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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方法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0
損害賠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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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賠償方法:民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符合法定情形時改以金錢賠償。 區分所受損害、所失利益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並須確認損害與侵害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 分辨侵害身體、健康與侵害生命的賠償項目,熟記死亡慰撫金請求權人限於父、母、子、女、配偶。 熟記侵權行為請求權的二年、十年時效,以及廢止請求權消滅後仍得拒絕履行的特殊規定。 理解與有過失、損益相抵、純粹經濟上損失、民刑責任分立,以及公務員私法行為的責任歸屬。 核心觀念 一、賠償方法:回復原狀為原則 依民法第213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例如修復受損車輛、返還遭竊物品,都是讓被害人回到損害發生前的狀態。所以民法上的損害賠償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不是「只能回復原狀」,也不是「只能金錢賠償」。 由於實務上多數案件最後都以金錢處理,且金錢賠償的例外規定適用範圍很廣,曾有考題將「金錢賠償」與「回復原狀」同列為正解。不過,只要題目問的是「民法規定」,就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作答。 請求必要費用: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的費用,以代替回復原狀。 催告後未回復:依第214條,應回復原狀者,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 不能回復或顯有重大困難:依第215條,應以金錢賠償。 依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被害人得請求賠償物因毀損所減少的價額。賠償的目的在填補損害,不能一概要求加害人賠償新品。 二、賠償範圍: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依第216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損害賠償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兩者都要填補,不是只填補其中一種,也不是填補到「相當程度」就可以。 類型判斷方式常見例子 所受損害既有財產減少(積極損害)醫藥費、必要的輪椅費、物品毀損、必要的就醫交通費(如計程車資)、住院費、看護費 所失利益本來可以取得的利益未能取得(消極損害)受傷不能工作而減少的工資、汽車遭竊而喪失的預期租金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的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的利益,視為所失利益,屬於賠償範圍。例如汽車原已計畫出租,因遭竊而無法取得租金,即可向竊賊請求賠償。 請求的支出必須與侵害有因果關係,並具有必要性。受傷後搭計程車就醫、住院治療及必要看護,都可以請求;狗的飼料費本來就要支出,與車禍無關,不得請求。 三、身體、健康受侵害與生命受侵害 身體或健康受侵害時,依第193條,被害人因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者,得請求賠償;另可依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被害人當場死亡時,應依死亡的特別規定判斷。死者本人不能主張「生命喪失」的損害賠償,「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賠償也不在範圍內(該項目以被害人活著為前提)。 死亡所生項目請求權人與要件 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費用、殯葬費依第192條,由實際支出該費用之人請求,不以親屬為限;朋友支付殯葬費也可以請求 扶養費被害人對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時,由該第三人請求(例如被害人的老母)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依第194條,由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請求相當金額 祖父母(不論內、外)、兄弟姊妹都不在第194條明列範圍內,即使同財共居也一樣。至於是否另有扶養費損失,則依扶養要件另外判斷。 四、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須有法律依據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雖然與財產上損害賠償不同,目的仍在填補損害,不具懲罰加害人或刑事制裁的性質。非財產上損害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才能請求金錢賠償。 依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情節重大」只是對其他人格法益的限制,前面列舉的權利不受此限。 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慰撫金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的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五、責任成立與金額調整 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一般侵權行為須有故意或過失,並非無論有無過失都要賠償。