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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審查聲請資格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56
憲法審查聲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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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辨認題目適用舊制《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法官解釋),或自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的《憲法訴訟法》(憲法法庭判決),再判斷聲請資格與程序。 掌握四類聲請人:人民須用盡審級救濟;法官限於審理中、應適用的法律、合理確信違憲;立法委員須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機關須依法定資格聲請,村里不能聲請。 區分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統一見解、機關爭議、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等案件類型。 理解違憲宣告的立即、定期、溯及失效,定期失效的期間上限,以及原因案件聲請人仍可獲得個案救濟。 熟記出席與表決門檻、言詞辯論、迴避、暫時處分及準用規定等程序考點。 核心觀念 一、大法官職權與新舊制度 違憲審查制度在憲法本文即有明文:憲法第78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憲法第173條規定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依憲法增修條文,大法官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司法院大法官進一步「法院化」:以「憲法法庭」取代「大法官會議」,以「憲法裁判(判決)」取代「大法官解釋」。現制各類案件,包括憲法解釋、法律或地方自治法規有無牴觸憲法、政黨違憲解散等,均以憲法法庭方式審理。 現制憲法法庭審理的案件類型包括: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機關爭議、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地方自治保障及統一見解。 二、誰能聲請:資格與要件一起記 聲請主體判斷重點 人民包括自然人(含未成年人)、私法人(如中小企業)、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須用盡審級救濟。 法官各級法院法官均可聲請,包括地方法院法官,不限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相關事項聲請;不分執政黨或在野黨,不須院會表決通過。 國家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如行政院等中央機關、直轄市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依各類案件法定資格聲請。 不能聲請者:直轄市下之村、里不是地方自治團體,無論新舊制度均不可能成為聲請人;司法警察官亦非憲法訴訟法所定的聲請人。 立委門檻以四分之一為準:考題中立委聲請的必要條件,一律以「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為正確答案;選項寫「三分之一」「二分之一」「三分之二」或「須經院會過半數通過」,都判為錯誤。 機關聲請須是行使職權時,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疑義等法定情形;單純「下級機關與主管機關見解有爭議」,不構成聲請釋憲的理由。現制機關聲請也不限於國家最高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另有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可聲請。 三、人民聲請:先救濟,再審憲 人民認憲法上權利受侵害,不能直接聲請釋憲,必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取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後,才可依法聲請。 舊制:人民只能針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聲請解釋,不能請求大法官廢棄原判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最高法院判例,或所引用的最高法院決議,因具有法規範性質,人民也可以作為聲請標的。 現制:新增裁判憲法審查,人民得就確定終局裁判本身及其所適用的法規範聲請,不是只能針對裁判;聲請原則上須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不變期間內提出。裁判違憲時,得廢棄並發回管轄法院。 裁判憲法審查具有保障個人基本權利的功能,但審查的是裁判是否違憲,而非一般違法性。憲法法庭不是另一個上訴審,不會宣告最高法院判決「違反法律」。 得聲請憲法解釋的標的,除法律外,亦包含法規命令。 四、法官聲請:審理中、法律、合理確信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裁判上應適用的法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且對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時,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釋字第371號解釋確立各級法院法官均得聲請)。 情形法官可否以此聲請 應適用的法律違憲可以(唯一類型) 法規命令、行政規則違憲不可;法官得於個案中自行審查並不予適用,但不能宣告其違憲 判例、最高法院決議違憲不可(注意:人民可以,法官不行) 行政處分違反比例原則不可 案件判決後、或並未適用的規範不可 管轄權、審判權歸屬爭議不是法官聲請釋憲的標的 法官不得自行認定法律違憲而拒絕適用,也不是聲請大法庭裁定,更不是明知違憲仍照樣適用,而是停止審判、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五、統一見解、統一解釋與機關爭議 現制統一見解:人民用盡審級救濟後,認為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的見解,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的見解有異,得聲請統一見解判決。典型例子是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不同。 地方行政機關與中央行政機關見解不同、行政院獨立機關與考試院見解不同:都不是統一見解的聲請類型。 國家最高機關之間就憲法權限見解不同且協商未果:屬機關爭議,不是統一見解。 舊制統一解釋: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時,其效力等於法律,不是高於法律,也不是等於判例。 六、判決效力、失效時點與原因案件救濟 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均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不是只拘束聲請人、關係機關或原因案件法院。 失效方式內容 立即失效原則自判決公告(舊制:解釋公布)當日起失效。 定期失效依主文指定期限失效;現制法律位階不得逾二年、命令位階不得逾一年。 溯及失效現制得依判決主文指定溯及失效。 舊制原則:違憲法令原則上自解釋公布當日起失效,並非原則溯及失效。