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刑法第10條第2項的三類公務員: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委託公務員,並能依條文要件判斷特定人員是否屬於刑法公務員。 判斷身分時,要檢查法令依據、法定職務權限與具體業務內容,不能只看任職單位是否為「公立」或「國營」。 區分公共事務與單純醫療、教學研究、一般勞務及私經濟活動,熟悉公立醫院醫師、大學教師、國營事業人員的判斷結論。 受賄、行賄罪須先確認公務員身分;欠缺該身分時,不成立公務員受賄罪,但仍須檢查是否成立背信等一般犯罪。 核心觀念 一、刑法公務員的三種類型 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的公務員,重點在於法律賦予的職務權限與實際執行的事務,並非所有在政府相關單位工作的人都包含在內。條文分為兩款,通常將第一款前段稱為身分公務員、後段稱為授權公務員,第二款則為委託公務員,整理如下: 類型法定要件判斷重點典型例子 身分公務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須依法令服務於機關,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法官、檢察官、法院書記官、警察、行政院院長、直轄市市長、鄉長、區長、公立學校校長、軍官 授權公務員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不以在政府機關任職為必要,但須有法令依據、從事公共事務並具法定職務權限。國營事業依法辦理政府採購的人員 委託公務員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須為機關「依法委託」,且所辦事項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受機關依法委託辦理公權力事務的民間人員 受機關僱用、承攬工作,與受機關依法委託辦理公共事務,並不相同。例如法院聘僱的保全人員,只提供一般安全維護服務,不能因工作場所在法院,就認定具有刑法公務員身分。 二、典型公務員: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人員 法官、偵查犯罪的檢察官、法院書記官、執行勤務的警察,以及行政院院長、直轄市市長、鄉長、直轄市區長,都屬於刑法公務員。民選首長不因由選舉產生,就被排除於公務員之外。鄉長辦理工程開標,也是在行使其法定職權,仍屬公務員。 部隊中負責情報的軍官、公立學校校長,同樣屬於刑法公務員。於監獄擔任崗哨的替代役,也屬刑法公務員,因其依法令在機關內執行戒護勤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是否經公務人員考試任用、是否為正式編制,都不是判斷標準。 三、公立醫院:單純醫療不等於行使法定職權 公立醫院醫師若未兼任行政職(主管職),僅從事診療、急救或開刀等醫療工作,不屬於刑法公務員,既非身分公務員,也非授權或委託公務員。公立醫院的工友從事一般勞務,同樣不是刑法公務員。 病人或家屬在手術、急救後致贈謝金或金牌,單純從事醫療的醫師收受時: 醫師不具公務員身分,不成立公務員受賄罪(不論是職務上或違背職務上的行為)。 贈送的病人或家屬,也不成立對公務員行賄罪。 判斷關鍵是欠缺公務員身分,而不是以「業務上之正當行為」解釋收禮不罰。醫療行為本身合法,與收受財物的評價,是兩件不同的事。醫師若兼任行政職,則須另看其具體行政職權與涉案行為。 四、大學教師:教學研究與行政職務須分開 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大學教師單純從事教學、研究,不屬於刑法公務員;私立大學教授也不會因教授職稱成為公務員。公立學校校長(具行政職權)與單純教學研究的教師,結論不同。 公立大學教授受民間委託或補助,負責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所為的採購事務,不屬於刑法公務員。不能因為任職公立大學、又經手採購,就當然認定其具有公務員身分。 五、國營事業與郵局:依具體業務辨別 國營事業人員不是一律屬於公務員,也不是一律排除。於國營事業機構執行私經濟行為的職務者,不屬於刑法公務員;依法辦理政府採購等公共事務者,則屬授權公務員。 人員或業務是否為刑法公務員 台電辦理政府採購業務的人員是(依法從事公共事務,屬授權公務員) 台電修繕人員否(單純技術勞務) 中油公司僱用的加油站加油人員否(一般營業服務) 郵差否(單純郵件投遞) 郵局總務人員經辦工程,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於完工時未依合約驗收即簽擬支付尾款的情境,以背信罪論處,而非公務員受賄罪,也不是侵占罪。不要一看到「工程、驗收、招待」等字眼,就直接套用受賄罪。 六、身分判斷如何連結犯罪判斷 面對收受財物或招待的案例,作答順序為:先確認行為人就該事務是否為刑法公務員,再判斷財物與職務行為間有無對價關係,以及是否違背職務。收禮、接受招待,不等於當然成立受賄罪。 行為人若不具公務員身分,仍可能成立一般犯罪: 罪名重點 背信罪(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侵占罪將自己持有之他人之物,意圖不法所有而據為己有;未依約驗收即簽付款項,並非侵占自己持有之物。 常考陷阱 「在公立醫院、公家單位工作,就是刑法公務員」:錯。未兼行政職的公立醫院醫師、公立醫院工友、法院聘僱的保全,都不是。 「單純醫療的醫師是身分、授權或受託公務員」:錯。三類都不是,正確答案是「不是刑法之公務員」。 「病人送禮,成立對公務員行賄罪」或「醫師收禮屬業務上正當行為所以不罰」:錯。正確理由是醫師不具公務員身分,所以不成立公務員受賄罪。 「替代役不是正式人員,所以不是公務員」:錯。於監獄擔任崗哨的替代役屬刑法公務員。 「民選首長不是公務員」:錯。直轄市市長、臺北市市長、鄉長都是;開工程標的鄉長亦同。 「國營事業人員全部包含或全部排除」:錯。台電政府採購人員是;台電修繕人員、中油加油人員、郵差不是。 「於國營事業執行私經濟行為也算授權公務員」:錯。私經濟行為不是公共事務。 「大學教師都是公務員」或「只要經手採購就是公務員」:錯。單純教學研究的教師不是;受民間委託或補助辦理科研採購的公立大學教授也不是。 「郵局人員收招待、違約驗收付款,就成立受賄罪或侵占罪」:錯。應論以背信罪。 記憶口訣 「機關看職權,授權看法令,委託看依法;醫教看工作,國營看業務。」 常考非公務員:「醫生開刀、教授教書、郵差送信、台電修繕、中油加油、法院保全」。 作答順序:「先身分,再職務,後對價;無公務身分,續查背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