下列行為都屬侵害所有權:擅自占用他人土地停車、過失毀損他人汽車、無權處分他人之物而由第三人善意取得。 挖斷乙的電纜,直接侵害乙的所有權,應對乙負責。附近商家僅因停電無法營業,自身權利並未受侵害,屬純粹經濟上損失,不構成侵害所有權,挖掘者原則上不對商家負責。 與有過失:依第217條,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雙方都有過失時,依過失比例分擔,加害人並非當然免責。 損益相抵:依第216條之1,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請求的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利益。 民刑責任分立:竊盜、肇事除刑事責任外,仍要負民事責任;已受刑事處罰,也不能因此減免民事賠償。 公務員以私法行為執行職務而不法侵害第三人權利時,不適用國家賠償法,而是依民法規定,由行為公務員與國家連帶負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適用於行使公權力的情形。 六、侵權時效與廢止請求權 依第197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不知賠償義務人時(例如被不知何人所有的狗咬傷),二年期間無從起算,只能適用自行為時起十年的規定。 依第198條,因侵權行為對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的廢止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例如甲受乙脅迫,將土地賤賣給乙,甲的廢止請求權即使已罹於時效,仍可拒絕履行。這是保留拒絕履行的抗辯,並不是契約無效、效力未定,也不是聲請法院撤銷。 七、履行利益與其他責任的區別 履行利益是讓債權人處於契約如約履行時應有的狀態。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給付遲延,債權人得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的損害,屬於履行利益的賠償。意思表示因錯誤而撤銷所生的賠償,保護的是信賴利益;侵權行為填補的是權利被侵害所受的損害;不當得利則是返還無法律上原因所受的利益。這三者都不是履行利益的賠償。 常考陷阱 「民法以金錢賠償為原則」或「僅須回復原狀/僅金錢賠償」:錯。民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毀損他人之物,得請求賠償新品」:錯。應賠償物因毀損所減少的價額。 「僅填補所受損害」「僅填補所失利益」「可得預期之利益不在填補範圍」:錯。兩者都要填補,可得預期的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工資減少屬所受損害」:錯。工資減少屬所失利益;醫藥費、輪椅費、物之毀損才是所受損害。 「與被害事故無關的支出也能請求」:錯。例如狗飼料費與受傷沒有因果關係,不得請求。 「死者本人得請求生命喪失賠償」「當場死亡得請求喪失勞動能力賠償」:錯。殯葬費、法定扶養費、慰撫金才在死亡賠償範圍內。 「祖父母、兄弟姊妹(含同財共居)得請求死亡慰撫金」:錯。僅限父、母、子、女、配偶。 「殯葬費限親屬請求」:錯。由實際支出的人請求,朋友也可以。 「慰撫金具懲罰性、帶有刑事制裁特徵」:錯。其目的仍在填補損害。 「被害人與有過失,法院不得減輕」「雙方都有過失,加害人不需負責」:錯。法院得減輕或免除,並依過失比例分擔。 「無論有無故意過失都要賠」「已負刑事責任就不需負民事責任」:錯。一般侵權須有故意或過失,民刑責任各自獨立。 「停電致商家不能營業,屬侵害其所有權,可向挖斷電纜者求償」:錯。這是純粹經濟上損失,挖掘者只對電纜所有人負責。 「不知賠償義務人時,二年或五年消滅」:錯。應自侵權行為時起算十年。 「廢止請求權消滅後,可主張無效、效力未定或聲請撤銷」:錯。仍得拒絕履行。 「公務員私法行為依國家賠償法處理」:錯。依民法,由公務員與國家連帶負責。 「侵權行為、錯誤撤銷、不當得利負履行利益賠償」:錯。給付遲延才是履行利益的賠償。 記憶口訣 「方法先回復,範圍損加利;死亡父母子女配偶,時效知二行十。」回復原狀為原則;賠償範圍是所受損害加所失利益;死亡慰撫金只記父母、子女、配偶(祖父母、兄弟姊妹不算);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侵權行為時起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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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3 我國民法規定損害賠償之方法為: (A)回復原狀為原則 (B)金錢賠償為原則 (C)自力救濟為原則 (D)保證人賠償為原則
  2. 23.我國民法規定損害賠償之方法為: (A)回復原狀為原則 (B)金錢賠償為原則 (C)自力救濟為原則 (D)保證人賠償為原則
  3. 複選題29 損害賠償,應以何種方式為原則? (A)金錢賠償(B)代替賠償(C)回復原狀(D)實物賠償
  4. 13 民法所規定之損害賠償責任: (A)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B)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C)僅金錢賠償(D)...
  5. 13 民法所規定之損害賠償責任: (A)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B)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C)僅金錢賠償(D)...
  6. 28 關於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以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為原則 (B)原則上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
  7. 1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8. 38 甲不法侵害乙男致死,下列何人不得對甲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A)乙的妻子 (B)乙的妹妹 (C)乙的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