大法官解釋實務上曾出現「法律立即失效」「法律至遲二年後失效」「命令至遲一年後失效」等類型,但不曾宣告「命令違憲並自始無效」。 現制憲法法庭判決主文可宣告法規範溯及、立即或定期失效,亦可確認國家最高機關的憲法權限;但不會宣告某判決「違反法律」。 原因案件救濟:依人民聲請所為的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的案件亦有效力。即使違憲法令被宣告定期失效、期限尚未屆至,聲請人仍得就原因案件請求救濟,例如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釋字第725號解釋)。 補充解釋:當事人聲請補充解釋,經核原解釋確有文字晦澀不明、論證不周或其他正當理由者,應予受理。 七、出席表決門檻(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事項出席同意 一般憲法解釋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 宣告命令牴觸憲法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數過半數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現有總額過半數出席人數過半數 八、言詞辯論、迴避、暫時處分與準用 言詞辯論: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依憲法訴訟法,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應本於言詞辯論作成判決;裁判憲法審查、法官聲請法規範審查、地方自治保障等,並非一律須經言詞辯論。 自行迴避:下列屬法定應自行迴避事由: 大法官曾為聲請案件當事人的二親等內姻親。 大法官於執行律師業務期間,其同事務所律師為該聲請案件的辯護人或代理人。 大法官曾因執行職務而參與該案件之聲請。 「大法官之配偶曾參與原因案件之裁判」不是法定自行迴避事由。 暫時處分:為確保憲法解釋的實效性,應容許憲法上有暫時處分的保全制度;大法官雖非一般審判機關,仍有此權限。憲法疑義持續存在,可能對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害,正是暫時處分的理由。大法官曾以暫時處分,暫停執行戶籍法要求按捺指紋始得請領換發身分證的規定(釋字第599號解釋),即以暫時處分宣告法律暫時停止適用;但大法官解釋實務上不曾以暫時處分停止執行個案裁判。此外,大法官也曾宣告法律定期失效,以及透過解釋逕行形成規範(造法)。 準用規定: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的審理程序,準用行政訴訟法。 憲法法庭的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法庭開閉及秩序、法庭用語、裁判評議,準用法院組織法。 常考陷阱 「人民權利受侵害即可直接聲請釋憲」:錯,須用盡審級救濟並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 「人民聲請,只能宣告確定終局裁判違憲」:錯,現制可聲請審查裁判及法規範。 「裁判憲法審查不須用盡審級救濟」:錯。 「得聲請之法官限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錯,各級法院法官皆可。 「法官對判例、決議、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處分可聲請」:錯,法官聲請以法律為限。判例、決議是「人民」可聲請的標的,不要搞混。 「法官可自行宣告法律違憲並拒絕適用」「法院可宣告命令違憲」:錯。對命令只能在個案中不予適用。 「立委三分之一、二分之一、三分之二」「須院會過半數通過」:均錯,答案為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下級機關與主管機關見解不同即可聲請」「只有國家最高機關才能聲請」:均錯。 「村里、司法警察官可聲請」:錯;未成年人、中小企業、設有代表人的非法人團體則可以。 「判決只拘束聲請人或原因案件法院」:錯,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 「違憲法令原則溯及失效」「命令違憲自始無效曾出現過」:舊制原則自公布日失效,且未曾宣告命令自始無效。 「定期失效不得逾三年」:錯,法律二年、命令一年。 「定期失效前,聲請人不得就原因案件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錯,原因案件仍可救濟。 「人民可請求大法官廢棄原判決」:舊制錯;現制裁判憲法審查才有廢棄發回。 「憲法法庭宣告最高法院判決違反法律」:錯,憲法法庭只審違憲。 「大法官非審判機關,無暫時處分權限」「憲法疑義不會造成不可回復損害」:錯。 「曾以暫時處分停止執行個案裁判」:大法官解釋實務未曾採取此方式。 「統一解釋效力高於法律或等於判例」:錯,等於法律。 「行政機關之間見解歧異可聲請統一見解」:錯,限人民就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的見解歧異聲請。 「憲法本文沒有違憲審查規定」:錯,憲法本文有明文。 記憶口訣 人民先救濟,法官審法律;立委四分一,村里不能提。 法律兩年、命令一年;全國受拘束,原因案可救。 統一過半過半,命令三二過半,解憲三二三二;辯論三分二,彈劾必辯論。 政黨準行訴,法庭準法組;指紋暫處分,個案未停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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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 下列何者在我國釋憲制度下,無論是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後,均不可能成為聲請人,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憲法? (A)行政院 (B)中...
  2. 13 關於司法違憲審查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本文有明文規定 (B)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得...
  3. 17 關於我國釋憲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司法院大法官就憲法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B)人民就其所...
  4. 複選題17 關於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院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 (B)私法人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
  5. 29 關於得聲請解釋憲法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下級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法律,與主管機關之見解有爭議時,應許其聲請釋...
  6. 12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聲請人? (A)總額四分之一以上之立法委員 (B)未成年人...
  7. 22 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聲請釋憲之必要條件為何? (A)須立法委員現有...
  8. 20 關於我國釋憲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人民對於法院確定終局判決不服,得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請求廢棄原判決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