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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輔助人責任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8
履行輔助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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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區分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與不真正義務,掌握違反後的法律效果。 辨認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以及雙務契約的對待給付與危險負擔。 比較民法第224條履行輔助人責任與第188條僱用人侵權責任,特別注意免責與連帶責任。 熟記第187至191條的責任主體、免責事由及求償規定。 理解與有過失及信賴利益,避免把權利減損誤認為必然免責。 核心觀念 一、債之義務群與不真正義務 類型判斷重點例子或效果 主給付義務決定契約類型所固有、必備的義務。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並移轉財產權;買受人支付價金。 從給付義務輔助主給付,使債權人的給付利益完整實現。例如依約交付使用說明文件。 附隨義務依誠信原則產生的保護、告知、協力等義務。例如履約時避免損害相對人的人身或其他財產。 不真正義務強度較弱的義務,主要是為維護自己的利益;相對人通常不得請求履行。違反本身不發生損害賠償責任,只使自己承受權利減損或喪失,例如與有過失時賠償額被減少。 主給付、從給付及附隨義務的違反,均可能成立債務不履行責任;仍須符合各該責任要件,並非一有違反就當然賠償。不真正義務的違反,不成立債務不履行,也不會導致損害賠償。「決定契約類型所固有必備」是主給付義務的特徵,不是不真正義務的特徵。 二、債務不履行的基本類型 給付不能:給付已無法實現。例如應交付的特定車輛遭撞毀且無法修復。可歸責於債務人者,依第226條負損害賠償責任;不可歸責者,依第225條免給付義務。 給付遲延:給付仍屬可能,但未按時履行。有確定期限者,依第229條,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金錢債務不因債務人無資力而成為給付不能,借款到期未還屬給付遲延。 不完全給付:已為給付,但給付不符合債之本旨。依第227條,得按情形適用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規定;另造成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債務不履行的型態以「不能、遲延、不完全」三者為核心,「拒絕給付」不另列為獨立型態。下列都不是債務不履行:受領遲延(債權人方面的問題)、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另一種債的發生原因)、與有過失(損害賠償額的減免事由)、標的不能(契約效力問題)。 三、履行輔助人責任:第224條 債務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處是將輔助人的故意、過失直接歸責於債務人,債務人不能以「選任、監督已盡注意」免責。 例如車商出售中古車後派員工交車,員工超速撞毀尚未交付的車輛,車商應對買受人負給付不能的契約責任。買賣契約成立不等於動產所有權已移轉(動產須交付才移轉所有權),車子仍屬車商所有,員工並未侵害買受人的所有權,因此對買受人負責的只有車商,員工不因第224條而與車商連帶負責。 比較第224條(履行輔助人)第188條(僱用人) 責任性質契約(債務不履行)責任侵權責任 條文用語「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對外責任債務人負責;本條不使輔助人連帶負責僱用人與行為人原則上連帶負責 選任、監督已盡注意不能據此免責可以據此免責 四、雙務契約、危險負擔與信賴利益 雙務契約的雙方均因契約負擔債務,且雙方債務立於對價關係、互相牽連(不是各自獨立),因而發生同時履行抗辯及危險負擔問題。 不可歸責於雙方而全部給付不能:依第266條,他方免為對待給付;已為全部或一部對待給付者,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僅一部不能者,按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可歸責於債務人而給付不能:債務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他方仍應為對待給付,不是當然免為給付;若依法解除契約,則另依解除規定處理。 第三人造成標的物滅失:尚未交付的房屋遭鄰人過失延燒,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出賣人免給付義務,也不得再向買受人請求價金,但房屋所有權仍屬出賣人,故可向侵害其所有權的第三人請求賠償;買受人並非所有人,不能直接向該第三人請求。依第225條第2項,買受人另得向出賣人請求讓與其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已受領的賠償物。 信賴利益是回復至未信賴契約有效或成立時的狀態,與取得契約如約履行的履行利益不同。會發生信賴利益賠償的情形: 自始客觀不能:依第246條契約無效;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的一方,須對非因過失而信契約有效的他方賠償。 締約上過失:締約過程中違反誠信等情形致他方受損害。 錯誤意思表示之撤銷:表意人撤銷後,對信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損害的相對人負賠償責任。 自始主觀不能(只有債務人自己無法給付,他人可以)契約仍然有效,依債務不履行處理,賠償的是履行利益,不構成信賴利益的賠償。 五、與有過失:第217條 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的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減少損害者,也稱為與有過失。 因此,行人過馬路滑手機,至多是法院斟酌減輕賠償的事由,不能推論闖紅燈的駕駛「無須賠償」。侵權致死時,支出喪葬費者得向加害人請求該費用;死者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加害人若是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肇事,被害人家屬亦得向僱用人求償。 六、特殊侵權責任:第187至191條 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判斷重點是行為時的識別能力,不是年齡、行為能力、權利能力或訴訟能力。 