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契約成立的原則: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即成立,明示、默示均可,一般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 區分要約與要約引誘:熟記「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視為要約、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並掌握常見例子的歸類。 變更內容的承諾: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要約的要件、拘束力、失效原因,以及要約撤回如何「阻止要約生效」。 一般懸賞廣告與優等懸賞廣告:性質、報酬請求權歸屬及完成行為所得權利(如著作權)的歸屬。 核心觀念 一、契約成立:意思表示合致 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明示是直接以言語、文字表達;默示則是由行為及具體情況推知其意思。默示不等於單純沉默,不能只因對方沒有反對,就認定其承諾。 一般契約原則上不須書面,屬「不要式」;只有法律另有方式要求時,才須依法定方式。題目若說契約「以明示為必要」或「一定要以書面為之」,均屬錯誤。 當事人對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契約成立;對非必要之點意思不一致時,由法院依事件性質決定。因此不能說「非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不一致,一律不影響契約成立」。 二、要約的要件 要約是以訂立契約為目的所為的意思表示,具有對方一經承諾,契約即告成立的效果意思。例如向他人表示願將特定物以特定價格出售,即使以「要不要?」「有無意願購買?」的問句方式提出,因標的、價金已明確,仍屬要約,而非要約引誘。 須由特定人為之:要約人必須確定,才知道誰受契約拘束。 不必向特定人為之:可向特定人提出,也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出(如自動販賣機、標價陳列)。這是「非要件」的常考點。 內容須確定或至少可得確定:使相對人只要表示同意,契約內容即可確定。 以訂立契約為目的:須有受承諾拘束的意思,不能只是探詢交易機會。 以電話向他人提出出售條件,雙方可即時交談,屬對話之要約;以書信、電子郵件等不能即時互動的方式提出,則為非對話之要約。 三、要約與要約引誘 要約引誘是喚起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約的表示,本身沒有「對方同意即成立契約」的意思,因此不具拘束力,相對人對之也無法為有效的承諾;相對人回應的訂購表示,才是要約。 要約要約引誘 具拘束力,相對人可為承諾使契約成立無拘束力,相對人的回應僅為要約 內容須確定或可得確定內容可能尚未完整,仍待進一步磋商 常見例子歸類: 行為法律性質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民法第154條第2項明定視為要約。 設置標示商品及價格的自動販賣機屬標價陳列的典型,視為要約;投幣購買即為承諾。 在超商挑選標價商品結帳購買商品標價陳列為要約,顧客購買為承諾。 價目表之寄送同條項但書:不視為要約,屬要約引誘。 房屋出租招貼、報紙徵才廣告、徵求工讀生廣告要約引誘(出租人、雇主仍須挑選對象、議定條件)。 法院拍賣公告要約引誘。 法院拍賣之投標要約。 電話訂購便當等具體訂購內容具體且有締約意思,屬要約。 四、承諾須與要約一致 承諾是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同意,使契約成立的意思表示。依民法第160條第2項,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例如對方開價1萬元,回答「6千元我就買」,即屬變更內容,是拒絕原要約並提出新要約,須原要約人再承諾,契約才成立。 此時角色互換:提出新價格者成為新要約人,原要約人成為新要約的受領人。原要約人若拒絕,新要約即失其拘束力,契約不成立。注意法條用語是「視為新要約」,不是「推定」,也不是「要約之引誘」,更不是「承諾的一種」。 另外,依習慣或事件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契約即成立,稱為意思實現(民法第161條);這與變更要約後的「新要約」是不同概念。 五、要約的拘束力與失效 依民法第154條第1項,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事件性質可認為無受拘束意思者,不在此限。受要約拘束不代表契約已成立,仍須有有效承諾。 經拒絕(第155條):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對話要約(第156條):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非對話要約(第157條):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的時期內,相對人不為承諾,失其拘束力。 