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利益說、權力說、主體說與特別法說的判斷標準。最重要的一點是:政府參與的法律關係,不一定是公法關係。 熟記基本分類:憲法、行政法、刑法及各種訴訟、程序法原則上屬公法;民法、商事法一般屬私法。 認識社會法作為第三法域的意義:同時運用公法與私法手段,調整社會、經濟上的實質不平等。代表例為勞動基準法、團體協約法。 判斷具體關係時,要分清三種情形:政府採購中的買賣、土地徵收補償,以及侵害他人權利所生的民事責任。 理解公私法區分會影響救濟、執行及賠償制度,並避免把簡化的分類原則誤當成沒有例外的規則。 核心觀念 一、公法與私法:看規範與法律關係的性質,不只看法律名稱 公法主要規範國家組織、公權力行使及相關法律關係。私法主要規範私人間的財產、身分等法律關係。區分時,不能只看當事人是否為政府,也不能只看行為是否為了公共目的,而要觀察所適用的規範與法律關係的性質。 類型常見法律作答重點 公法憲法、行政法、刑法涉及國家組織、公權力或國家刑罰權。 私法民法、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等)規範私人生活與交易關係。民法是最典型的私法,商事法一般也歸入私法。 程序上的公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程序法、家事事件法、非訟事件法規範法院或行政機關依法處理事件的程序。不能因為處理的是民事、家事事件,就歸為私法。 社會法(第三法域)勞動基準法、團體協約法等勞動、社會保障法規兼具公法與私法性質,常稱為公法、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 公平交易法涉及市場競爭秩序,同時包含行政管制、行政罰與民事救濟等規範,一般歸入經濟法領域,不能當作典型、純粹的私法。選項若同時出現民法與公平交易法,題目問私法時應選民法。 二、公私法區分學說:各自抓住不同判準 學說判斷標準限制或辨識重點 利益說以保護公益為主者屬公法;以保護私益為主者屬私法。公法也可能保護個人,私法也可能維護公益,公益與私益常有重疊,難以截然劃分。 權力說上下服從、支配關係屬公法;平等關係屬私法。又稱從屬說。公法中也有行政契約等不屬典型上下服從的關係,私法中也有親權等支配色彩的關係,所以不能只靠地位是否平等判斷。 傳統主體說法律關係的主體中,只要有國家或其他公權力主體參與,就屬公法;雙方都是私人,就屬私法。政府也會買東西、租房屋。只看主體身分,容易把政府的私經濟活動誤列為公法。此外,私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時,也可能成立公法關係。 特別法說看規範是否專以公權力主體「以該身分」作為權利或義務的歸屬者。是的話屬公法;任何人都可能適用的規範,屬私法。又稱修正主體說或新主體說。重點在於規範是否專屬於公權力主體,而不是單看政府有沒有出現。 特別法說所稱的「特別」,不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那個意義的特別法,也不是指法律名稱有特殊性,而是指規範是否針對公權力主體的特有地位而設。一般私人也能依同一套規範成為買受人或出賣人時,通常就是私法關係。這也是目前通說用來修正傳統主體說缺點的判斷方法。 三、政府買文具:公共用途不等於公權力行使 政府機關(例如考試院)向廠商價購紙、筆,雙方約定交付物品與支付價金,成立的是私法上的買賣關係。機關雖然是為了執行公務而採買,仍是以一般交易當事人的地位參與市場,適用的是任何人都能適用的民法買賣規定。依特別法說,這屬於私法關係。 政府採購可能涉及公法上的招標、決標程序規範,但不能因此把題目所問的買賣關係一併認定為公法關係。「程序法」是與「實體法」相對的分類,「繼受法」是與「固有法」相對的分類,都屬於其他分類角度,不能拿來回答公私法定性的問題。 四、社會法:私法關係也可能受到公法管制 社會法的目的是回應勞資等關係中的實質不平等。它結合契約、團體協商等私法機制,以及行政監督、裁罰等公法手段,因此常被稱為公法、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也被說成公法與私法混合的法律。 勞動基準法不是純粹私法。勞動契約雖然具有私法性質,勞動基準法仍透過強制性的最低勞動條件、主管機關監督及罰則等制度保護勞工。不能從「規範私法上的僱傭關係」,直接推論整部法律都是私法。 團體協約法規範勞工團體與雇主或雇主團體締結團體協約,是辨識社會法、第三法域的代表例子。行政程序法、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都屬程序上的公法,不能僅因具有程序性,就歸為第三法域。 五、民事法律關係不限於合法契約 民事法律關係除了因買賣等契約發生,也可能因拾得遺失物、占有、侵權行為等事實而發生。行為違法,不代表不會產生民事法律效果。 拾得遺失物:會發生通知、交存、返還及報酬請求等民法上的權利義務,屬民事法律關係。 占有他人土地:涉及占有與所有權的民事關係。若屬無權占有,可能衍生返還請求、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問題。 竊取他人機車:除了可能負刑事責任,還要負返還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刑事與民事責任可以並存。 土地徵收補償:政府依法行使公權力徵收土地並給付補償,屬於公法上的損失補償關係。它不是私法買賣的價金,也不是因違法侵權而生的賠償,所以不發生民事法律關係。 六、公私法區分對救濟、執行與賠償的影響 比較項目公法私法 救濟方式行政爭訟(訴願、行政訴訟)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依據行政執行法、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民法 勞動基準法的定位社會法(第三法域),兼具公私法性質,不是純粹私法 補充:國家賠償法適用於公務員行使公權力或公有公共設施等法定情形。政府從事私法交易時,不會因為政府身分就一律適用國家賠償法,仍依民法處理。 常考陷阱 「政府是當事人,所以一定是公法」:這是傳統主體說的缺點。政府也能從事私法交易,應看政府是否以公權力主體的特有地位活動。 「用於公務、保護公益,所以一定是公法」:這是把目的與法律關係的性質混為一談。公務用途不會改變買賣的私法性質。 「選程序法關係或繼受法關係」:這兩者屬於其他分類角度,不是公私法定性的答案。 「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有民事或家事字樣,所以是私法」:訴訟、程序法屬公法,要和它處理的實體關係分開看。題目問私法時,選民法或商事法。 「公平交易法規範事業間競爭,所以是私法」:公平交易法含有大量行政管制,不是典型私法。 「行政程序法、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是第三法域」:這些都是公法。第三法域要找團體協約法、勞動基準法等社會法。 「勞動關係是私法上的僱傭,所以勞動基準法是純粹私法」:這個說法錯在「純粹」,忽略了勞基法的公法管制與社會保護功能。 「竊盜、無權占有只發生刑事關係或不發生法律關係」:違法行為同樣會引發民事權利義務。 「政府付錢就是買賣或國家賠償」:要先辨識給付的原因。依法徵收所付的是公法上的補償,不發生民事法律關係。 記憶口訣 「利益看目的,權力看服從;主體看身分,特別看專屬。」 「政府買物是私法,徵收補償屬公法;違法仍有民事責,勞動團協第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