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分辨「獨立的物、物之成分、從物」,再判斷所有權歸屬。 掌握民法第68條從物的要件,以及「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的效果。 依收益來源,區分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並排除加工製品及原物本體。 區別先占、遺失物(含漂流物)、埋藏物,以及附合、混合、加工的取得規則與不當得利償金請求。 理解物的基本分類,尤其是可分物、不代替物及融通物與不融通物。 核心觀念 一、民法上的物與權利客體 民法上的物,原則上是人體以外、能為人力支配,並具有獨立性、可滿足生活需要的有體物。在「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某片土地」這句話中,享有權利的人是權利主體,土地則是權利所指向的對象,屬於權利客體。權利客體的範圍比物廣,例如專利權是無體財產權,可成為權利客體,但不是民法所稱的物。 人體不是物;與人體結合而構成身體一部分的裝置,原則上也不是獨立的物,例如植入手臂內固定骨骼的鋼釘、裝在身體上的義肢。已與人體分離的部分則可成為物,例如理髮剪下的頭髮、已脫落的乳牙;可隨時取下的假髮,也是物。月亮無法由人力支配,不是民法上的物。 二、物的基本分類 分類判斷標準與例子 代替物/不代替物依交易觀念,能否以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代替。白米、油、咖啡粉是代替物;重視個別特性的古董是不代替物。 可分物/不可分物分割後能否不變更其性質、不減損其價值。土地分割後仍是土地,屬可分物;房屋、牛、雞分割後即失去原有效用,屬不可分物。重點不在物理上能否切開。 融通物/不融通物能否成為私法上交易的標的。汽車、農地是融通物。不融通物包括:公有物(如政府機關之辦公廳)、公用物(如公園、道路)、禁止物(如鴉片、槍械、猥褻書刊)。 農地的使用或移轉雖受法規限制,仍可買賣、設定權利,屬融通物,不能因有限制就認定為不融通物。 三、不動產、動產與立法解釋 民法第66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是土地及其定著物;同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的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第67條規定,不動產以外之物為動產。這類由立法者在條文中直接定義法律用語的規定,屬於立法解釋。 第68條第2項「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則是規定法律效果,並非對名詞下定義,因此不是立法解釋。 四、物之成分與獨立物 成分是物的組成部分,不是獨立的物;從物則是另一個獨立的物。種植於土地上的花草樹木,在與土地分離前是土地的部分,不得認為是法律上獨立之物。長期固著於土地的鐵軌、黏貼於牆上的海報、安裝於牆上的冷氣,仍可拆下並保有獨立性,不能僅因附著而認定為成分。 重要成分的判斷重點是: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會變更物的性質、需費過鉅。貼附於屋牆的磁磚、塗上牆壁的油漆、修繕屋頂的水泥,已與房屋結合,屬房屋的重要成分。反之,裝在自行車上的鈴鐺可輕易拆下;畫作放入畫框仍可取出;黑檀木種在陶盆裡,並未與庭院土地結合,都不構成重要成分。 房屋是獨立的不動產(定著物),不是土地的成分,也不是土地的從物。 五、主物與從物:民法第68條 第68條第1項: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三項要件缺一不可: 非主物之成分:從物須為獨立之物。 常助主物之效用:經常性地輔助主物發揮功能,偶爾搭配使用不算。 同屬於一人:主物與從物屬同一所有人。 具主物與從物關係不具主物與從物關係(理由) 鎖與鑰匙電視機與遙控器錄影機與遙控器書本與書套汽車與輪胎(裝在車上的輪胎是汽車的成分)土地與房屋(各自為獨立不動產)汽車與車庫(車庫是獨立不動產,並非輔助汽車效用之物)鉛筆與鉛筆盒(鉛筆盒是獨立的收納用品,並非常助特定鉛筆的效用) 第68條第2項: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例如出賣電視機,遙控器原則上隨同移轉。 六、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民法第69條 種類定義常見例子 天然孳息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水果、竹筍園的竹筍、乳牛的牛乳、母牛生的小牛、牛的糞便、礦山開採的礦物或礦鹽。 法定孳息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存款利息、房屋租金、股票紅利。 「天然」不代表完全沒有人力介入;礦物雖須開採,仍是依礦山之用法收穫的天然孳息,不是法定孳息。反之,果實製成的罐頭是加工製品,牛宰殺後的牛肉是原物本體的變形,都不是天然孳息。 