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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性質與效力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3
定金的性質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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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定金的證約作用:一方受有他方交付的定金時,推定契約成立,這是證約定金的性質。 熟記未另有約定時定金的四種處理方式:履行、付定金者可歸責、受定金者可歸責,以及雙方均不可歸責。 區分證約定金、成約定金、立約定金、違約定金與解約定金,尤其記住「作為契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擔保」的是違約定金。 理解違約金的預設性質、法院減少違約金的事由,以及以金錢以外給付為標的的準違約金。 記住最高約定利率為週年百分之十六,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並與法定利率區別。 核心觀念 一、定金的性質:先辨認約定的功能 定金是訂約當事人一方交付他方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可依約定具有不同功能。判斷題目時,應先看它是在證明契約成立、擔保契約訂立、擔保履行,還是保留解除契約的權利。 類型主要功能辨識關鍵 證約定金證明契約已成立受有定金,推定契約成立 成約定金當事人特別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契約成立要件須交付定金,契約才成立 立約定金在契約成立前交付,擔保將來會訂立契約著重「將來訂約」 違約定金作為契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擔保著重不履行時的責任 解約定金依約定,以拋棄定金或加倍返還定金作為解約代價著重保留解約權 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此處的定金性質為證約定金。「推定」容許以反證推翻,並非不可推翻的「視為」。也不能反過來認為所有契約都必須交付定金才成立。 二、定金的效力:先看有無特別約定,再看可歸責於誰 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的處理方式,但以當事人未另有訂定為前提。因此,題目若有特別約定,應先辨明約定內容;沒有特別約定時,再適用下列規則。 情形定金如何處理判斷重點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定金作為給付之一部」是正確敘述,不是必然沒收 因可歸責於付定金者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付款方負責,不能要回 因可歸責於受定金者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受定金者應加倍返還收款方負責,返還兩倍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定金應返還雙方均無責,原額返還 加倍返還是總共返還原定金的兩倍。例如定金為1萬元,受定金者應返還的總額是2萬元;其中已包含原先收受的1萬元,不是另加2萬元而變成3萬元,也不是只返還原額1萬元。定金為5,000元時,加倍返還即為1萬元。 買賣特定二手物品時: 買方(付定金者)不慎摔毀標的物,致契約不能履行,屬可歸責於付定金者,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賣方(受定金者)在交付前不慎摔毀標的物,屬可歸責於受定金者,應加倍返還。 標的物因無名火(原因不明的火災)、天災等事由燒燬滅失,屬不可歸責於雙方,定金應原額返還,買方可以要回定金。 不能只看到火災或毀損,就直接判斷定金沒收;必須確認是誰造成的。 三、違約金的性質與準違約金 依民法第250條,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不履行債務時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以約定處理違約後的責任,並不是定金。 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當事人預先約定損害賠償總額。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違約金視為此種類型。 懲罰性違約金:以督促履約、制裁違約為目的,須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只因名稱寫「違約金」就認定具有懲罰性。 若約定債務人未於適當時期或未依適當方法履行時即須支付違約金,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該違約金視為因遲延或履行方法不當所生損害的賠償總額。例如工程每逾期一日按工程費一定比例計算違約金,並不代表承攬人支付後即可不必完工。 民法第253條規定,約定違約時應為金錢以外之給付者,準用違約金相關規定,通稱準違約金。因此,違約責任的約定不限於支付金錢;它不叫實物違約金、替代違約金,也不是法定違約金。 四、違約金的減少:一部履行與金額過高 依據適用情形法律效果 民法第251條債務已為一部履行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利益,減少違約金 民法第252條約定違約金額過高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與懲罰性違約金,都適用過高酌減規定。不能認為懲罰性違約金既有制裁功能,法院就一律不得減少。 違約金過高時,當事人的處置方式是聲請法院酌減。其效果不是契約無效,也不是違約金約定無效或得撤銷;當事人不能直接拒絕給付,也不能主張「窮困抗辯」或全部免付。另外,約定違約金本身不會排除契約解除權;仍應依解除權的要件判斷能否解除。 五、約定利率上限:超過部分無效 依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這是強制規定,不能由當事人合意排除。 例如約定年息百分之二十,只有超過百分之十六的部分無效;原本之債及未超過上限的利息之債仍然有效,不會一併無效,也不是將全部利息改按百分之五計算,更不是債權人對全部利息都無請求權。 民法第203條的法定利率為週年百分之五,適用於應付利息而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的情形。它與第205條的最高約定利率,適用前提不同。 舊法曾以週年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並規定超過部分「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現行法應記為百分之十六、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作答時不要混用舊法的效果。 常考陷阱 「受有定金,視為契約成立」:錯在「視為」;法條用語是「推定」,可以反證推翻。 「受有定金推定契約成立,此定金為立約定金或解約定金」:錯。第248條的定金是證約定金。 「以定金作為契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擔保,稱為證約定金或解約定金」:錯。應為違約定金。 「未另有約定時,定金應作為給付之一部」:這是正確敘述,不要誤判為錯誤選項。 「受定金者造成不能履行,付定金者僅得請求返還該定金」:錯。應加倍返還;定金1萬元即返還2萬元,不是1萬元或3萬元。 「標的物因無名火燒燬,付定金者不得請求返還定金」:錯。無名火屬不可歸責於雙方,定金應返還。 「交付定金後,就能任意反悔並以定金抵償」:錯。必須辨明是否約定解約定金,不能把一般定金直接當成任意解約的代價。 「違約金除另有訂定外,視為定金或懲罰性違約金」:錯。依第250條第2項,視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 「違約責任只能約定金錢」:錯。可約定金錢以外之給付,稱為準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法院不得酌減」或「違約金過高即約定無效、契約無效、得撤銷」:均錯。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當事人應聲請法院酌減。 「有違約金之約定即不得解除契約」:錯。違約金約定不排除解除權。 「約定利率超過上限,原本與利息全部無效」或「改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或「債權人無請求權」:均錯。只有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的部分約定無效。 「民法是任意法,利率上限可合意排除」:錯。利率上限為強制規定。 記憶口訣 定金:「履行返或抵;付責不得返;受責加倍返;雙無責原返。」 定金類型:「推定成立是證約,擔保賠償是違約。」 違約金:「未約賠總額,過高請法院酌減;一部看利益,非錢叫準違約。」 利率:「約定上限十六,法定利率為五;超額部分無效,本金不受牽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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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4 以定金作為契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擔保,此稱之為: (A)證約定金(B)成約定金(C)違約定金(D)解約定金
  5. 25 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此處所稱之定金,性質上為: (A)證約定金 (B)解約...
  6. 29 甲承攬乙公司辦公室裝修工程,雙方約定,甲若未於 110 年 3 月 1 日前完工,每逾 1 日即給付工程費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下...
  7. 29 甲承攬乙公司辦公室裝修工程,雙方約定,甲若未於 110 年 3 月 1 日前完工,每逾 1 日即給付工程費千分 之一作為違約...
  8. 38 依民法之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當事人約定之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舊法:百分之二十)者,其效力如何? (A)原本之債與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