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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終止方式與程序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6
收養終止方式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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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辨別三種終止收養方式:合意終止、法院宣告終止,以及養父母死亡後經法院許可終止。要分清「認可、宣告、許可」三個用語。 掌握收養的成立要件:書面加法院認可、年齡差距、親屬限制、夫妻共同收養、夫妻一方被收養的同意,以及本生父母的出養同意。 理解收養效力:養子女與養家的關係如同婚生子女;與本生家庭的權利義務只是「停止」,自然血親並未消滅。 熟記終止或撤銷收養的效力:不溯及既往、回復本姓及本生權利義務、生活困難時的給付請求。 區分婚生推定、準正與認領,注意「推定」與「視為」的用語差別。 核心觀念 一、收養的成立要件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不論被收養者成年或未成年,都須經法院認可,沒有例外。 年齡差距的規定如下: 原則上,收養者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夫妻共同收養時,一方長二十歲以上、另一方長十六歲以上即可。 夫妻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只須長十六歲以上。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直系血親。養子女在法律上也是直系血親,例如子女所收養之人,就是自己法律上的孫輩。 直系姻親。但夫妻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不在此限。 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旁系親屬要同時看親等與輩分。「輩分相當」是指被收養者恰為收養者的下一輩,例如舅舅收養外甥女、叔叔收養姪子,都是允許的。同輩之間(例如收養兄弟姊妹或配偶的兄弟),或收養孫輩,則屬輩分不相當。超過上述親等範圍的旁系親屬,例如八親等旁系血親,則不受輩分限制。 以「再婚之妻收養夫的親屬」為例: 夫與前妻所生的子女:屬直系姻親,但適用收養配偶子女的例外,年齡須差十六歲以上,可以收養。 夫的孫女:屬直系姻親,又不是配偶的子女,不得收養。 夫的弟弟:屬同輩的旁系姻親,輩分不相當,不得收養。 二、夫妻收養與夫妻一方被收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原則上應與配偶共同為之。有兩種例外可以單獨收養: 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 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一方婚前已有養子女,他方不會因結婚而負有收養該子女的義務。 夫妻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所以「一律須得同意、沒有例外」的說法是錯的。 三、出養同意與養子女姓氏 子女被收養,應得父母雙方同意。父母離婚後由一方行使親權,另一方也不因此喪失同意權,仍須得雙方同意。 父母同意的要件與例外如下: 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且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記明筆錄代替書面。 父母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或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免得其同意。 養子女的姓氏,得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時,應於收養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從養父姓、從養母姓,或維持原姓。 舉例來說,原姓張、養父姓陳、養母姓林,可以姓張、陳或林;本生母的姓(李)則不在選項內。單獨由張先生收養李姓兒童,該兒童可姓張或維持姓李。 四、收養效力:擬制親屬成立,本生權利義務停止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相同。因此,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親生子女發生法律上的兄弟姊妹關係,養父母也由養方行使親權。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並非斷絕,自然血親也沒有消滅。因此,被收養的子女: 無須扶養本生父母,本生父母也不得向其請求扶養費。 不得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 例外:夫妻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繼親收養)時,他方與該子女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 收養認可時養子女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效力原則上僅及於其未成年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已成年者,須於收養認可前表示同意,才受效力所及。判斷標準是成年與否,不是是否結婚,也不是全部後代一律受影響。 養父母死亡,收養關係不會自動消滅,本生權利義務也不會自動回復。養父母均死亡時,應為未成年養子女設置監護人。養子女若要脫離收養關係,須聲請法院許可終止;不是由養父母的繼承人允許,也不能直接再被他人收養。 五、終止收養的三種方式 民法規定的終止方式只有下表三種。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是民法規定的終止收養方式。 方式要件與程序判斷重點 合意終止養父母與養子女合意,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未成年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成年人不須法院認可;書面不須公證。未成年者自認可裁定確定時生效。 法院宣告終止有法定事由,經有權請求者請求,由法院宣告終止。不以雙方同意為必要。 死亡後許可終止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法院認為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 合意終止的細節 法院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未成年養子女的合意終止,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不溯及契約成立時。 違反書面要件的終止收養無效。例如只取得口頭同意就去辦戶籍登記,不生終止效力,登記也不能補正。 夫妻共同收養者,合意終止應共同為之。 例外得單獨終止的情形:夫妻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一方於收養後死亡、夫妻離婚。單獨終止的效力不及於他方。 法院宣告終止(民法第1081條) 法定事由:對他方虐待或重大侮辱;遺棄他方;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的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得請求者為養父母、養子女、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戶政機關不在其列。 