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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發生與相對性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9
債的發生與相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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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辨意定之債(契約等法律行為)與法定之債(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並排除物權變動、債之消滅、繼承等非債之發生原因。 掌握債權的相對性,並與物權的排他、優先、追及效力區別。 熟記現行民法的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種類,以及占有、租賃權、保證、水權等權利的定位。 理解物權法定主義(依法律或習慣創設)、法定與意定物權、原始與繼受取得。 掌握無因管理的成立要件、法律性質(事實行為)、管理義務及各項效力。 核心觀念 一、債的發生原因 債是特定人之間得請求一定給付的法律關係。依發生基礎,可分為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類型發生基礎常見例子 意定之債基於當事人的法律行為而發生買賣、僱傭、使用借貸等契約,懸賞廣告 法定之債符合法律所定要件即發生,不問當事人是否有發生債務的意思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使用借貸是契約,屬於法律行為;無因管理是事實行為,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也都不是法律行為。 民法債編雖將「代理權之授與」放在債之發生的章節中,但代理權授與只是使代理人取得代理資格,本身不使任何人負給付義務,通說認為不是債之發生原因。 以下常被拿來混淆,均不是債之發生原因: 動產所有權移轉:屬物權變動。買賣契約才是使出賣人負移轉所有權義務的債之發生原因。 動產與他人動產混合:屬添附,決定所有權歸屬,是物權取得問題。 抵銷:屬債之消滅原因。 繼承:是概括承受被繼承人既有的權利義務,並非新發生債。 向行政機關陳情:屬公法上的行為,不是民法上的債之發生原因。 二、債權與物權效力的差異 比較債權物權 效力對象只能向特定債務人請求(相對性)得對任何人主張(對世性、絕對性) 主要效力請求力;數債權原則上平等排他效力、優先效力、追及效力、物上請求權 題目問「債權之特性」或「一般債權具有何種效力」,答案都是相對性(相對效力);排他、優先、追及都是物權的效力。 三、物權的種類 現行民法物權編規定的物權為:所有權、地上權(含區分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含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質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典權、留置權。占有另設專編規定,但它是事實上的管領狀態,不是物權。 分類支配內容種類 用益物權物的使用、收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 擔保物權物的交換價值,用以擔保債權抵押權、質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留置權 地上權: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性質為用益物權。區分地上權是以土地上下一定空間範圍設定的地上權。 農育權: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不動產役權: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等便宜之用的權利。 現行民法的用益物權名稱已修正:舊法的永佃權已刪除,另增訂農育權;舊法的地役權已改稱不動產役權。因此「地役權」「永佃權」都不是現行民法使用的物權名稱。 非民法所定物權的常見選項: 不動產質權:民法只有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沒有不動產質權。 人役權:我國民法未採。 租賃權:屬債權。 連帶保證:屬人的擔保(債之關係),不是擔保物權。 占有:屬事實狀態,不是物權。 水權是依特別法取得、性質類似物權的權利,屬準物權。 四、占有權能與動產、不動產物權 抵押權不移轉占有,抵押人仍可繼續使用抵押物,抵押權人沒有占有權能。 動產質權、留置權都以占有動產為成立或存續基礎;地上權人為使用土地而占有土地。 留置權的標的是動產,所以不是不動產物權。地上權、農育權、抵押權則屬不動產物權。 五、擔保物權的共通特性 擔保物權共通具有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排他性不是其共通特性:例如同一不動產可以先後設定數個抵押權,依順位受償,彼此並存。 六、物權法定主義 民法第757條規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通稱物權法定主義。 「法律」不限於民法或土地法,其他法律亦可。 「習慣」指具有法規範效力的習慣法。 最高法院判決、法理、行政命令,都不能作為創設物權的依據。 不只物權種類,物權的內容也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例如普通抵押權依法不移轉占有,若約定抵押人應交付抵押物而設定普通抵押權,就違反物權法定主義。設定區分地上權、最高限額抵押權、讓與共有物的應有部分,則都有法律依據。 