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辨認血親、姻親與單純的親家關係,再判斷是否落入禁婚範圍。 掌握近親禁婚的三組標準: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一律禁止、六親等內旁系血親禁止、五親等內且輩分不同的旁系姻親禁止。 區分「姻親關係消滅」與「禁婚限制消滅」:直系姻親即使因離婚不再具有姻親關係,仍不得結婚。 辨別效力:違反近親禁婚為無效;未達結婚年齡為得撤銷;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核心觀念 一、婚約:訂婚不等於結婚 依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父母不能代替子女決定。依第973條,男女未滿17歲不得訂定婚約;未成年人訂定婚約,另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注意:訂婚年齡為17歲,結婚年齡為18歲,兩者不可混用。 婚約不會產生夫妻身分,也不能據以請求法院強迫對方結婚。民法第975條明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但無正當理由違反婚約,對他方因此所受損害仍應負賠償責任。 婚約並非一訂就不能解除。依第97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他方得解除婚約: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故違結婚期約。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有重大不治之病。 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有其他重大事由。 依上述事由解除婚約時,無過失的一方得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者,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依第979條之1,因訂定婚約而為的贈與,於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判斷重點是贈與是否基於訂婚目的,不能把交往期間所有一般禮物都直接視為應返還。婚約的損害賠償及贈與物返還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先認親屬:姻親有法定範圍 依民法第969條,姻親只有三種: 類型例子親系、親等的算法 血親之配偶兄長的妻子、女兒的丈夫從其配偶(即自己的血親)與自己的親系、親等 配偶之血親妻子的母親、丈夫的兄弟從其與配偶的親系、親等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妻子兄弟的妻子、妻子姊妹的丈夫從其與配偶的親系、親等 例如:配偶的母親是一親等直系姻親;女兒的丈夫(女婿)對岳父母而言也是一親等直系姻親;兄長的妻子是二親等旁系姻親,且與自己同輩。 姻親不能無限連接。上表三種以外的關係,不是民法上的姻親。最典型的是親家:夫妻雙方的父母之間,屬「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在第969條範圍內,彼此沒有親屬關係。因此,雙方父母各自喪偶或無婚姻關係時,可以結婚,婚姻有效;同理,自己兒子前妻的弟弟,與自己也不是姻親。 作答順序:先確認有無法定親屬關係 → 再判斷直系或旁系 → 計算親等 → 旁系姻親再看輩分。 三、近親禁婚:民法第983條的三大類 親屬類型禁婚範圍判斷關鍵 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均不得結婚沒有親等上限;直系姻親關係消滅後仍受限制。 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不得結婚不以輩分不同為必要;因收養成立的四、六親等同輩旁系血親例外。 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五親等內」與「不同輩」必須同時具備。 旁系血親親等的計算,由自己往上數至共同祖先,再往下數至對方,每一世算一親等。因此兄弟姊妹為二親等、叔姪為三親等、堂表兄弟姊妹為四親等。表兄妹即使同輩,仍屬六親等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叔叔與姪女(三親等)也在禁止範圍。 收養所形成的法律上血親,也應納入判斷。父親的養女與自己具有兄弟姊妹的法律關係,屬二親等旁系血親,不能結婚。第983條的例外只有:因收養而成立的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相同者,不在禁止之列,不能把例外擴張到二親等的養兄妹。 此外,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的結婚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的直系親屬間,即使收養關係終止後仍適用。 四、離婚與死亡:直系、旁系姻親要分開看 依民法第971條,姻親關係因離婚或結婚經撤銷而消滅;配偶死亡並不是該條規定的消滅原因。但依第983條第2項,直系姻親的禁婚限制,在姻親關係消滅後仍然適用。 因此,女婿與岳母、媳婦與公公,即使原夫妻已離婚,仍不得結婚。常見情境如: 男子離婚後想娶前妻的母親 → 前岳母是直系姻親,無效。 母親未婚生女,女兒婚後離婚,母親想嫁給前女婿 → 前女婿是直系姻親,無效;母親是否曾結婚不影響判斷。 女兒離婚、岳父已死亡多年,前女婿想娶前岳母 → 仍屬直系姻親,無效。 原配偶同意、相關長輩已喪偶、經過多年或雙方均無其他婚姻關係,都不能排除這項禁婚限制。違反而結婚,依第988條為無效。 旁系姻親則須同時符合五親等內及輩分不同,才落入禁婚範圍。兄弟與嫂嫂、弟媳之間屬二親等同輩旁系姻親,不因這項親屬關係而禁止結婚。例如兄長死亡後,弟弟與守寡的嫂嫂結婚,婚姻有效。同理,兄妹各自的配偶之間(妻子兄弟的妻子等)雖屬「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但為同輩,亦不禁婚;若一方已離婚,姻親關係更已消滅。 五、結婚要件及違反時的效力 現行民法規定,男女未滿18歲不得結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只有宴客、同居或訂婚,均不能取代法定結婚方式。 違反事項效力 欠缺法定結婚方式無效 違反第983條近親禁婚規定無效 未達法定結婚年齡得依法請求撤銷,並非當然無效 有配偶而重婚,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原則無效;法律另設狹窄例外 重婚的例外,限於重婚雙方均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前婚姻消滅的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不能只看到當事人聲稱「不知道對方已婚」,就認定符合例外。 常考陷阱 「已經離婚,就能與前岳母(前女婿)結婚」:錯。姻親關係雖因離婚消滅,直系姻親禁婚限制仍繼續存在,結婚無效。 「經前配偶同意就有效」:錯。私人同意不能排除法定近親禁婚規定,不是「經同意始生效力」。 「違反近親禁婚只是得撤銷或效力未定」:錯。違反第983條的婚姻為無效,不待法院撤銷。 「旁系姻親五親等內一律禁婚」:錯。還須輩分不同;嫂叔、弟媳與夫兄等同輩關係不受限制。 「旁系姻親禁婚範圍是三親等或七親等,或沒有親等限制」:錯。是五親等以內輩分不同者。 「配偶死亡,姻親就全部消滅」:錯。死亡不是第971條的姻親消滅原因;守寡嫂嫂可以與亡夫兄弟結婚,關鍵在同輩旁系姻親不在禁婚範圍。 「子女結婚後,雙方父母是姻親,不得結婚」:錯。親家不屬第969條任何一類,雙方父母無配偶時結婚有效。 「沒有血緣的養兄妹可以結婚」:錯。父親的養女是二親等旁系血親,不在四、六親等同輩的收養例外內。 「同輩就都可以結婚」:錯。同輩只對旁系姻親有意義;四親等表兄妹仍屬禁婚的旁系血親。 「婚約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對方履行結婚」:錯。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只能依法請求損害賠償或返還訂婚贈與。 記憶口訣 「直系全禁,旁血六;旁姻五內不同輩。」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均禁婚;旁系血親六親等內禁婚;旁系姻親須五親等內且輩分不同。收養旁系血親另記四、六親等同輩例外。 「離婚斷姻親,直姻禁令留;親家不是親,嫂叔同輩可。」 「訂婚十七,結婚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