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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非財產給付訴訟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6
公法非財產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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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一般給付訴訟的範圍:因公法上原因發生的財產上給付,以及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非財產上給付。 依「原告希望法院命被告做什麼」選擇訴訟類型,尤其要區分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 辨識更正錯誤資訊、道歉回復商譽、排除違法占用土地等一般給付訴訟的典型情境。 分清訴願前置、確認利益及合併請求等要件,避免把其他訴訟類型的規定套用到一般給付訴訟。 理解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撤銷判決命回復原狀,以及公益訴訟的限制。 核心觀念 一、一般給付訴訟:重點在請求履行給付義務 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也包括在內。 因此,一般給付訴訟不限於請求金錢。請求機關更正錯誤資訊、道歉、為一定事實行為,或排除公法上違法侵害,都可能屬於一般給付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的實體判決要件,可整理為下列幾項: 須因公法上原因發生之給付:不能只因被告是行政機關,就認為一定適用行政訴訟。若爭議源自私法上的買賣、租賃等關係,原則上應循民事訴訟處理。 須限於財產上給付,或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非財產上給付:若要求機關核發執照或作成其他行政處分,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而非一般給付訴訟。 須主張給付義務之違反損害原告之權利:原告應主張自己有公法上的給付請求權,並因被告違反給付義務而使其權利受損。 相對地,下列事項不是一般給付訴訟的要件: 不以確認利益為要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是確認訴訟的要件。 不以「得於撤銷訴訟中併為請求」為要件:那只是第8條第2項規定的特殊合併情形,一般給付訴訟原則上可以獨立提起。 不須一律先經訴願:訴願前置是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的要求。 作答時也要區分「可以選擇這種訴訟」與「最後一定勝訴」。即使訴訟類型選對,法院仍須審查原告是否確有請求權、被告是否負有給付義務。 二、依請求內容,區分四種主要訴訟 訴訟類型原告的主要目的辨識重點 撤銷訴訟撤銷違法且侵害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行政處分例如請求撤銷罰鍰處分、請求除去不利處分;原則上須先經訴願程序。 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命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作成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例如請求發給建築執照、請求作成有利處分;人民依法申請後,機關違法拒絕或怠為處分;原則上須先經訴願程序。 確認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等須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並注意確認訴訟的補充性。 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財產上給付,或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非財產上給付例如請求更正或撤回不實資訊、道歉回復商譽、排除占用、移除設施、履行公法上契約。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事實行為則不以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例如發布資訊、施工或移除物品。兩者不能只看行為名稱,而應看實際內容與法律效果。 例如,請求核發建築執照,是要求作成行政處分,對應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將不實公告撤回或更正,則是要求事實行為,對應一般給付訴訟。 三、非財產上給付的典型情境 撤回、更正不實資訊或道歉回復名譽:機關發布與事實不符的消息,侵害人民名譽或商譽,人民請求撤回、更正、道歉或採取回復名譽措施,重點在要求機關為一定事實行為,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例如,縣政府承辦人員在網路上將檢驗合格的廠商誤記為不合格廠商,致其商譽受損,廠商要求縣政府道歉回復商譽,應選一般給付訴訟。網路上的錯誤登載並非行政處分,所以不是撤銷訴訟;廠商要的也不是機關作成處分,所以不是課予義務訴訟;更不是單純請求確認法律關係,所以不是確認訴訟。 排除違法占用:行政機關因闢建道路等公權力活動違法占用私人土地,屬於事實行為造成的侵害,人民可基於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請求排除占用、移除設施或回復原狀,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因占用土地並非行政處分,不能對之提起訴願;「申訴」「聲明異議」也不是此種情形的法定救濟途徑。 四、訴願前置與合併提起的關係 一般給付訴訟並無一律先經訴願的要求,也不必先請求法院命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訴願是針對行政處分的救濟,純粹事實行為的爭議無從提起訴願。 但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2項,若一般給付訴訟的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應於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 這項規定只處理給付請求與撤銷處分互相依存的情況,並不表示所有一般給付訴訟都必須依附撤銷訴訟,因此「須屬得在撤銷訴訟中併為請求之給付」不是一般給付訴訟的實體判決要件。 五、合併賠償、回復原狀與公益訴訟 合併請求損害賠償:依第7條,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撤銷判決命回復原狀:依第196條第1項,行政處分已執行者,行政法院為撤銷判決時,經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關鍵是已執行、原告聲請、法院認為適當。 公益訴訟:依第9條,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提起行政訴訟,須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不是任何人都能僅憑維護公益起訴。 常考陷阱 「一般給付訴訟原告一律須先經訴願」:錯。訴願前置是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的要求。 「原告須具備確認利益」:錯,混淆訴訟類型。確認利益應聯想到確認訴訟。 「一般給付只限財產上給付」:錯。也包括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非財產上給付;「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給付」才是正確敘述。 「須先請求法院判令機關作成行政處分」:錯。請求作成行政處分是課予義務訴訟,正好被排除在一般給付訴訟之外。 「須屬得於撤銷訴訟中併為請求的給付」:錯。這不是一般給付訴訟的實體判決要件;其餘「公法上原因」「財產或處分以外之非財產給付」「主張給付義務違反損害原告權利」才是要件。 「請求撤銷罰鍰處分/除去不利處分」:屬撤銷訴訟,不是一般給付訴訟。 「請求發給建築執照/作成有利處分」:屬課予義務訴訟,不是一般給付訴訟。 「請求確認處分無效」:屬確認訴訟,不是一般給付訴訟。 「請求機關為一定事實行為、撤回或更正不實訊息、道歉回復商譽」:這才是一般給付訴訟的典型答案。 「機關違法占用土地,應提訴願、申訴或聲明異議」:錯。占用土地是事實行為,不是行政處分,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機關違法,任何人均可提公益訴訟」:錯。公益訴訟須有法律特別規定。 記憶口訣 「撤處分、課處分;確認狀態、給付行為。」撤掉不利處分,想撤銷;要求核發處分,想課予義務;確認法律狀態,想確認;要求更正、道歉、移除或其他事實行為,想一般給付。 「給付看公法,非財排處分;獨立可起訴,不必先訴願;公益須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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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5 關於行政訴訟法第 8 條所定一般給付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原告一律須先經訴願前置程序 (B)原告須具備確...
  2. 15 下列何者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A)請求撤銷罰鍰之行政處分 (B)請求發給建築執照...
  3. 13 行政機關闢建道路時違法占用私人土地,遭受損害之人民得提起下列何項行政救濟? (A)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B)向主管機關申...
  4. 18 在行政訴訟中,下列何者非屬一般給付訴訟之實體判決要件? (A)因公法上原因發生之給付 (B)須屬於得在撤銷訴訟中併為請求之...
  5. 14 下列何者人民得提起行政訴訟之一般給付訴訟? (A)請求將行政機關不利之處分除去 (B)請求行政機關為一定之事實行為 (C)確認...
  6. 10 甲為某縣政府食品檢驗合格廠商,但因該縣政府承辦人員於網路上將甲誤記為未合格廠商,致其商譽受損。 甲得提起何種類型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