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我國刑法以屬地主義為原則,兼採屬人主義,並輔以保護原則及世界原則。不能說「概採屬地主義」或「概採屬人主義」。 在我國領域內犯罪,不分本國人或外國人,原則上都適用我國刑法。外國國家代表隊成員不會因為這個身分,就當然享有外交豁免。 在我國領域外的我國船艦、航空器內犯罪,以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 犯罪的行為或結果,有一在我國領域內,就屬於在我國領域內犯罪,不必兩者都在境內。 境外犯罪(例如內亂、外患罪)、法律變更、外國裁判,各有不同的適用規則。駐外使領館不是我國領土,但我國刑法並非一概不及於館內犯罪。 核心觀念 一、先建立架構:時間效力與地域效力 刑法的效力主要處理兩個問題: 時的效力:法律修正前後,應適用哪一個版本。 地的效力:犯罪發生在何處、由何人實施、侵害何種法益時,可以適用我國刑法。 本單元作答重心在刑法第3、4條,但也要掌握第2條及第5至9條的基本分工。 二、第2條:法律變更,原則從舊、例外從輕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時,原則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但行為後的法律有利於行為人時,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一般稱為「從舊從輕」。不能直接認定一律適用裁判時的新法。 另有兩項規則要分開記: 沒收及非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的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的裁判確定後,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變更為不處罰該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時,免其刑或保安處分的執行。這與裁判確定前如何選擇適用法律是不同的問題。 三、第3條:屬地原則,看犯罪是否在我國領域內 刑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我國刑法。我國領域包括領陸、領海及領空。 判斷重點是犯罪地,不是犯罪人的國籍。外國人來臺觀光、工作或參賽,在臺灣實施竊盜等犯罪,就是在我國領域內犯罪,應依我國刑法論處。不會因為行為人是外國人,就改依其本國法處理。 外國國家代表隊的教練、球員或隨隊人員,不因代表國家參賽,就取得外交身分或刑事管轄豁免。外交豁免只屬於具有外交人員等特定身分、且有國際法或法律依據的人,不能從「外國國家隊」推論出來。 第3條另規定,在我國領域外的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以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學理上稱為「旗國主義」或擬制領域。即使船艦、航空器當時位於境外,仍適用我國刑法。判斷時要看船艦、航空器是否屬於我國,不是看乘客或行為人是不是我國人。 四、第4條:行為地、結果地,有一在境內即可 刑法第4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我國領域內者,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遍在說)。可能的情形有兩種: 行為在境外、結果發生在境內:屬於在我國領域內犯罪。 行為在境內、結果發生在境外:同樣屬於在我國領域內犯罪。 解題時把「行為」與「結果」分開檢查即可。法條用的是「或」與「有一」,不是「且」與「均須」。 五、第5至8條:境外犯罪也可能適用我國刑法 我國並非只採屬地原則。犯罪雖然發生在境外,仍可能因為犯罪種類、行為人身分或被害人國籍,而適用我國刑法。 規定適用對象與要件學理原則考試辨識 第5條任何人在境外犯本條列舉之罪,都適用我國刑法。保護原則、世界原則列舉之罪包括內亂罪、外患罪、偽造貨幣罪、海盜罪等。不論行為人國籍,也不論犯罪地法律是否處罰。 第6條我國公務員在境外犯本條列舉之罪。屬人原則限於列舉的瀆職、脫逃、偽造文書、侵占等特定罪名,並非公務員在境外犯任何罪都適用。 第7條我國人民在境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且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人原則依犯罪地法律不罰者,不適用。「最輕本刑」是法定刑的下限,不是法院實際判處的刑度。 第8條外國人在境外對我國人民犯罪,準用第7條。保護原則(國民保護)同樣要檢查最輕本刑門檻及犯罪地法律是否處罰,不能只看被害人是我國人。 題目概括詢問「我國刑法效力採何種主義」時,答案是「屬地主義兼採屬人主義」,也就是以屬地為主,輔以屬人、保護、世界原則。WTO 會員資格與刑法效力的分類無關。 另外要注意:保護原則處理的是「境外犯罪能否適用我國刑法」。是否驅逐出境,則屬於刑法以外的另一個問題。 六、駐外使領館:館舍地位與刑法適用要分開 我國駐外使領館位於外國領域,不屬於我國領域,也不適用第3條船艦、航空器的擬制規定。外交法上的館舍不可侵犯,不等於領土主權移轉。 但不能因此推論「我國刑法效力不及於駐外使領館」。館內發生的犯罪,仍應依第5至8條檢查能否適用我國刑法。例如: 在館內犯內亂、外患罪,依第5條適用。 館內的我國公務員犯第6條列舉之罪,依第6條適用。 七、第9條:外國裁判不當然阻止我國處罰 同一行為即使已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我國刑法處斷,我國不受外國判決拘束。但在外國已受刑的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的全部或一部之執行。要分清兩件事:「仍得處斷」是能否再審判,「得免執行」是刑罰如何執行。 常考陷阱 「外國人在臺犯罪,應依其本國法處理」:錯。這是誤用屬人原則。在臺犯罪依屬地原則適用我國刑法。 「外國國家隊教練享有外交豁免權,不適用我國刑法」:錯。國家隊身分不等於外交身分。 「依保護原則,應直接驅逐出境」:錯。保護原則是境外犯罪的適用依據,與驅逐出境無關。何況在臺犯罪是屬地原則的問題。 「我國刑法概採屬地主義」或「概採屬人主義」:錯。用語過度絕對,正確是屬地主義兼採屬人主義。 「WTO 會員國屬地主義」:錯。這是虛構的分類,與刑法效力無關。 「行為及結果二者必須均在我國領域內」:錯。第4條規定有一在境內即可。 「我國航空器在國外,機內犯罪不適用我國刑法」:錯。第3條明定以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船艦亦同。本敘述的正面寫法「在我國領域外之我國航空器犯罪,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是正確選項。 「我國國民在外國犯內亂、外患罪,無法依我國刑法相繩」:錯。內亂、外患罪列於第5條,任何人在境外犯都適用。 「我國刑法之效力不及於駐外使領館」:錯。使領館雖然不是我國領域,仍可依第5至8條適用我國刑法。 「外國已判決確定,我國不得再處罰」:錯。第9條規定仍得依我國刑法處斷,只是已在外國受執行的部分得免執行。 記憶口訣 「境內先看地,境外再找據;行為或結果,有一就算地;我國船與機,境外也擬內。」 條號連記:「二時、三地、四行果;五列罪、六公務、七國人、八外對我、九外判。」 作答順序:先判斷犯罪是在境內還是境外,再找對應的適用條文。這樣就不會把國籍、犯罪地與外交身分混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