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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變更與利率限制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6
情事變更與利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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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情事變更原則的要件:契約成立後、不可預料的情事變更、維持原效果顯失公平,以及聲請法院調整;並能與誠信原則、信賴保護、給付不能等相近名詞區別。 記住最高約定利率為週年百分之十六,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並與法定利率百分之五區別。 區分定金的種類與功能,熟記契約履行、付定金者可歸責、受定金者可歸責及雙方均不可歸責時的處理。 掌握違約金的預設性質、兩種酌減事由,以及金錢以外給付的準違約金。 核心觀念 一、情事變更原則:契約成立後的公平調整 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這就是情事變更原則,目的在於因應訂約後不可預料的重大變化,經由法院裁量,公平分配當事人間的風險。 時間:契約已經成立,之後才發生情事變更(客觀事實或原先的生活關係產生重大變化)。 預見可能性:該變化不是訂約當時所能預料。 公平性:仍依原約定發生效果,將顯失公平。不是只要履約較困難、成本增加或利潤減少,就當然適用。 法律效果: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並非一方通知後就能自行變更契約。 情事變更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有關,但題幹若描述「契約成立後+非當時所能預料+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法院調整」,應辨認為情事變更原則。常見的干擾選項如下: 名詞重點與情事變更的差別 情事變更原則訂約後不可預料的重大變化,依原效果顯失公平,聲請法院調整本單元題幹描述的正解 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屬上位的一般原則,題幹未聚焦於訂約後情事變化 信賴保護原則人民對國家行為的正當信賴應受保護,多見於行政法不是處理私人契約訂約後的情事變化 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由決定是否締約、與誰締約及契約內容情事變更反而是在修正原約定的效果 給付不能給付已無法實現情事變更不以給付不能為必要,重點在顯失公平 不溯及既往、失權效、歸責原則、衡平原則分屬法律適用時間、權利久未行使、責任歸屬或一般公平概念均非民法上述規定的專有名稱 二、約定利率:上限十六,超額無效 依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這是保護債務人、限制契約自由的強制規定,當事人不能以合意排除適用。 例如本金十萬元,約定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超過百分之十六的部分無效;本金債務及上限內的利息約定仍然有效,不是全部利息無效,也不是改按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比較項目規則判斷關鍵 最高約定利率週年百分之十六有約定利率時,檢查是否超過上限 法定利率週年百分之五應付利息,但利率未約定且無法律可據時適用 超過上限的效果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原本之債、利息之債及上限內約定均有效 舊法曾以週年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並規定超過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現行法改為「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作答時應記住「十六、超過部分無效」,不要選「無請求權」的舊法寫法。 三、定金:先辨功能,再看不能履行的原因 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此處定金具有證明契約成立的功能,稱為證約定金。「推定」容許反證推翻,並非絕對不得爭執。 定金種類功能 證約定金作為契約成立的證明(民法第248條所指者) 成約定金以交付定金作為契約成立的要件 立約定金在契約成立前交付,用以擔保將來契約之訂立 違約定金作為契約不履行時損害賠償的擔保 解約定金保留解除契約的權利,依約以拋棄定金或加倍返還等方式解除 依民法第249條,當事人沒有另外約定時,定金依下列規則處理: 契約狀態或不能履行原因定金的處理 契約履行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可歸責於付定金者,致不能履行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可歸責於受定金者,致不能履行受定金者應加倍返還 不可歸責於雙方,致不能履行定金應返還(原額) 加倍返還是總額為原定金的兩倍。例如收受定金一萬元,因受定金者可歸責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應返還總額二萬元,不是三萬元,也不是只還一萬元。 判斷物品毀損案例時,要先找出可歸責的一方。以買方交付定金五千元給賣方為例: 買方(付定金者)不慎摔毀標的物: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賣方(受定金者)交貨前不慎摔毀標的物:應加倍返還,即一萬元。 標的物因無名火等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故燒燬:定金應返還五千元,買方可以請求返還。 