七、無主物先占、遺失物、漂流物與埋藏物 無主物先占(第802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所有人拋棄於垃圾桶的小六法已成無主物,以所有之意思占有即可立即取得所有權。遺失的手機仍有所有人,不是無主物;土地、房屋是不動產,且題目中已有所有人,均不適用先占。 遺失物:拾得人應依法通知、報告或交存,須經法定程序才可能取得所有權,不能撿到就立即取得。漂流物、沉沒品及其他因自然力脫離他人占有之物,準用拾得遺失物之規定,不是無主物先占。 埋藏物(第808條):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即使發見人是擅自在他人土地上整地挖掘,仍適用各半的規則;侵害土地所有人權利的責任另外處理。 埋藏物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之資料者,其所有權歸屬依特別法之規定,不適用發見人取得或各得一半的規則,更不是由發見人招領揭示後取得。 八、添附:附合、混合與加工 類型要件與所有權歸屬例子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乙的油漆漆在丙的牆上、乙的鐵樹種在丙的土地上,均歸丙;以乙的水泥修繕自己屋頂,屬動產與不動產之附合。 動產與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有可視為主物者,由主物所有人取得。無主從之分時,依價值比例共有。 混合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動產附合之規定。糖加入咖啡;甲、乙各1公升可樂倒入同一桶,由甲、乙分別共有。 加工加工物所有權原則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屬於加工人。見下方比較。 加工要比較的是「加工增加的價值」與「材料價值」,不是比較成品與材料: 1萬元陶土製成1萬1千元花瓶:增值1千元,未顯逾材料價值,歸材料所有人。 5萬元檜木雕成6萬元佛像:增值1萬元,未顯逾材料價值,歸材料所有人。 1萬元檀木雕成50萬元觀音像:增值49萬元,顯逾材料價值,歸加工人。 名剪紙家以他人普通畫紙創作價值不凡的作品:增值顯逾紙張價值,歸加工人。 加工物無論歸屬何人,都是單獨所有,不會成立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 償金請求: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喪失權利、受有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不是依無因管理或無主物先占。例如甲擅取乙的油漆漆在丙的大門,丙取得油漆所有權,原則上應對乙負不當得利返還價額之責,乙不能請求拆下返還油漆。擅自取用他人材料的甲,另可能負侵權行為責任。 常考陷阱 「附在上面就是從物」:先排除成分。裝在車上的輪胎是成分;遙控器、鑰匙、書套才是從物。 「土地與房屋是主從物」:兩者都是獨立的不動產,各自可為處分標的。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是立法解釋」:立法解釋是定義用語的條文,如第66條、第67條;第68條第2項是效果規定。 「裝上去、放進去就是重要成分」:鈴鐺、畫作、盆栽可輕易分離,不是重要成分;磁磚貼上屋牆才是。種在土地上的花草樹木在分離前是土地的部分。 「開採而得就是法定孳息」:礦物、礦鹽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限於因法律關係所得,如利息、租金、紅利。 「由原物而來的都是天然孳息」:罐頭是加工品,牛肉是原物本體,均不是孳息;牛糞、小牛、牛乳才是。 「成品比材料貴,就歸加工人」:必須是加工增值顯逾材料價值。 「兩人的東西合在一起,就是公同共有」:附合、混合無主物可辨時,是按價值比例的分別共有。 「糖加入咖啡是附合」:不能識別的交融是混合;「伴合」不是民法用語。 「添附的償金依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請求」:法定請求權基礎是不當得利。 「擅自或偷來的材料,取得人一定不能取得所有權」:添附依法律規定決定歸屬,惡意與否另以不當得利、侵權責任處理。 「漂流物是無主物,可以先占」:漂流物、沉沒品準用遺失物規定。 「在他人土地發見埋藏物,歸土地所有人或國庫」:一般埋藏物由發見人與土地所有人各得一半;具學術、考古等價值者,依特別法。 「有交易限制就是不融通物」:農地仍可交易,是融通物;公園、機關辦公廳、鴉片、槍械、猥褻書刊才是不融通物。 「和身體有關的都不是物」:已剪下的頭髮、脫落的乳牙、可取下的假髮是物;植入體內的鋼釘、裝在身上的義肢不是。 記憶口訣 從物:非成分、常助用、同一人。 孳息:依物收穫是天然,依法收益是法定;罐頭牛肉都不算。 附合:附上不動產,歸不動產主;動產無主從,按價分別共。 加工:原則看材料,增值顯逾歸工人。 埋藏:他人地裡挖,兩人各一半。 添附先判所有權,受損再請不當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