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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員與監察委員任命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3
司法人員與監察委員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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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分清「誰提名、誰同意、誰任命」:有立法院同意權,不代表一定由總統提名;由總統任命,也不代表一定須經立法院同意。 掌握五院院長的產生方式:立法院院長由立委互選;司法院、監察院院長同時是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院院長與考試委員分別設置。 熟記大法官十五人(含正、副院長)、個別任期八年、不得連任;並區分「任期保障」「終身職待遇」與「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三種不同保障。 理解普通法院三級三審、刑事上訴方向、院長職權,以及司法行政監督與審判獨立的界線。 辨認舊題用語與現行制度,例如「最高法院檢察署」現稱最高檢察署、法庭錄音的主體區分、考試委員人數未見於增修條文。 核心觀念 一、五院院長及重要人員如何產生 職位產生方式與辨識重點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行政院政務委員亦非立法院人事同意權的對象。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是五院中唯一由成員互選院長者;立法委員總額一百一十三人,人數明定於增修條文。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共十五人,含院長、副院長,即院長、副院長由大法官擔任。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院長、副院長與考試委員是分別設置的職位,院長不由考試委員擔任。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監察委員共二十九人,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六年。 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雖設於監察院,同意權仍屬立法院。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依法院組織法,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最高法院院長不採「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程序,不能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混淆。 憲法增修條文沒有明定考試委員人數(只寫「若干人」),員額由法律規定;立法委員、大法官、監察委員人數則都明定於增修條文。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依各該組織法係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因此: 問「何者須經立法院同意」:這些獨立機關委員要選。 問「何者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這些獨立機關委員不是,因提名者為行政院院長。 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司法院秘書長、行政院政務委員,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 二、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與超出黨派 依釋字第六三二號,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均為憲法所設置並賦予職權的法定職位,不容任意虛置。總統於當屆任期屆滿前,負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的義務;立法院也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不得消極不行使,使監察院無從運作。但立法院負有審議義務,不等於必須同意所有被提名人。 同意權是就被提名人的資格與適任性進行審查,解釋意旨並沒有要求立法院以「包裹表決」方式行使同意權。 憲法及增修條文明定須超出黨派之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者: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現為懲戒法院法官)屬行使懲戒審判權的法官,也在此列。考試委員雖由總統提名,行使職權不受總統或考試院院長指揮監督。行政院政務委員屬政務官,須配合施政,不在「超出黨派」之列。 三、大法官的組成、職權與身分保障 依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自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是十五人之外再加正、副院長。大法官任期八年,個別計算,不分屆次,不得連任。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因此「所有大法官都享有八年任期保障」是錯的。 憲法本文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第七十九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掌理上述事項。注意兩點: 十五人的員額出自增修條文,不是憲法本文。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出自憲法本文,不是增修條文。 大法官的職權包括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及政黨違憲解散案等。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是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由立法委員表決,不是大法官審理的案件。 身分保障是本單元最易混淆處: 項目大法官的情形 是否為憲法上法官是。依釋字第六〇一號,大法官是行使司法權的憲法上法官,受審判獨立保障。 終身職待遇增修條文規定: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即只有由法官轉任者享有終身職待遇,與是否為正、副院長無關。 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依釋字第六〇一號,大法官的俸給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非依法律不得減俸的保障。 大法官作成的憲法解釋屬抽象規範審查,傳統上不是一般訴訟的個案裁判;但不能據此說大法官不是法官或不受身分保障。 四、審判獨立與法院行政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第八十一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審判獨立不排除合理的司法行政監督。依釋字第五三九號,庭長是法官兼任的司法行政職務,法官身分及職位應受保障,但庭長的兼職不在保障之列;在不影響法官身分、不違反審判獨立的範圍內,司法行政機關得為合理措置,免除庭長兼職並不違反審判獨立。 各級法院由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庭長只監督該庭事務,書記官長負責書記廳事務,檢察長則是檢察署的首長。 五、普通法院的組織、管轄與審級 法院設置地點及重點 地方法院設於直轄市或縣(市),通常為民、刑事第一審法院,得設簡易庭。 