任命」、「由立法院多數黨提名」:錯。現行制度由總統直接任命,不能套用已停止適用的原憲法程序。 「宣戰案既須行政院會議議決,也可移請覆議」:錯。覆議只限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覆議後維持原案,院長須辭職」:錯。現行規定是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不要與不信任案通過後的辭職義務混淆。 「不信任案以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錯。連署與通過門檻都以全體立法委員為計算基礎,且採記名投票。 「不信任案通過,院長應呈請解散立法院」:錯。「應」的是10日內提出辭職,呈請解散用的是「得」。 「呈請解散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錯。憲法增修條文沒有這項要件;明文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的是發布緊急命令。 「行政院院長或立法院院長有權宣告解散立法院」:錯。宣告解散的權限屬於總統。 「總統須經立法院院長同意才能解散」、「應徵詢行政院、司法院或監察院院長」:錯。法定程序是諮詢立法院院長,而不是取得同意,諮詢對象也不是其他院長。 「解散後90日、180日、3個月、半年或1年內改選」:錯。改選期限是60日內。選舉結果確認後10日內自行集會,這兩個期限不要混用。 記憶口訣 「覆議法預約,十提十五決」:法律、預算、條約三種可以覆議;送達行政院10日內提出,立法院原則上於覆議案送達15日內決議。 「倒閣三一提、二一過;七二等、四八投」:全體三分之一連署提出,全體二分之一以上贊成通過;提出72小時後,於48小時內記名表決。 「十日辭、得請散;總統散、問立長;六十選、確認十日會」:把辭職義務、呈請權、解散權、諮詢對象與改選期限連在一起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