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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成立與親屬限制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8
收養成立與親屬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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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收養年齡差距的「原則二十歲」,以及夫妻共同收養、收養配偶子女的十六歲例外,並與親屬間禁止收養的規定分開判斷。 區分直系親屬的禁止收養(含繼親收養的例外),以及旁系親屬須同時看親等與輩分的限制。 記住收養須以書面並經法院認可,並辨別收養成立與未成年人合意終止收養的生效時點。 理解收養對本生親屬、養子女原有卑親屬及姓氏的影響。 區別合意終止、法院宣告終止及養父母死亡後的許可終止,掌握終止後金錢給付的要件。 核心觀念 一、收養的年齡差距 民法第1073條以收養者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為原則,但設有例外。「以上」包括恰好達到法定年齡差距。 收養情形年齡差距要求 一般收養收養者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夫妻共同收養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繼親收養適用十六歲差距,並不表示沒有年齡限制。例如三十歲者收養配偶十四歲的子女,恰好相差十六歲,符合年齡要件;收養配偶十九歲的子女,僅差十一歲,即不符合。配偶之子女是否為婚生子女,不會改變這項年齡要求。 二、親屬間收養的限制 民法第1073條之1禁止下列親屬相互收養,目的在避免既有親屬倫理與輩分秩序混亂。 親屬類型禁止收養的範圍 直系血親相互間不得收養,不限親等。 直系姻親相互間不得收養,不限親等;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當者,不得收養。 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當者,不得收養。 配偶的子女本屬自己的直系姻親,法律特別允許收養;但除此之外的直系姻親,例如配偶的孫子女、自己的女婿或媳婦,仍不得收養。 「輩分相當」是指收養後形成的親子關係,與原有親屬輩分相稱,不是指雙方原本同輩。例如舅舅或叔叔收養姪甥輩,原本即屬上一輩與下一輩,收養後成為父母子女,輩分相當,可以收養;嫂嫂收養丈夫的弟弟,或收養配偶的兄弟姊妹,則使原本同輩者成為親子,輩分不相當,不得收養。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關係,原則上與婚生子女相同。因此,子女所收養的養子女,就是自己的孫子女,屬直系血親,不得再收養。 旁系血親超過六親等、旁系姻親超過五親等者,即使輩分不相當,也不受本條限制;但仍須符合年齡等其他收養要件。 三、有配偶者收養或被收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原則上應與配偶共同收養;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可以單獨收養。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原則上應得他方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兩者分別處理「收養別人」與「自己被收養」,不可混淆。 此外,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四、收養的成立與效力 依民法第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認可是必要程序,成年人被收養或收養配偶子女,也沒有免經法院認可的例外。 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因此,不能只回答「契約成立時」「父母同意時」或「法院認可時」;必須掌握「裁定確定」及「溯及契約成立」兩個層次。 依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相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間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已成年者如在收養認可前表示同意,也可受收養效力所及。判斷重點只看成年與否,不要另加「未結婚」條件。 五、養子女的姓氏 依民法第1078條,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時,應於收養登記前,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例如原姓張,被姓陳的養父與姓林的養母共同收養,可以姓陳、姓林或維持姓張。不能因本生母親姓李,就主張改姓李;「維持原姓」是維持養子女原有的姓,不是任選本生父母之姓。 六、終止收養的方式與效力 方式主要規則 合意終止養父母與養子女得以書面合意終止。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法院宣告終止一方對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遺棄他方、因故意犯罪受一定刑度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或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時,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依民法第1081條宣告終止。 養父母死亡後終止養子女得依民法第1080條之1,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未成年養子女合意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不溯及終止契約成立時。這與收養成立的溯及效力不同。 依第1081條,有權請求法院宣告終止者為養父母或養子女之一方(他方)、利害關係人及主管機關;戶政機關不在其中。 養父母死亡不會使收養關係自動消滅,與本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也不會因此自動回復,養子女在終止前也不能再被他人收養。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不能以戶政登記、社福機關或檢察官決定、養父母繼承人的允許取代。 收養關係終止後,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回復其本姓,並回復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七、終止後的金錢給付 依民法第1082條,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請求他方給與相當之金額;但其請求顯失公平者,得減輕或免除。 要件只在於終止收養與生活困難間的因果關係,不以請求者無過失為必要,也不限於判決終止,合意終止或許可終止後同樣可以請求。 常考陷阱 「收養一律須經法院認可」:正確;但「有配偶者一律共同收養」「一律差二十歲」「被收養一律須配偶同意」都有例外,屬錯誤選項。 「繼親收養沒有年齡限制」:錯誤。收養配偶子女仍須差十六歲以上;配偶十九歲的子女,三十歲者不能收養。 「直系姻親例外可擴及配偶的孫子女」:錯誤。例外僅限收養配偶的「子女」;配偶的孫子女、女婿、媳婦仍屬禁止。 「配偶的兄弟姊妹可以收養」:錯誤。旁系姻親二親等、輩分不相當,不得收養。 「六親等內旁系血親一律不得收養」:錯誤。須同時具備輩分不相當;輩分相當者(如收養姪甥)可以收養,超過六親等者也不受限。 「孫子女是收養來的就能再收養」:錯誤。養孫與親孫同屬直系血親。 「收養效力及於所有卑親屬」或「限未成年且未結婚」:錯誤。原則僅及未成年者,成年者另有事前同意的例外。 「成立與終止都溯及契約成立時」:錯誤。收養成立溯及契約成立;未成年人合意終止則自認可裁定確定時生效,不溯及。 「養父母死亡,收養當然解消」:錯誤。死亡不等於終止,須聲請法院許可。 「戶政機關可請求宣告終止」:錯誤。請求權人為他方、主管機關、利害關係人。 「生活困難還須無過失、且限判決終止」:錯誤。第1082條只要求因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 記憶口訣 「年差二十,繼親十六;共同收養,一方二十、他方十六。」 「直系不收,只放配偶子;旁系血六姻五,輩分要相當。」 「成立確定往前溯,未成年合意終止不回溯;死亡不自解,法院來許可;生活困難可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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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0 下列關於收養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收養一律必須經過法院認可,沒有例外 (B)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必須與配偶共同為之,沒...
  2. 37 甲男 50 歲,於離婚後與 30 歲之乙女結婚。關於乙收養子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可以收養甲與前妻丙所生之丁;丁現年 1...
  3. 36 旁系親屬間之收養應遵守何種原則? (A)男女平權原則(B)公平原則(C)輩分相當原則(D)誠信原則
  4. 37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應長於被收養者幾歲以上? (A) 20 歲(B) 18 歲(C) 16 歲(D)無限制
  5.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其與被收養人之年齡差距應至少為幾歲? (A)12歲 (B)14歲 (C)16歲 (D)18歲
  6.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年齡間隔,原則應為幾歲以上? (A)16 歲 (B) 18 歲 (C) 20 歲 (D) 22 歲
  7. 36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丙子丁女。丙未婚,收養辛;丁與戊男結婚,育有己子庚女。下列何種收養關 係為民法所許可?...
  8. 31.下列何人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A)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者 (B)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輩分相當者 (C)旁系血親六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