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行為人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例如有識別能力的12歲兒童)。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行為人不負責,由法定代理人單獨負責(例如無識別能力的6歲兒童)。 法定代理人證明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可免責。因此,未成年人與法定代理人可能均不必負責。 被害人依上述規定不能受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行為人、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令其為全部或一部賠償。 受監護宣告之人在意識清醒時駕車、騎車撞傷他人,同樣看行為當時有無識別能力,而不是看其是否有行為能力。 第188條:僱用人。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並不因此免責。違反交通規則、未依指示行事(如送公文途中奔跑),只要與執行職務有關,不脫離職務範圍。 免責:僱用人證明選任及監督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安排司機連續超時工作,難認已盡監督注意。 衡平責任:被害人因上述免責規定不能受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賠償。 連帶效果:被害人得同時或先後向受僱人或僱用人請求全部賠償,但不得重複受償。 求償權:僱用人賠償後,對侵權的受僱人有求償權,且可就所賠全部求償,不是只能求償一半。 第189條:定作人。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侵害他人權利,原則上由承攬人自己負責,定作人不負責;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例外。承攬不是僱傭,不能套用連帶責任。 第190條:動物占有人。動物加損害於他人,由占有人負責,即實際管束動物的人,不一定是所有人(如狗寄養在親戚家,由親戚牽出散步時咬人,應向該親戚求償)。依動物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的管束,或縱加管束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可免責。動物因第三人或他動物挑動而傷人,占有人仍須對被害人負責,賠償後可向該第三人或他動物占有人求償;若是被害人自己挑動,法院得依與有過失減輕或免除賠償。 第191條:工作物所有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工作物造成損害,由所有人負責;證明設置、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欠缺所致,或已盡防止損害的相當注意者,可免責。外牆磁磚掉落,應向所有人請求,不是承租人、受託人或典權人;房屋出租由承租人使用,責任仍在所有人。另有應負責者,所有人賠償後得向其求償。 常考陷阱 「履行輔助人與債務人連帶負責」「由使用人單獨負責」:錯。第224條是債務人「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僱用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錯。這是第224條的用語,第188條是「連帶負責」。 「契約債務人證明選任監督無過失可免責」:錯。只有僱用人(第188條)可以,債務人(第224條)不行。 「僱用人代受僱人負責,受僱人免責」「僱用人賠償後不得求償」「只能求償一半」:均錯。 「違規駕駛不是執行職務,僱用人無須負責」:錯。與職務有關即屬之。 「未滿7歲/受監護宣告就一定無侵權責任」「看行為能力」:錯。看行為時的識別能力。 「無識別能力者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無識別能力時法定代理人無須負責」:均錯。無識別能力時由法定代理人單獨負責。 「動物因第三人挑動傷人,占有人不負責」:錯。占有人仍負責,再向第三人求償。 「動物找所有人、房屋找使用人」:顛倒。第190條找占有人,第191條找所有人。 「定作人與承攬人連帶負責」:錯。原則上承攬人單獨負責。 「被害人與有過失,加害人無須賠償」:錯。法院「得」減輕或免除,非當然免責。 「無錢還款是給付不能」「拒絕給付是債務不履行型態」「不當得利是債務不履行」:均錯。 「雙務契約雙方債務各自獨立」:錯。立於對價關係、互相牽連。 「可歸責於債務人給付不能,他方免為對待給付」:錯。他方仍應為對待給付。 「不可歸責雙方之給付不能,已付價金依締約上過失請求」: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自始主觀不能發生信賴利益賠償」:錯。契約有效,依債務不履行處理。 記憶口訣 「二二四,輔助如己不免責;一八八,僱受連帶可舉證。」「識別看當時,無識別法代扛;動物找占有,工作物找所有,承攬自己扛。」「不能、遲延、不完全;不真違反,自受不利。」「雙方無責免對待,已付返還靠不當;債務人有責仍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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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4 債務人之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有關債務履行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
  3. 27 有關侵權責任與契約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僱用人能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無過失而免責,契約債務人亦能證...
  4. 37 下列何者不構成信賴利益的賠償?(A)自始客觀不能 (B)自始主觀不能 (C)締約上過失 (D)錯誤意思表示之撤銷
  5. 32 下列何者非民法之債務不履行責任?(A)給付不能損害賠償責任 (B)給付遲延損害賠償責任 (C)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D)不完全給付損害...
  6. 34 甲開車闖紅燈,撞死正一邊過馬路一邊滑手機之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得主張乙若專心過馬路,就會看到甲的車...
  7. 31 下列何種義務之違反,不會導致損害賠償? (A)主給付義務 (B)從給付義務 (C)附隨義務 (D)不真正義務
  8. 31 關於「不真正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一種強度較弱的義務 (B)為決定契約類型所固有必備的義務 (C)其違反,僅使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