高等法院設於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受理不服地方法院通常程序第一審判決的上訴。 最高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為普通訴訟的終審法院。 法院組織法規定法院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級,採三級三審為原則(另有例外,例如部分案件二審終結)。「憲法法院」不屬法院組織法所定的法院分級。 對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不服,原則上應上訴於高等法院(如臺北地院判決不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不是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司法院、監察院或法務部。司法院是最高司法機關,但不直接審理一般上訴案件;法務部屬行政院,掌理檢察行政。 普通法院掌理民事、刑事審判及非訟事件等;訴願是向行政機關提起的行政救濟,不屬法院事務。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管轄區域的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 六、法庭程序與檢察組織 法庭語言: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國語或聽覺、語言障礙者,由通譯傳譯,辦理檢察事務時亦同。法警、公設辯護人、執達員都不負責傳譯。 迴避:迴避規定適用於法官,並準用於法院書記官及通譯;庭務員不是當事人得聲請迴避的對象。 法庭錄音:須區分主體。法院開庭時應予錄音,必要時得錄影,屬法院依法應為;而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所以「經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核准始得錄音」與「(法院)一律錄音」都可成立;「絕對不得錄音」「經檢察官核准」則錯。 檢察組織: 舊稱「最高法院檢察署」現稱最高檢察署,其首長為檢察總長。 檢察事務官設於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舊稱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不限地方層級,也不是設在法院、行政法院或懲戒機關。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設於法務部,不是司法院或檢察署。 常考陷阱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錯,現制由總統直接任命。 「考試院院長由考試委員擔任」:錯。司法院、監察院正副院長計入成員總數,考試院正副院長另設。 「司法院院長由大法官互選」或「監察院院長互選」:錯,五院中只有立法院院長由成員互選。 「中選會、公平會、通傳會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錯,提名者為行政院院長;但若題目只問「須經立法院同意」則要選。 「考試委員由考試院院長提名」或「受總統、院長指揮監督」:錯,由總統提名,且獨立行使職權。 「檢察總長經監察院/司法院同意,或總統逕行任命」:錯,經立法院同意。 「最高法院院長經立法院同意」:錯,與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區分。 「增修條文明定考試委員人數」:錯,增修條文只規定「若干人」。 「行政院政務委員須超出黨派」:錯,超出黨派者為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含懲戒法官)。 「立法院應以包裹表決行使監委同意權」:不符釋字第六三二號意旨;但「不得消極不行使」「總統應適時提名」正確。 「大法官除正、副院長外皆受終身職待遇」:錯,關鍵是「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終身職待遇。 「大法官不是法官、不受身分保障、可以減俸」:錯,大法官是憲法上法官,非依法律不得減俸。 「所有大法官都享有八年任期保障」:錯,並為院長、副院長者不受任期保障。 「憲法本文規定大法官十五人」「增修條文規定統一解釋權」:兩者出處互換,都錯。 「大法官審理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錯,不信任案由立法院處理。 「免除庭長兼職違反審判獨立」:錯,庭長是行政兼職,不屬法官身分保障範圍。 「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上訴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司法院、法務部」:錯,原則上上訴高等法院。 「憲法法院屬法院組織法的法院分級」「訴願屬法院事務」:都錯。 「庭務員得被聲請迴避」:錯,準用迴避者為書記官、通譯。 「檢審會設於司法院」「檢察事務官只設於地方檢察署」:錯,檢審會在法務部,檢察事務官各級檢察署皆可置。 記憶口訣 「行長總統任,立長委員選;司監長在內,考長另列員。」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立法院院長由委員互選;司法院、監察院正副院長計入成員總數,考試院正副院長另設。 「司十五、監二九、考若干;大法八年不連任,正副院長沒保障。」大法官十五人、監察委員二十九人明定於增修條文,考試委員人數則否;並為正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轉任法官才終身,減俸仍要依法律。」大法官只有法官轉任者享終身職待遇,但所有大法官都受非依法律不得減俸的保障。 「法院地高最,高院省直特,最高在中央;檢審法務部,通譯管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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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 下列何者不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A)司法院副院長 (B)司法院大法官 (C)最高法院院長 (D)...
  2.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之任命程序為何? (A)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B)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
  3. 13有關監察委員人事案,下列何者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不符? (A)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 (B)總...
  4. 10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B)屬行使司法權之憲法上法官 (C)除正、副院長外...
  5. 7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之人數為何? (A)9人 (B) 11 人 (C) 15 人 (D) 17 人
  6. 10 依現行法律規定及實踐,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之組織與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設大法官 15 人,含正、副院長在內 (B)...
  7. 7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關於大法官之組成及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本文規定司法院有解釋憲法之權 (B)...
  8. 7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司法院大法官職司憲法解釋,不進行個案審判,非憲法第 80 條規定之法官 (B)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