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刑法第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要有法律特別規定,才予處罰。 以「是否認識犯罪事實」及「對結果的態度」,區分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有認識過失與無認識過失。 判斷過失要檢查四件事:注意義務、注意能力、義務違反,以及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熟記處罰過失的常考罪名,並分辨過失傷害、故意傷害與傷害致重傷。 留意修法差異:現行過失致死、過失傷害規定,已不再另設業務過失的加重類型;刑法總則也沒有重大過失加重處罰的規定。 核心觀念 一、刑法第12條:處罰故意是原則,處罰過失要有特別規定 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所以,發生損害不代表一定成立犯罪。行為除了要符合各罪的客觀要件,也要具備法律要求的主觀要件。 故意與過失是本單元的主觀構成要件重點。特定犯罪另外要求的意圖(例如竊盜罪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也屬於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動機是促使行為人犯罪的原因,通常不是構成要件要素,不要和故意、過失、意圖混為一談。 二、刑法第13、14條:四種主觀心理的比較 類型法條與判斷標準關鍵心理 直接故意第13條第1項:對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知道,而且要它發生。 間接故意(又稱未必故意)第13條第2項: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預見,而且接受結果。 無認識過失第14條第1項: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本來應該、也能注意,卻疏忽了。 有認識過失第14條第2項: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預見,但確信不會發生。 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都已預見風險,差別在於是否接受結果。「撞到也沒關係」是間接故意;「相信自己閃得過,絕不會撞到」才是有認識過失。行為人說「我沒有想害他」,不能就此認定為過失。只要結果「不違背其本意」,仍然屬於故意。 故意的分類是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故意一定要對犯罪事實有所認識,所以沒有「有認識故意」與「無認識故意」的分法。「有認識/無認識」是過失的分類。 一般故意犯罪,原則上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都可以成立。分則條文特別以「明知」作為主觀要件的,限於直接故意才成立,例如刑法第213條的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明知」對應的是直接故意,不是間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受賄罪、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並沒有這種「限於直接故意」的特色。 例如,向與他人相擁的目標開槍,已預見可能射中旁人,仍執意開槍,表示接受旁人死亡的結果。旁人中槍死亡時,對旁人成立故意殺人既遂(間接故意)。被射中的人不是原本主要想殺的人,並不妨礙間接故意成立,不能只論過失致死。 三、過失犯的成立: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應注意是指依具體情況負有注意義務;能注意是指具有履行注意義務的能力與可能性;不注意則是沒有履行這項義務。看到有人受傷,不能就倒推行為人一定有過失。「明知結果會發生」或「結果不違背本意」屬於故意,不是過失的要件。 注意義務可以來自法令規則、契約、業界成規(習慣),以及具體生活關係中的合理要求。尚未通過生效的法律草案,不能當作注意義務的來源。 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結果犯,還須有死亡或傷害結果,而且違反注意義務與結果之間要有因果關係,考題常以「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表述。如果盡到注意義務仍無法避免結果,就不能只憑結果處罰。 常見的過失傷害情境如下,都應檢查管理者的注意義務: 拖地後沒有警示地面濕滑,導致顧客跌傷。 遛狗時疏於控制,犬隻掙脫咬傷路人。 在社區養蜂,自認蜜蜂不會傷人,卻有路人被螫傷。 以上情形都成立過失傷害。動物出於本能活動,並不當然排除飼主的過失責任;自以為「不會傷人」,也不能免除注意義務。 駕車急著逃離爭執現場,因操作疏失撞死人,如果沒有殺人或傷害故意,而符合過失要件,應論過失致死。不能單憑先前發生爭吵,就認定成立殺人罪、傷害罪或傷害致死罪。 四、哪些犯罪處罰過失? 處罰過失的常考類型沒有過失處罰規定的常考類型 過失致死:刑法第276條。竊盜、侵占。 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刑法第284條。一般毀損。 公務員過失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第132條第2項。偽證、賭博、內亂。 公務員因過失致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第163條第2項。不能因為行為名稱相近或結果嚴重,就自行創設過失罪名。 不小心砸壞他人電腦、開車撞壞他人車輛,或撞死他人飼養的犬隻(犬隻在刑法上評價為財物),都不能論以「過失毀損罪」,因為刑法沒有這項處罰規定,行為人不犯罪。但仍可能負民事賠償責任。「侵權行為」是民事概念,刑法上沒有「侵權行為罪」。如果是故意撞壞他人車輛,則可能成立毀損罪。 雙方都有過失,不代表刑事責任互相抵銷;雙方都有故意,也沒有「故意相抵」。民事賠償上的「過失相抵」,不能拿來免除刑責。 五、加重結果犯:基本行為是故意,加重結果須能預見 加重結果犯,是行為人故意實行基本犯罪,卻發生法律規定的較重結果。刑法第17條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結果而有加重其刑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不適用加重規定。所以,不是「結果越嚴重,就一律負加重責任」。 例如,只有普通傷害的故意,毆打後卻使被害人失明而且無法治癒。如果這個結果客觀上可以預見,就成立傷害致重傷罪。失明屬於重傷的典型類型;但結果是重傷,不代表行為人一開始就有重傷故意。 三種情形要分清楚: 有重傷故意而造成重傷,成立故意重傷罪。 只有普通傷害故意,卻造成可預見的重傷結果,成立傷害致重傷罪。 沒有傷害故意,僅因疏失造成重傷,成立過失致重傷罪。 任何人都可以逮捕現行犯,這屬於依法令的行為;但不能藉此毒打對方。超出逮捕必要範圍的傷害行為仍然違法,不能主張正當防衛而不罰,也沒有當然減輕其刑的規定。 常考陷阱 「預見結果會發生,所以一定是故意」:還要看是否接受結果。確信結果不發生的,是有認識過失,以過失論。 「確信其不發生者,非過失」或「不違背本意者,以過失論」:兩者都錯。前者是有認識過失;後者是間接故意,以故意論。 「沒有積極希望結果,所以不是故意」:只要接受結果、結果不違背本意,就成立間接故意。 「故意分為有認識故意與無認識故意」:錯。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有認識、無認識是過失的分類。 「明知」屬於間接故意或概括故意:錯。以「明知」為要件的犯罪,限於直接故意,例如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不小心造成財物損失,就成立過失毀損」:先查有沒有處罰過失的明文。一般毀損不罰過失,民事賠償與刑事犯罪要分開判斷。 「凡疏忽洩密、疏忽致人脫逃都不罰」:公務員過失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過失致人脫逃,都有處罰規定;竊盜、侵占才沒有過失犯。 「事出猝不及防」是過失要件:錯。過失要件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猝不及防反而可能表示不能注意。 「法律草案」是注意義務的來源:錯。注意義務來源是法令規則、契約、業界成規等。 「重大過失設有加重處罰規定」:錯。刑法並沒有針對重大過失加重處罰的一般規定。 「業務過失的刑責重於普通過失」:現行第276條、第284條已刪除業務過失的加重類型,這種說法不正確。 「造成重傷就一定是故意重傷罪」:要區分重傷故意、普通傷害故意加上可預見的重傷結果(傷害致重傷),以及單純過失。 「雙方都有過失,可以過失相抵而不罰」:錯。過失相抵是民法概念,不影響刑事責任。 記憶口訣 「明知有意,直接故意;預見接受,間接故意;預見確信,認識過失;應能未注,無識過失。」 「過失先找明文,結果再查因果;基本故意加重果,不能預見不加重。」 「過失罰人身,不罰竊、侵、毀;公務洩密與脫逃,過失也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