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侵權因果關係與責任範圍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0
侵權因果關係與責任範圍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判斷有無受保護的權利遭侵害,再確認損害、因果關係及歸責事由;有損失,不代表一定能請求侵權賠償。 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原則上填補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並受因果關係限制。 分辨過失責任、推定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被害人與有過失時,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 掌握慰撫金的填補性質,以及侵權賠償、履行利益與信賴利益的差異。 公務員以私法行為執行職務,應依民法判斷責任,由公務員與國家連帶負責,不能直接套用國家賠償法。 核心觀念 一、侵權責任:先找權利侵害,再談因果關係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斷時應確認五件事:有侵害行為、他人權利受到不法侵害、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發生損害,以及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相當因果關係是判斷責任範圍的重要標準。依一般經驗,該行為通常足以造成這類損害,才有將損害歸由行為人負擔的基礎。不能只因事件在時間上先後發生,就認定全部損失均應賠償。 所有權遭侵害,不限於物品被打壞。以下情形均可能構成所有權侵害: 擅自占用他人土地停車,妨害所有人使用。 過失毀損他人車輛,破壞物的完整性。 無權處分他人物品,受讓人善意取得所有權,導致原所有人喪失所有權。 純粹經濟上損失,是指被害人自己的生命、身體、所有權等權利並未遭侵害,只是財產利益減少。例如施工者過失挖斷他人的電纜,電纜所有人(不論是私人或公有)的所有權受到侵害,施工者應對電纜所有人負賠償責任。附近商家、證券公司或彩券行僅因停電而無法營業、減少收入,自己的所有權並未受到侵害,屬於純粹經濟上損失。 純粹經濟上損失原則上不受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護。只有在符合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等其他責任要件時,才可能成立賠償責任。因此,「過失挖斷電纜造成商家停業」的情形,施工者只對電纜所有人負責,對停業商家不負侵權賠償責任,停業商家的情形也不構成「所有權受侵害」。 二、賠償方法與範圍:回復原狀、填補損害 依民法第213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損害賠償以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的原狀為原則;債權人也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的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時,依第215條以金錢賠償。 民法第216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賠償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類型意義與判斷 所受損害既有財產的減少,例如必要醫療費、修理費及必要看護費。 所失利益應可取得卻未取得的利益;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的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所失利益不是憑空猜測的收入,也不是所有間接受影響者均可請求。必須先有請求權基礎,再判斷哪些損害可以列入賠償。 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而增加生活上需要,依民法第193條可請求賠償。受傷後合理必要的就醫計程車費、住院醫療費及住院期間僱人看護的費用,均可列入。至於狗的飼料費,是無論有無車禍都會支出的費用,與受傷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不能請求加害人負擔。 三、責任調整:與有過失與損益相抵 與有過失:依民法第217條,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交通事故雙方都有過失時,通常依雙方過失比例分擔損害,並非加害人一律免責,也非被害人仍可一律請求全額。所以「被害人與有過失,法院不得減輕」是錯誤說法。 損益相抵:依民法第216條之1,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請求的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利益。關鍵在於利益是否基於同一原因事實,不能看到被害人有任何收入就扣除。 民刑責任各自獨立:民事賠償目的在填補損害,刑事責任目的在處罰犯罪,兩者可以同時成立。加害人受到刑事處罰,並不因此免除民事賠償責任。 四、歸責原則:無過失責任不是一般通則 責任原則判斷關鍵 過失責任以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為歸責基礎,一般侵權責任以此為原則。 推定過失責任法律先推定行為人有過失,行為人須舉證已盡相當注意,才能免責。 無過失責任不以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即使沒有故意或過失,仍須依特別規定負責。 核子損害賠償法第18條規定,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核子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不論有無故意或過失,均依該法負賠償責任,學理上即為無過失責任原則。它不以故意過失為必要,但仍須符合該法的其他適用要件,並不是任何損失均無條件賠償。考題中的「重大責任原則」「損害責任原則」並非學理上的歸責原則用語。 一般開車撞傷人的情形,不能直接認定為無過失責任。