七、法定物權與意定物權、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 區分說明 意定物權依當事人的法律行為設定,例如設定地上權、抵押權。 法定物權法定要件具備時當然發生。留置權只能依法律規定發生,不能依約定設定,是典型的絕對法定物權。 原始取得不以他人既存的權利為基礎而取得,例如拾得遺失物依法取得所有權、先占、添附、時效取得。 繼受取得以他人既存的權利為基礎而取得,包括因買賣受讓房屋、因繼承取得房屋,以及在他人土地上設定抵押權(創設的繼受取得)。 八、無因管理 成立要件: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且須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例如甲住院,乙未受委託而以甲的名義將甲的房屋出租給丙,甲、乙之間成立無因管理。 法律性質:屬事實行為,不以管理人有發生法律效果的意思為必要,債之關係依法律規定發生,所以是法定之債。管理的事務本身可以是訂約等法律行為;至於以本人名義所訂的契約是否對本人生效,則另依代理規定判斷。 管理方法: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於本人的方法為之。能通知時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情事,應等待本人指示。 適法管理: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時,管理人得請求本人償還必要或有益費用及自支出時起的利息、清償其所負擔的債務,並賠償其損害。 不適法管理:不符合上述要件時,本人仍得享有管理所得的利益,本人對管理人所負的義務則以其所得利益為限。可見管理人並非一律自行承擔全部費用與損害。 緊急管理:為免除本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上的急迫危險而管理,對因此所生的損害,僅就惡意或重大過失負賠償責任。 常考陷阱 「動產所有權移轉、動產混合是債之發生原因」:錯。兩者都是物權問題。 「代理權授與、抵銷、繼承、陳情是債之發生原因」:錯。代理權授與只賦予資格,抵銷是消滅原因,繼承是承受既有權利義務,陳情是公法行為。 「僱傭契約屬法定之債」:錯。契約屬意定之債;法定之債是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無因管理、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是法律行為」:錯。選項中只有契約(如使用借貸)是法律行為。 「無因管理的性質是法律行為或準法律行為」:錯。無因管理是事實行為。 「債權具有排他性、優先性、追及性」:錯。債權的特性是相對性。 「質權是用益物權」「不動產役權是擔保物權」:錯。判斷關鍵是看支配使用收益,還是支配交換價值。 「不動產質權、人役權、租賃權、連帶保證是民法物權」:錯。區分地上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則是正確的物權類型,不要誤刪。 「占有、地役權是現行民法物權」:題目認為兩者皆非。占有是事實;地役權已改稱不動產役權。 「抵押權人享有占有權能」:錯。抵押權不移轉占有。 「留置權是不動產物權」:錯。留置權的標的是動產。 「排他性是擔保物權的共通特性」:錯。共通特性是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物權得依判決、法理、行政命令創設」或「只能依民法(及土地法)創設」:錯。正確是「依法律或習慣」。 「設定抵押權、買賣、繼承是原始取得」:錯。三者都是繼受取得;拾得遺失物才是原始取得。 「絕對法定物權是地上權或抵押權」:錯。答案是留置權。 「管理人未盡管理義務,費用與損害均由管理人自行承擔」:錯。本人仍得享有管理利益,並在所得利益限度內負義務。 「水權是債權或無體財產權」:錯。水權是準物權。 記憶口訣 法定之債「無、不、侵」: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其餘契約都是意定之債。 用益「地農役典」,擔保「抵質留」:質權只有動產質與權利質,沒有不動產質。 擔保三性「從、不可分、代位」:沒有排他性。 「債找特定人,物向眾人伸」:債權相對,物權對世。 「無委任、無義務、為他人;急迫只賠惡重過」:無因管理的要件與緊急管理的減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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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0 下列何者非債之關係發生的原因? (A)買賣契約 (B)動產所有權移轉 (C)不當得利 (D)侵權行為
  2. 33 下列何者係法律行為? (A)無因管理 (B)使用借貸 (C)侵權行為 (D)不當得利
  3. 49 下列何者,非屬債之發生原因? (A)懸賞廣告 (B)代理權授與 (C)無因管理 (D)不當得利
  4. 38 下列何者,非屬於法定債之發生原因? (A)僱傭契約 (B)無因管理 (C)不當得利 (D)侵權行為
  5. 37 下列何者為債發生的原因? (A)抵銷 (B)繼承 (C)侵權行為 (D)向行政機關陳情
  6. 39 下列何者非債之發生原因? (A)契約(B)侵權行為 (C)無因管理(D)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
  7. 33 下列何者屬於債權之特性? (A)相對性 (B)排他性 (C)追及性 (D)優先性
  8. 7 一般債權具有下列何種效力? (A)排他效力 (B)優先效力 (C)相對效力 (D)追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