養子女未成年者,法院宣告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父母死亡後的許可終止 養子女未滿七歲: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聲請。 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聲請須得該法定代理人同意。 成年養子女可自行聲請。 六、撤銷、終止後的效力與給付 收養撤銷不溯及既往。如果本生父母的繼承在收養存續中已經開始,收養後來被撤銷,養子女也不得回頭請求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 收養終止(或撤銷)後,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本姓。 回復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的權利不受影響。 收養所生的擬制血親可以依法終止而消滅。自然血親則不能由當事人合意解消,例如父子不得約定斷絕血親關係。 依民法第1082條,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請求他方給與相當之金額;但請求顯失公平者,得減輕或免除。這項給付以生活陷於困難為前提,不是終止收養就當然有補償。 七、婚生推定、準正與認領 制度成立及效力 婚生推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所生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 準正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與生母結婚,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認領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視為婚生子女;生父有撫育事實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得認領的人只有生父,生母或祖父母都不是認領人。 在認領或準正前,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沒有法律上的親屬關係。 使生父與子女發生法律上親子關係的方式有: 生父與生母結婚(準正)。 生父撫育子女(視為認領)。 生父向戶政機關辦理認領登記。 生父以遺囑認領,不限遺囑方式。 經認領之訴判決。 相對地,生母單純持有DNA鑑定報告,只是血緣證據,不能直接使生父與子女發生親子關係。 認領的其他規定: 認領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的權利不受影響。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生父的認領得否認之。 生父死亡後,認領之訴得向其繼承人提起;無繼承人者,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起。 常考陷阱 「口頭同意加戶籍登記即可終止收養」:錯在欠缺書面,終止無效,登記不能補正。 「合意終止書面應經公證」:只須書面,不須公證。須公證的是本生父母的出養同意。 「未成年合意終止應經法院許可、呈報備查,或法院無須介入」:應為法院「認可」;養父母死亡後終止才是「許可」。 「認可裁定確定後溯及契約成立時生效」:自認可裁定確定時生效,不溯及。 「夫妻一方單獨終止,效力及於他方」:單獨終止的效力不及於他方。 「戶政機關得請求宣告終止」:得請求者為養父母、養子女、主管機關、利害關係人。 「調解委員調解終止收養」:不是民法規定的終止方式。 「養父母死亡,收養關係自動解消、本生權利義務回復、可再被收養」「須經繼承人允許」:收養關係不因死亡而消滅,須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 「出養後與本生父母關係消滅或斷絕」「仍須扶養或得繼承本生父母」:是權利義務「停止」,自然血親仍在;不扶養,也不繼承。 「繼親收養後,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均停止」:配偶一方與其子女的權利義務不受影響。 「收養效力及於未結婚的卑親屬或全部卑親屬」:原則上僅及於未成年的卑親屬,已成年者須同意。 「旁系血親六親等內輩分不相當者可收養」「舅舅不得收養外甥女」:輩分不相當才禁止;甥姪輩屬輩分相當,可以收養。 「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須長二十歲」:只須十六歲以上。 「婚前收養的養子女,配偶婚後必須收養」:沒有這種義務。 「收養須得夫妻共同、一方被收養須得配偶同意、年齡須差二十歲,都沒有例外」:三者都有例外。沒有例外的只有「須經法院認可」。 「出養只須親權人同意」:父母離婚後,仍須父母雙方同意。 「養子女可從本生母之姓」:只能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姓。 「婚內受胎視為婚生」「準正、認領推定為婚生」:用語相反。婚內受胎是推定,準正與認領是視為。 「母親也須認領」「認領自認領時生效」「生母子女不得否認認領」:母子無須認領;認領溯及出生;生母與子女得否認。 「血親關係可合意解消」「不得以遺囑認領」:自然血親不得合意解消;遺囑可以認領。 記憶口訣 「合意要書面,未成須認可;虐棄求宣告,死亡求許可。」 「收養必認可,二十十六差;直系不能收,旁系看輩分。」 「收養停本生,死亡不解消;撤銷不溯及,終止回本姓。」 「婚內是推定,準正認領視婚生;母子不必認,生父才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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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下列何者不發生終止收養之效力? (A)未成年養子女經法院認可,與養父母合意終止收養關係 (B)成年養子女經養父母之口頭同意後...
  2. 38 甲男、乙女育有一子丙。丙後來出養於丁、戊夫妻。某日丁、戊在共同出遊時,遭遇車禍,雙雙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丙與...
  3. 37 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所規定之終止收養方式? (A)合意終止收養 (B)法院判決終止收養 (C)經鄉公所調解委員調解終止收養 (D)法...
  4. 30有關收養關係之合意終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時,應經法院之認可(B)養子女為成年人時,得與養父母合意終止...
  5. 14 有關收養關係之合意終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夫妻共同收養者,其合意終止收養,原則上應共同為之 (B)成年養子女合意終...
  6. 14.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下列關於合意終止收養關係的敘述,何者正確?(A)請求法院許可(B)聲請法院認可(C)呈報法院備查(D)法院無...
  7. 14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下列關於合意終止收養關係的敘述,何者正確? (A)請求法院許可(B)聲請法院認可(C)呈報法院備查(D)法院...
  8.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何時起發生效力? (A)自終止收養契約成立時 (B)自終止收養提出於法院認可時 (C)自法院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