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違法授益處分的撤銷,是依法行政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的調和;處分違法,不代表機關可以任意撤銷。機關撤銷前須衡量公益與私益,這是信賴保護原則的實踐。 信賴保護須掌握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及信賴值得保護,再衡量信賴利益與公益。 熟記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三類「信賴不值得保護」事由,特別注意重要事項、因果關係及重大過失,並分辨哪些情形不屬於第119條。 區分撤銷的效力與補償: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符合要件的信賴損失,以合理補償保護,補償爭議得提起給付訴訟。 區分違法處分的撤銷與合法處分的廢止,不能看到「公益需要」就認為一律可以廢止或一律必須補償。 核心觀念 一、違法授益處分為何不能任意撤銷? 授益處分是給予人民權利或利益的行政處分,例如核發設廠許可、核定補助。機關發現處分違法,依依法行政原則,固然有回復合法狀態的必要;但人民可能已依處分安排生活、投入資金,因此仍須考量信賴保護原則。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就是在這兩個原則之間求取均衡;機關應衡量公共利益與私益後方得撤銷,正是信賴保護原則的展現。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全部或一部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所以,救濟期間經過,不等於違法處分從此不得撤銷。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撤銷: 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受益人沒有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且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 第二種限制須同時具備「信賴值得保護」與「信賴利益顯然大於公益」。僅因受益人沒有詐欺等情形,尚不能直接推論機關不得撤銷;反之,若信賴值得保護且信賴利益顯然大於公益,機關就不得撤銷,也不能以願意補償為由撤銷。 情形能否撤銷 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大於信賴利益得撤銷(信賴值得保護者,再依第120條補償財產損失) 信賴值得保護,且信賴利益顯然大於公益不得撤銷 信賴不值得保護(有第119條情形)得撤銷,且無第120條補償 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不得撤銷 二、信賴保護的判斷順序 信賴基礎:有足以使人民形成信賴的國家行為,例如已作成的授益處分。 信賴表現:人民因信賴而作成具體安排或處置,例如依設廠許可投入建廠費用。只有內心期待,通常不足;相對人須有信賴表現,才談得上信賴保護。 信賴值得保護:檢查是否存在第119條的排除事由。 利益衡量:比較保護信賴的利益與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決定是否得撤銷,以及是否涉及補償。 有具體信賴表現,是支持信賴應受保護的要素,而非排除事由。 信賴保護不只適用於授益處分的撤銷、廢止,行政法規的變更亦有適用;但這不表示人民可以要求法規永遠不變。 三、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的三類事由 類型法定內容判斷關鍵 不正方法受益人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行為人是受益人本身;須注意不正方法與處分作成的關聯。 資料或陳述有問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作成行政處分。須是重要事項,且與處分作成有因果關係。 知悉違法或重大疏失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法條是重大過失,一般(輕)過失不屬之。 機關負有職權調查義務,不能因此免除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據實提供資料、完整陳述的責任。符合第二類要件,仍屬信賴不值得保護。 未依法提出申請,本身不是第119條明列的排除事由;仍須檢查是否另有詐欺、不實資料、明知違法等情形。若是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詐欺,也不在第一類文義內,不能不問具體情況,就認定受益人的信賴一概不值得保護。 四、第118條: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上的損失,為撤銷的機關得另定失效日期。 因此,「一律溯及既往」與「一律向未來失效」都不正確。也要區別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與違法處分經撤銷而溯及失效:違法不當然等於無效,「自始不生效力」是無效處分的效果。 五、第120條:撤銷後的信賴補償 授予利益的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受益人如無第119條情形,且因信賴該處分而遭受財產上的損失,撤銷機關應給予合理補償。 補償對象:值得保護的信賴所造成的財產損失,不是只要處分遭撤銷就有補償。 補償上限: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的利益。 救濟方式:關於補償的爭議及補償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所以,「因公益需要撤銷授益處分,一律應補償」是錯誤寫法;仍須檢查信賴是否值得保護,以及是否確有因信賴而生的財產損失。 六、合法授益處分的廢止與補償 合法授益處分的廢止,須符合第123條法定事由:法規准許廢止、原處分機關保留廢止權、附負擔而受益人未履行、處分所依據的法規或事實事後變更致不廢止對公益將有危害,或為防止、除去對公益的重大危害。單純宣稱公益需要,並非毫無限制的廢止權。例如機關已核發設廠許可,事後欲廢止,首先應注意的就是信賴保護原則。 情形當事人能否主張信賴保護 原處分有廢止權保留附款,廢止原因與附款相符不能。受益人自始可預見處分可能被廢止。 處分瑕疵係因當事人申請時提供不實資料所致不能。屬信賴不值得保護。 處分係因當事人脅迫承辦人員而作成不能。屬信賴不值得保護。 機關擬因公益廢止,但法規無廢止規定、原處分亦無相關附款得主張。當事人無可歸責,亦無預見可能。 依第126條,因第123條第四款(法規或事實事後變更,不廢止對公益將有危害)或第五款(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而廢止合法授益處分,對受益人因信賴而遭受的財產損失,應給予合理補償;並準用第120條的補償上限及給付訴訟規定。 常考陷阱 「違法就能任意撤銷」:錯。須檢查第117條的不得撤銷事由。 「救濟期間經過,原處分機關就不得撤銷」:錯。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機關就不得撤銷」:錯。還須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的公益。 「信賴利益顯然大於公益時,機關仍得撤銷」:錯。信賴值得保護且信賴利益顯然大於公益,依第117條不得撤銷。 「公益大於信賴利益,仍得撤銷」:正確。此時得撤銷,再處理補償問題。 「一般過失不知違法,也不值得保護」:錯。第119條要求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機關有職權調查義務,所以受益人不完全陳述仍值得保護」:錯。對重要事項不完全陳述致機關據以作成處分,信賴不值得保護。 「第三人詐欺,受益人的信賴皆不值得保護」:錯。第119條是受益人自己以不正方法使機關作成處分。 「未依法提出申請屬第119條事由」:錯。第119條只有不正方法、重要事項不實或不完全、明知或重大過失不知三類。 「有具體信賴表現,就是不值得保護」:錯。具體信賴表現是支持信賴保護的要素。 「撤銷後一律溯及既往」或「自始不生效力」:錯。撤銷是原則上溯及既往,機關得另定失效日期;自始不生效力是無效處分。 「撤銷、廢止都一律補償」:錯。撤銷須符合第120條要件;合法處分廢止的補償限於第126條所定情形。 「補償爭議提起撤銷訴訟」:錯。應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有廢止權保留且廢止原因相符,仍可主張信賴保護」:錯。無法規、無附款而機關因公益廢止,才是當事人得主張信賴保護的情形。 「核發設廠許可後欲廢止,只涉及比例原則或私法自治」:錯。應辨識人民依許可投入資源所涉及的信賴保護原則。 記憶口訣 「基礎、表現、值得保;信賴公益再比較。」 「詐脅賄、重要不實漏、明知重大過失」:記住第119條三類排除事由。 「信賴顯然大,不得撤;公益比較大,撤了補。」 「撤銷原則往回走,公益財損另定日;補償要有財產損,上限不逾存續利,不服提起給付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