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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與審檢分隸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7
司法、行政與審檢分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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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權力分立的目的:將國家權力分由不同機關行使,透過相互監督與制衡,避免權力集中而被濫用,保障人民權利。 區分水平權力分立(中央各權之間,如五權分立、審檢分隸)、垂直權力分立(中央與地方,如地方自治),以及不屬權力分立的機關內部分工、審級救濟。 理解制衡的界線:各權可相互監督,但不得侵入或掏空他權的核心領域,例如立法完全剝奪行政院的人事決定權。 熟悉三段論法:大前提是法律規範,小前提是具體個案事實,結論是法律效果;將事實置於構成要件之下判斷是否相符的過程,稱為涵攝。 比較行政機關與法院適用法律的原則:行政「主動適用、得為裁量、受上級指揮監督、得頒布行政規則」;法院「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不得拒絕審判、獨立審判」。 核心觀念 一、權力分立的意義與類型 權力分立是將國家權力分由不同的國家機關行使,透過機關間的監督與制衡,避免權力因過度集中而被恣意濫用。它的目的在於防止政府濫權,並非要求各機關完全隔絕;實行權力分立的國家也不限於內閣制,總統制同樣採權力分立。我國憲法仍採五權分立,並未改為三權分立。 類型判斷重點典型例子 水平權力分立中央層級不同權力之間的分配與制衡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分立;行政與立法分立;行政與考試分立;起訴與審判分立(審檢分隸) 垂直權力分立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權限分配地方自治、住民自治、中央與地方均權原則 不屬權力分立同一權力內部的業務分工、組織隸屬或審級安排內政與外交分工、法務部長向行政院院長負責、行政院下設獨立機關、各地分設地方法院、法院三級三審、上級法院撤銷下級法院違法判決 注意:各地分設地方法院只是司法機關的地域配置,地方法院不隸屬地方政府,與垂直分權無關;政教分離是國家與宗教的關係,也不是垂直分權。 二、我國政府體制的基本判斷 中央行政權由總統與行政院依憲法分別享有;中央立法權由立法院行使。 司法審判權區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等不同審判體系。 地方只有自治行政與自治立法權,沒有司法權,因此「中央與地方均有行政、立法與司法權」是錯的。 現行國會為單院制(立法院),不是兩院制。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曾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的國會,所以「監察院曾經具有國會之地位」是正確敘述;現制已不同。 憲法本文的中央政府體制具有內閣制的某些特徵;依現行增修條文,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毋須經立法院同意。 三、制衡的表現與核心領域的界線 下列都屬不同權力之間的監督制衡(水平關係): 立法院設調閱委員會調查行政部門的施政,例如疫苗採購過程。 司法院預算應經立法院議決。 行政院院長向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司法院憲法解釋宣告立法院制定的法律違憲。 行政院決議停止執行法定預算所引發的行政、立法爭議。 行政執行機關對顯有逃匿之虞的義務人,須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是以司法審查節制行政權,屬權力制衡原則的展現。 司法機關搜索立法委員住宿的會館時事先知會立法院院長,涉及權力分立下機關間的相互尊重。 相對地,立法院委員會邀請縣長出席備詢,涉及的是中央與地方之間的關係(垂直面向),與上述中央各權之間的爭議性質不同。 核心領域不可侵犯:立法權不得侵犯行政權的核心領域,這是權力分立原則的要求。依大法官解釋,法律若規定行政院所屬機關(如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委員「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因完全剝奪行政院依憲法享有的人事任命決定權而違憲。違憲的理由不是「人事只能以行政命令規定」,也不是違反政黨平等或民主原則。 相反地,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內政部部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都是憲法所定的正常安排,並未牴觸權力分立。 四、審檢分隸、審判獨立與檢察一體 審檢分隸是審判機關與檢察機關在組織上分開:法院屬司法院體系,負責審判;檢察機關隸屬法務部,負責偵查、起訴。追訴者與裁判者分離,才能確保審判公正,所以起訴與審判分立屬權力分立的一環。 概念意義是否違反權力分立 審判獨立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否,是權力分立的要求 檢察一體檢察體系內上命下從、依法指揮監督否 行政一體行政體系內由上級統合指揮否 審檢一體審判與檢察混同是,違反權力分立 五、三段論法 法律適用的三段論法,形式上只包括大前提、小前提、結論三項命題,不包括「陳述意見」。 步驟內容例:駕車撞傷他人 大前提確立應適用的法律規範(構成要件+法律效果)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小前提具體個案事實甲駕車撞傷乙 結論事實符合要件時,發生該法律效果甲應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條通常分為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兩部分。