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兼職原則禁止: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沒有一般性的兼職自由。 例外要經許可:兼任教學、研究工作,或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都應經服務機關許可;非營利職務受有報酬時,更須經許可。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領公費。 經商限制:私人營利事業的董事、執行業務股東,以及替私人企業執行業務的職位,都不能兼任;私立學校教師屬教學工作,經許可可以兼任。 旋轉門條款: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違法命令:認為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違法時,負報告之義務,不是「得陳述意見」,也不是向法院或監察院舉發。 核心觀念 適用提醒:本單元有部分修法前的歷屆試題,作答以題目所依的規定為準。以下內容依題目答案所採的規則整理。 一、兼職限制:先問能不能兼,再問是否經過許可 基本原則是: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因此,「公務員不受任何法令限制,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一定是錯的。也不能認為只要不影響上班,就可以自行承接其他職務。 得兼任的重要例外有兩類,而且都要經服務機關許可: 教學或研究工作:例如擔任私立學校教師。「私立」不會讓它變成禁止兼任的職務,但不能不經許可就逕自兼任。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兼任時應經服務機關許可;受有報酬者,更應經服務機關許可。「非營利,原則上無須許可」是錯的。 另須分清「得兼任」與「得領取報酬」。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領公費。這是限制因兼職而另外支領公費,不是說兼職後連本職薪俸都不能領。 二、經商限制:看事業性質及實際擔任的職務 公務員服務法限制公務員經營商業,目的在維持公務專職性,避免公務身分與私人營利活動產生利益衝突。判斷時,應看事業是否營利及實際擔任的職務,不能只用「下班時間」或「沒有領錢」作為合法理由。 職務或情形可否兼任判斷重點 私立學校教師可(經許可)屬教學工作,是法定得兼任的類型。 私人交通公司董事不可董事參與營利公司經營,屬經營商業。 私人科技公司研發人員不可是替私人營利企業執行業務,不屬於得兼任的教學、研究工作。 私人出版事業執行業務股東不可重點在「執行業務」,等於參與經營,不是單純持有股份。 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可(經許可)應經服務機關許可;受有報酬者更須經許可。 教學與研究的例外不能任意擴張。工作名稱含有「研發」、「研究」,但實際上是替私人公司工作,就不屬於這個例外。 三、離職限制:旋轉門條款 旋轉門條款是為了避免公務員離職後,立刻利用原職務關係轉到有直接關聯的營利事業任職。規則為:公務員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限制期間:離職後三年內。 回溯範圍:離職前五年內曾任的職務,不只看最後一個職位。 關聯程度:須與原職務「直接相關」。 事業及職位:營利事業的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三年與五年用途不同:三年是往後算的禁止期間,五年是往前檢查的職務範圍。題目問「離職後幾年內」答三年;問「離職前幾年內之職務」答五年。六年、八年、十年都是干擾選項。 四、違法命令:負報告義務 公務員對長官在監督範圍內所發的命令,原則上有服從義務;但認為該命令違法時,應負報告之義務。報告是法律課予的義務;「得陳述意見」只是可以選擇是否表達,兩者法律效果不同。對命令只是有不同意見,和認為命令違法,處理方式也不一樣。 該管長官如認為命令並未違法,並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因此所生的責任由該長官負擔。長官不是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得請求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但命令違反刑事法律時,公務員沒有服從義務。就算長官書面署名,也不能執行犯罪命令。 常考陷阱 「公務員不受任何法令限制,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錯。原則是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 「兼任非營利團體職務,原則上無須經服務機關許可」:錯。非營利職務仍應經許可。 「得不經許可兼任非營利事業職務並接受報酬」:錯。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得不經許可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錯。教學、研究工作可以兼任,但須經服務機關許可。 「依法令兼職者,得兼領公費」:錯。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領公費。 「企業研發人員就是研究工作」:錯。替私人營利公司執行業務,不適用教學、研究例外。 「營利公司董事、執行業務股東,經許可就能兼」:錯。這些職位屬經營商業,不是一般兼職許可能解決的。 期間顛倒或換數字:寫成「離職後五年」、「離職前三年」,或改成六年、八年、十年,都錯。正確是「後三、前五」。 漏掉要件:旋轉門限制的是與原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特定職位,不是所有工作都不能做。 「認為命令違法,得陳述意見」:錯。應負報告之義務。 「立即向監察院舉發」、「直接向法院舉發」:錯。法定處理方式是向長官報告。 「長官書面署名的命令一律要服從」:漏掉例外。命令違反刑事法律時,沒有服從義務。 記憶口訣 「兼職原則不行;教學研究、非營利,都要先許可;兼職不兼領公費。」 「董事、執行業務、企業研發都不能兼;私校教師可以兼。」 「離後三、離前五,直接相關營利事業不能去。」 「疑違法,要報告;書面署名原則從,刑事違法不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