四、違約金:預設賠償總額,過高可以酌減 民法第250條允許當事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違約金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的賠償總額,即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 類型性質與辨認 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預先約定不履行所生損害的賠償總額;未另有約定時,採此性質 懲罰性違約金以制裁違約、督促履約為目的;須依當事人的約定認定 若違約金是針對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而約定,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該種不履行所生損害的賠償總額。例如承攬工程約定每逾期一日按工程費一定比例計付違約金,未另有訂定時屬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且支付違約金後仍須完成工程。 一部履行:依民法第251條,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的利益,減少違約金。 金額過高:依民法第252條,約定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當事人可以聲請法院酌減。違約金約定本身仍然有效。 兩類均可酌減:懲罰性違約金也適用過高酌減的規定。 準違約金:依民法第253條,約定違約時應為金錢以外的給付,準用違約金規定,通稱準違約金。 違約金約定不會當然排除契約解除權;是否得解除,仍須判斷有無法定或約定的解除事由。違約金也不是定金,兩者不可混淆。 常考陷阱 「訂約後不可預料的變化,屬誠信原則、信賴保護或衡平原則」:錯。題幹描述訂約後情事變化、顯失公平、法院增減給付,答案是情事變更原則。 「有不可預料的變化,就能自行調價」:錯。還須依原效果顯失公平,並聲請法院調整。 「民法是任意法,利率上限可合意排除」:錯。最高利率限制不得以約定排除。 「利率超過上限,全部利息無效,改按百分之五」或「超過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錯。現行法是超過百分之十六的部分約定無效,原本之債與上限內利息仍有效。 「受有定金,視為契約成立」:法條用語是「推定」,不是不得反證的「視為」;此定金屬證約定金。 「定金作為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的擔保」:這是違約定金,不是證約、成約或解約定金。 「未另有約定,定金作為給付之一部」:正確。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收定金者有責,付定金者僅得請求返還該定金」:錯。未另有約定時,應加倍返還;雙方均不可歸責才是原額返還。 「不可歸責於雙方(如無名火)致不能履行,不得請求返還定金」:錯。此時定金應返還。 「違約金沒有特別約定,就視為定金或懲罰性違約金」:錯。預設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 「違約金過高,所以契約無效、約定無效、得撤銷或可拒絕給付」:錯。正確效果是聲請法院減至相當數額。 「懲罰性違約金不得酌減」「違約金只能用金錢給付」「有違約金約定就不得解除契約」:均錯。 記憶口訣 情變:成立後、難預料、顯失平、法院調。 利率:五是法定,十六封頂,超額無效。 定金:證約推定成立;付者有責不返還,受者有責返兩倍,雙方無責原額退。 違約金:未訂視賠總,履一部可減,過高減相當,懲罰也適用,非金錢叫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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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 契約成立後,如因其原先之生活關係產生重大變化,非當時所能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可主張適用何種原則? (A)...
  2. 36 契約成立後,客觀事實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3. 37.契約成立後,若有於訂約當時不可預料之情況發生時,得經由法院裁量以公平分配契約當事人間之風險。此項原則稱為: (A)信賴保...
  4. 38 依民法之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當事人約定之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舊法:百分之二十)者,其效力如何? (A)原本之債與利...
  5. 43 民法之法定最高利率限制為年息百分之十六,下列有關此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民法為任意法,故此規定得由當事人合意排除...
  6. 23 甲向乙約定購買機車一台,並交付定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於乙。嗣後,因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致 該買賣契約不能履行時...
  7. 29 甲承攬乙公司辦公室裝修工程,雙方約定,甲若未於 110 年 3 月 1 日前完工,每逾 1 日即給付工程費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下...
  8. 29 甲承攬乙公司辦公室裝修工程,雙方約定,甲若未於 110 年 3 月 1 日前完工,每逾 1 日即給付工程費千分 之一作為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