例如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是構成要件,後段規定的刑罰是法律效果。法規範的構成要件往往由多個要件特徵組成,必須逐一檢驗。 典型例子:「人皆會死;張三是人;所以張三會死。」「殺人者應處以刑罰;張三殺人;所以張三應處以刑罰。」兩者都是三段論法,是由一般規則推到個案的演繹推論。 六、涵攝與相關方法的區別 涵攝是將具體案例事實置於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之下,檢驗兩者是否相符,以得出一定法律效果的過程。換言之,涵攝是檢證大前提與小前提是否相符;判斷小前提(該當要件的事實)是否存在,是涵攝的核心。甲駕車撞傷乙、甲投石打破他人玻璃,判斷其行為是否該當民法侵權行為規定,都是涵攝。 方法意義 涵攝個案事實 vs. 構成要件,是否相符 解釋確定法律用語的意義,例如何謂「故意」「過失」「權利」 類推適用法律有漏洞時,比附援引類似規定,屬法律漏洞填補,不是涵攝 準用法條明文指示將其他規定作必要調整後適用,也不是涵攝的同義詞 歸納從多數個案推出一般通則,與三段論法的演繹方向相反 法官裁判不只是機械套用三段論法,解釋法律本來就是法官的職責,我國並未禁止法官解釋法律。 七、行政機關與法院適用法律的差異 比較項目行政機關法院(司法機關) 啟動方式主動適用:本於依法行政,無待人民請求即應主動適用法律不告不理:無人起訴,不得主動針對個案審判 判斷空間得為裁量:在不牴觸法律範圍內得自由裁量,通常比司法機關有更大的裁量權依法審判,裁量空間較小 指揮監督獨立機關以外的機關,須受上級機關指揮監督審判獨立,不受上級機關指揮監督 規範制定得依職權頒布行政規則— 其他法律有瑕疵時,仍須依法執行一事不再理;不得拒絕適用法律,不得以法律不明、欠缺或有瑕疵為由拒絕審判 行政裁量雖然較寬,仍須符合授權目的,並受平等、比例等原則的拘束。 常考陷阱 「中央與地方分權是水平分權」:錯,應為垂直分權;五權分立才是水平分權。 「審檢分隸、五權分立、政教分離屬垂直分權」:錯,垂直分權只認地方自治、住民自治、均權。 「各地分設地方法院屬垂直分權」或「地方有司法權」:均錯,地方只有自治行政權與自治立法權。 「內政與外交分立」「上級法院撤銷下級法院判決」「三級三審」「部長向院長負責」「設獨立機關」:都是內部分工或審級制度,不是權力分立。 「我國國會為兩院制」「已改為三權分立」「權力分立只存在於內閣制」:均錯。 「政黨依席次比例推薦委員違憲,是因違反政黨平等或民主原則」:錯,關鍵在於完全剝奪行政院的人事決定權。 「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是法律優位或比例原則」:錯,考的是權力制衡。 「檢察一體、行政一體違反權力分立」:錯,違反的是審檢一體。 「將事實置於構成要件以得出結論,稱為準用、歸納或類推」:錯,應為涵攝;類推適用不是涵攝。 「涵攝是比較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錯,涵攝比較的是個案事實與構成要件。 「小前提是確定故意、過失等用語的意義」「小前提是違法性、第三段是有責性」:錯,前者屬法律解釋,後者混淆犯罪或侵權的審查階層。 「三段論法不需要考慮個案事實」「法規範要件多為單一特徵」「包括陳述意見」:均錯。 「我國禁止法官解釋法律」:錯。 「行政機關依不告不理原則、須待人民請求才適用法律」「行政機關不受上級指揮監督」:均錯。 「法官得以法律有瑕疵為由拒絕審判」:錯。「不得拒絕適用法律」與「一事不再理」屬於司法原則;問行政原則時,應選主動適用、得為裁量。 記憶口訣 「五權橫著分,地方直著分;內部分工、審級救濟,不算分權。」 「大法條、小事實、出結論;事實套要件,就是涵攝。」 「行政:主動、裁量、聽上級;司法:不告不理、不再理、不拒判、獨立審。」 「審檢要分隸,檢察可一體,審檢一體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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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 關於法院與行政機關之適用法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適用法律不受上級機關之指揮監督 (B)行政機關適用法律不受上級...
  2. 3 有關行政機關適用法律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本於依法行政原則,無待人民請求,均應主動適用法律 (B)行...
  3. 9 下列何者為行政機關適用法律之基本原則? (A)一事不再理原則 (B)主動適用原則 (C)不告不理原則 (D)消極被動原則
  4. 9 下列關於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適用法律方式的差別,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時,較司法機關有更大的裁量空間 (B)若無人...
  5. 15 關於行政機關適用法律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在不牴觸法律之範圍內,機關得自由裁量 (B) 機關須待人民請求,...
  6. 9.下列何者為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 (A)不告不理 (B)一事不再理 (C)得為裁量 (D)不得拒絕適用法律
  7. 下列何者為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 (A)不告不理 (B)一事不再理(C)得為裁量 (D)不得拒絕適用法律
  8. 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A)審判獨立 (B)檢察一體 (C)行政一體 (D)審檢一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