定有承諾期限(第158條):非於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 六、要約撤回:阻止要約生效 非對話意思表示於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撤回通知若先於要約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即可阻止要約發生效力。因此,撤回不是讓已生效的要約「自撤回通知到達時起向後失效」;撤回通知也不以對話方式為限。 依民法第162條,撤回要約之通知雖在要約到達之後才到達,但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且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人即發遲到之通知;相對人怠於通知者,撤回通知視為未遲到。所以「撤回通知遲到,其撤回當然失效」並不正確。 七、一般懸賞廣告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民法第164條),例如登報懸賞尋回走失的狗、拍得稀有動物照片給獎金。它不是委任、僱傭、代理權授與,也不是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考試上,其性質採契約行為,不是共同行為、事實行為或中性行為。 廣告人義務:對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由最先完成者取得報酬請求權,其他人不能共同請求。 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善意給付最先通知者:廣告人給付報酬之義務即消滅;若為惡意給付,義務不消滅。 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行為者:上述規定同樣準用,仍有報酬請求權。 依民法第164條之1,因完成懸賞行為而可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不在此限。因此,因懸賞完成攝影著作,即使不是最先完成而未得報酬,廣告未另聲明時,著作權仍歸拍攝的行為人。 八、優等懸賞廣告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民法第165條之1),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名稱就叫「優等懸賞廣告」,不是評比、競賽或報酬懸賞廣告。 其重點是「完成行為、期間內通知、評定優等」,並非誰最先完成就當然得獎。優等之評定由廣告中指定之人為之;廣告未指定者,由廣告人決定方法評定。 完成行為所取得權利的歸屬,與一般懸賞廣告相同:原則屬於應徵人,廣告另有聲明者依其聲明。故建築著作經評定為優等,廣告無特別聲明時,著作權屬於應徵人,不屬於廣告人,也不是雙方公同共有。 常考陷阱 「契約以明示為必要」「一定要書面」:錯。明示、默示均可,一般契約不要式。 「非必要之點不一致不影響成立」:錯。推定成立的前提是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不一致時由法院依事件性質定之。 「要約須向特定人為之」:錯。這不是要約要件;「須由特定人為之」才是。 「要約內容無須可得確定」:錯。內容至少須可得確定。 「標價陳列推定為要約」或「屬要約引誘」:錯。法條用語是「視為要約」。 「價目表之寄送視為要約」:錯。不視為要約,屬要約引誘。 「房屋出租招貼、徵才廣告、法院拍賣公告是要約」:錯,均為要約引誘;但法院拍賣之「投標」是要約。 「要約與要約引誘均可為有效承諾」:錯。要約有拘束力,要約引誘沒有,對要約引誘無從承諾。 「以具體價格詢問對方要不要買,是要約引誘」:錯。標的、價金明確,屬要約。 「變更要約後推定為新要約」「視為要約之引誘」「仍屬承諾」:均錯。正確是「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原要約人未承諾前契約不成立。 「非對話要約非立時承諾即失拘束力」:錯。立時承諾是對話要約的規則;非對話看通常可期待承諾到達的時期。 「撤回是自通知到達時起向後失效」「撤回須以對話為之」「遲到即當然失效」:均錯。撤回是阻止要約生效,且有遲到通知的特別規定。 「懸賞廣告是事實行為或共同行為」:錯,考試採契約行為。 「非最先完成者仍可與最先完成者共同請求」:錯。先後分別完成,由最先完成者取得。 「惡意給付最先通知者,義務仍消滅」:錯。只有善意給付才免責。 「不知有廣告而完成,無報酬請求權」:錯,法律明文準用。 「得獎或懸賞即由廣告人取得著作權」「雙方公同共有」:錯。廣告未另聲明時,權利屬於行為人(應徵人)。 記憶口訣 「標價視要約,價目引人約;改約成新約,拒絕失拘束。」 「撤回擋生效,先到或同到;懸賞看先完成,善意給付才免責;優等須期間、須評定;廣告沒說,權利歸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