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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讓與、地租與拋棄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7
地上權讓與、地租與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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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依利用目的分辨普通地上權、區分地上權、農育權與不動產役權,並掌握地上權屬於不動產物權。 掌握地上權與建築物不得分離讓與,以及地租約定、欠租承擔與預付地租的效力。 區分「土地價值變動可請法院增減地租」與「不可抗力妨礙使用不得減免地租」,並熟記拋棄地上權時應付地租的計算方式。 熟記地上權不因工作物滅失而消滅,以及地上權消滅後工作物1個月內取回的規則。 掌握不動產役權的從屬性、不可分性、非獨占性、自己不動產役權、時效取得要件與設置的維持及使用。 核心觀念 一、用益物權的辨認與存續期間 地上權、農育權及不動產役權均屬用益物權;地上權是不動產物權,不是債權,不是準物權,也不是以確保債權受償為目的的擔保物權。 權利利用目的與辨認重點期限重點 普通地上權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舊法條文另含「竹木」,現已移由農育權規範。可以定期,也可以不定期;未定期限,不代表雙方均可隨時終止。 區分地上權在他人土地上下的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的地上權,例如在土地上方架設纜車、地下捷運隧道。重點在空間範圍受到限定,不是租賃權,也不是不動產役權。 農育權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用。舊法的「永佃權」已廢除,由農育權取代。不得逾20年;約定超過者,縮短為20年(超過部分無效,20年部分仍有效)。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不動產役權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特定便宜之用。得約定存續期間,並非依法一律不得定期。 普通地上權未定期限者,存續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的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20年不是普通地上權的法定存續期限。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的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的存續期限。例如政府為興建高速鐵路在私人土地上成立地上權而未定期限,即以高鐵使用目的完畢時為存續期限;不是雙方可隨時終止,也不是固定20年或無限期。 地上權、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典權在現行法下都可以有期限的安排,沒有任何一種是法律規定「不得定有存續期間」。典權另有約定期限不得逾30年的上限。 二、地上權的讓與與建築物的移轉 地上權人原則上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該限制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因此,甲在乙地上有普通地上權並建造房屋,將房屋讓與丙時,地上權應一併由丙取得,甲不能自己保留地上權。這是既有地上權隨建物移轉,不是另外成立法定地上權,也不是使用借貸關係。 三、地租:成立、調整與對抗效力 地租約定不是地上權的成立要件,地上權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 情形效果 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地租(不是自行增減)。 未定地租的地上權,因土地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地租。 地上權人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的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連減少一部分也不可以。 地租約定經登記,地上權讓與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的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的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經登記者,得對抗第三人。 地上權人既然取得長期、穩定的物權利用地位,就應自行承擔不可抗力的風險,不要套用租賃契約租金減免的思考。 四、拋棄地上權:先看有無地租,再看期限與可歸責性 情形拋棄規則 無支付地租約定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 有地租,且定有期限得支付未到期的3年分地租後拋棄;所餘期限不足3年者,支付未到期的全部地租。 有地租,但未定期限得於1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的1年分地租後拋棄。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目的支付上述應付地租的二分之一後,得拋棄。 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目的得拋棄,並免支付地租。 「得拋棄並免付地租」的關鍵是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若僅是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包括雙方均無可歸責的情形),仍須支付一半;若可歸責於地上權人,則依一般規則支付。 五、地上權消滅與工作物處理 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的滅失而消滅。舊題用「工作物或竹木滅失」的文字,答案同樣是不消滅,也不是看土地所有人或地上權人的意思而定。地上權人仍可在原地重建。 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取回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者,地上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地上權人於地上權消滅後1個月內未取回者,工作物歸屬於土地所有人;其有礙於土地之利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回復原狀。 另外,工作物為建築物而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消滅時,地上權人另有請求土地所有人按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的特別規定。 六、不動產役權的定義與特性 不動產役權,是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提供便利者稱供役不動產,獲得便利者稱需役不動產。