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等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負賠償責任;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注意者,不在此限,屬於推定過失責任。所以「無論甲有無故意或過失,均應賠償」的說法並不正確。 五、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仍以填補為目的 非財產上損害是精神痛苦等不能直接以財產差額衡量的損害。依民法第18條第2項,人格權受侵害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才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第195條即明定,身體、健康等人格權遭不法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的非財產上損害。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雖與財產上損害賠償不同,其目的仍在填補損害,不具懲罰加害人的目的,也沒有刑事制裁的特徵。不能因加害人超速闖紅燈、行為惡劣,就把一般慰撫金說成懲罰性賠償。 依民法第195條第2項,該條所定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六、履行利益、信賴利益與公務員責任 類型內容典型情形 履行利益使債權人處於「債務如經正常履行」的利益狀態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遲延,債權人請求遲延所生損害 信賴利益填補因信賴法律行為有效而受的損害意思表示因錯誤撤銷,表意人依民法第91條對信其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負賠償責任 侵權賠償回復未受侵害時的狀態車禍受傷、物品毀損 不當得利返還無法律上原因所受的利益非損害賠償,而是利益返還 四者中,只有給付遲延等債務不履行的情形,才是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 公務員責任要先辨明行為性質: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才由國家依國家賠償法負責,國家賠償後在符合要件時可向公務員求償。 公務員以私法行為執行職務(例如機關採購物品、以私人身分般的地位從事交易活動)時,不適用國家賠償法,而回到民法:行為的公務員本身依民法負侵權責任,國家則依民法相關規定(如僱用人責任)與公務員連帶負擔民法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僅憑「公務員」身分,就認定一律由國家依國家賠償法負責;也不是只由公務員一人單獨負責。 常考陷阱 「挖斷電纜,對停業的商家也要賠」:電纜所有人的所有權受侵害,可請求;停業商家只是純粹經濟上損失,施工者對其不負責,也不構成商家所有權受侵害。 「所有權侵害只限於物品毀損」:無權占用他人土地、無權處分使他人因第三人善意取得而喪失所有權,也構成所有權侵害。 「被害人與有過失,法院不得減輕」或「加害人就完全免責」:兩者都錯。法院得減輕或免除,雙方有過失時通常依過失比例分擔。 「受傷後所有支出都能請求」:只有因受傷所增加的必要支出(計程車費、醫療費、看護費)可請求;原本就要支出的費用(如寵物飼料費)不行。 「開車撞人,不論有無過失都要賠」:一般車禍不是無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須有特別法明文,例如核子損害賠償法。 「無過失責任就是不用證明任何要件」:只是不以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其他法定要件仍須具備。 「慰撫金具有懲罰加害人、刑事制裁的目的」:錯,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仍以填補損害為目的。 「慰撫金請求權絕不能讓與或繼承」:漏掉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的例外。 「受刑罰就不必負民事責任」:民刑責任各自獨立,可以併存。 「侵權行為、錯誤撤銷、不當得利也負履行利益賠償」:只有可歸責於債務人的給付遲延等債務不履行才是履行利益;錯誤撤銷是信賴利益。 「公務員私法行為也適用國家賠償法」或「只由公務員自己負責」:私法行為回到民法,由公務員與國家連帶負責。 記憶口訣 「先權利、再因果;斷纜賠主不賠鄰。」(電纜所有人可請求,鄰近停業商家不行) 「原狀先、損益算;與有過失得減免。」 「無過失看特法,開車只是推定過失。」 「履行看遲延,信賴看撤銷;慰撫只填補,讓繼有例外。」 「公權力找國賠,私法行為找民法,公務員與國家一起賠。」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32 甲承攬馬路整修工程,於挖掘馬路時,不慎挖斷乙之電纜,導致丙證券公司受到因停電無法營業之損 害。下列敘述,何者正...
  2. 32 甲承攬馬路整修工程,於挖掘馬路時,不慎挖斷乙之電纜,導致丙證券公司受到因停電無法營業之損 害。下列敘述,何者正...
  3. 16 核能用電安全議題廣受矚目,依照核子損害賠償法第18條的規定,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核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不論有無故意或過...
  4. 2 甲駕車超速闖紅燈,將行人乙撞成重傷,乙受有精神上痛苦,向甲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關於此種損害 賠償的性質,下列...
  5. 36甲之下列行為,何者非屬不法侵害乙之所有權?(A)甲擅自占有乙之土地,供自己停車之用(B)甲過失毀損乙新買的名車(C)甲無權處分...
  6. 28 關於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以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為原則 (B)原則上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
  7. 28 甲開車撞傷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論甲有無故意或過失,甲均應賠償乙的損害 (B)如甲、乙對事故的發生均有過失,則...
  8. 32 甲牽狗散步,過馬路時,被開車闖紅燈之乙撞傷頭部,甲自行搭計程車前往醫院,住院就醫。下列何種損害, 甲不得請求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