讓自來水管線通過他人土地以提高自己土地利用價值、利用他人土地汲水,都是典型的不動產役權。 從屬性: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的標的物。因此不動產役權沒有獨立性。 不可分性:需役不動產或供役不動產經分割時,不動產役權原則上仍為各部分的利益或就各部分繼續存續;例如供眺望的供役地分割成三筆,役權對三筆仍存續。但依其性質只關於其中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存續。 非獨占性(相容性):供役不動產所有人設定不動產役權後,無須得不動產役權人同意,仍得再設定用益物權;但後設定的物權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的物權。 定義雖以「他人不動產」為通常情形,但法律明文規定不動產役權亦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例如建商整體規劃社區時預先設定)。 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必要時,不是當然消滅,而是由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求,就無存續必要部分宣告消滅。 七、不動產役權的取得與行使 因法律行為設定不動產役權,須依法登記。主張時效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為限。「繼續」指權利的行使不需每次有人為行為,可由設施持續提供;「表見」指有外部可辨識的設施或徵象。 情形可否時效取得理由 開設道路的通行可以道路持續存在且外觀可見,屬繼續並表見。 未設汲水設備的汲水不可每次需人為汲取,且無外部設施,不繼續。 眺望不可欠缺外部可辨識的設施,不表見。 放牧牛羊不可每次需人為行為,不繼續。 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或維持其權利,得為必要的行為,但應擇於供役不動產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權利而為設置者,有維持其設置之義務。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於無礙不動產役權行使的範圍內,得使用該設置,並應按其受益之程度分擔維持設置的費用。 常考陷阱 「地上權建物讓與後,地上權仍由原地上權人保有」或「建物與土地間成立法定地上權、使用借貸」:錯。地上權與建物不得分離讓與,地上權一併移轉給受讓人。 「地上權為債權、擔保物權或準物權」:錯,地上權是不動產物權(用益物權)。 「地上權一定要約定地租」:錯,地租不是成立要件。 「不可抗力妨礙土地使用,得請求增減或免除租金」:錯,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能請求法院增減的是「土地價值昇降致顯失公平」。 「已預付地租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錯,經登記者得對抗。「受讓人對前手欠租負連帶責任」則是正確敘述(以地租約定經登記為前提)。 「未定期限且有地租,拋棄須付3年分地租」:錯,應為1年前通知或支付1年分地租;3年分是定有期限的情形。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得拋棄並免付地租」:錯,只能減為支付二分之一;免付地租必須是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 「工作物(或竹木)滅失,地上權即消滅」或「視當事人意思而定」:錯,地上權不因此消滅。 「地上權消滅後逾1個月未取回,工作物仍屬地上權人所有」:錯,歸屬土地所有人。 「公共建設地上權未定期限,雙方可隨時終止/為20年/無限期」:錯,以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為存續期限。 「農育權約定25年,全部無效」:錯,縮短為20年,20年部分有效。 在他人土地上方架設纜車:屬區分地上權,不是不動產役權。 「不動產役權具有獨立性,可與需役不動產分離讓與」:錯,違反從屬性;土地分割後役權仍存續,考的是不可分性。 「不得在自己的不動產上設定不動產役權」:錯,法律明文允許。 「設定不動產役權後,再設定用益物權須得役權人同意」:錯,無須同意,但不得妨害先設定的役權。 「不動產役權無存續必要時當然消滅」:錯,須由法院依供役不動產所有人請求宣告消滅。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不得使用役權人的設置」:錯,於無礙役權行使範圍內得使用,並按受益程度分擔費用。 時效取得題:只有「開設道路的通行」同時符合繼續並表見;眺望、放牧、未設設備的汲水都不行。 記憶口訣 「房地同移、物滅權存、一月歸地主。」建物讓與地上權跟著走;工作物滅失地上權不消滅;消滅後1個月不取回就歸土地所有人。 「價變找法院、天災自己扛。」土地價值昇降可請法院增減地租;不可抗力不得減免。 「定期三年、不定一年、無責減半、地主有責全免。」有地租而拋棄時的計算順序。 「役權隨地不獨立、分割仍存、時效要繼續表見(開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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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4 甲在乙的土地上設定普通地上權,並建造A屋,今將A屋讓與丙,該地上權應如何處理? (A)一併由丙取得...
  2. 35 依民法物權編規定,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租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租金約定並非地上權之成立要件 (B)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
  3. 32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
  4. 地上權人,如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時,得否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A)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B)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
  5. 34 地上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受該約定拘束。地上權人於下列何種情形,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A)因不可...
  6. 38 地上權消滅時,對於工作物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上權人得取回工作物 (B)土地所有人得以時價購買工作物 (C)工作物...
  7. 38 下列何者,非屬不動產役權的特性? (A)從屬性 (B)獨立性 (C)不可分性 (D)非獨占性
  8. 35 下列關於不動產役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不動產役權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便宜之用,故依法不得於自己不動產上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