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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客體與除斥期間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0
時效客體與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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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判斷權利種類:請求權原則上適用消滅時效;撤銷權、終止權等形成權受除斥期間限制,不適用消滅時效。 熟記時效期間:一般為十五年,定期給付各期為五年,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短期請求權為二年,另有侵權行為、剩餘財產分配的特別期間。 時效完成只是讓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債權不消滅;法院不得主動援用。除斥期間經過則權利當然消滅,法院應依職權審酌。 判斷停止條件或解除條件,以及積極條件或消極條件;分清期日與期間,並會計算「以時計算」的期間。 取得時效只適用於特定權利,例如繼續並表見的不動產役權;已登記不動產所有權、抵押權、留置權都不適用。 核心觀念 一、條件:不確定的事實,決定效力發生或消滅 條件是將來客觀上不確定是否發生的事實。依民法第九十九條,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分類判斷關鍵典型情形 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效力才發生兩年內生子才贈屋;分期價金全部付清才取得車輛所有權(附停止條件的物權行為)。 解除條件先已生效,條件成就後失效先借屋居住,考取公職就收回(借貸失其效力);未通過試用,借貸失其效力。 積極條件以某事實「發生」為條件生子、去娛樂場所打撞球、找到工作。 消極條件以某事實「不發生」為條件戒菸(不再抽菸)、一年內未找到工作。 積極、消極與停止、解除是兩組不同分類,可以交叉組合,作答時分兩步判斷: 看事實是「發生」或「不發生」:前者為積極條件,後者為消極條件。 看條件成就的效果是「生效」或「失效」:前者為停止條件,後者為解除條件。 「若兩年內懷孕生子,則贈屋」:積極條件的停止條件。 「若一年內戒菸,就帶你去北海道」:消極條件的停止條件。 「先贈隨身聽,三個月內若去打撞球就要返還」:積極條件的解除條件。 同一約定可能同時包含兩個契約。例如免費借住,約定一年內找到工作就要付租金;一年內未找到工作則不必付費,但不得再住。此時「一年內未找到工作」是使用借貸的解除條件;「一年內找到工作」則是支付租金(租賃)的停止條件。 二、期日、期間與期限 期日是時間上的特定一點;期間是從起點到終點的一段時間。例如「某日上午九點至下午九點」是一段期間,不是期日。期限所繫的事實確定會發生,條件則不確定是否發生。附始期者,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附終期者,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民法第一百十九條至第一百二十二條的期間計算規則如下: 以時定期間,即時起算:上午八點起租十二小時,最晚應於當日下午八點還車。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始日不算入,以末日終了為期間終止。 非自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一週、月或年中,與起算日相當日的前一日為末日;最後一月沒有相當日者,以該月末日為末日。 期日或期間末日遇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以其次日代之。 三、消滅時效的客體與例外 消滅時效以請求權為客體,形成權(撤銷權、終止權、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等)不適用。另外,部分請求權因性質特殊,也不適用消滅時效。 適用消滅時效不適用消滅時效 債權請求權(借款、價金、租金、買賣移轉登記等)已登記不動產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釋字第一○七號) 動產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的除去妨害請求權(釋字第一六四號) 未登記不動產的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性質為形成權) 共有物協議分割後,依協議請求移轉登記撤銷權等形成權(例如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的撤銷權),受除斥期間規範 離婚後的贍養費給付請求權人格權除去侵害請求權、夫妻同居請求權、強制認領等人格或身分上的請求 注意:依買賣契約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屬於債權請求權,適用十五年時效,不因標的是已登記土地而排除時效。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民法第九百七十五條),履行婚約請求權不是可依消滅時效處理的財產請求權。 四、常考時效期間 期間適用重點 十五年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一般期間:「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例如消費借貸的返還請求權、土地買賣的移轉登記請求權。積欠的一般金錢債務(例如租車撞毀後積欠的賠償款),如無短期規定,也適用十五年。 五年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利息、紅利、租金(含不動產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的各期請求權;按期給付的工資也屬之。 二年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例如醫生、藥師、看護生的診費及墊款,律師、會計師、公證人的報酬及墊款,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的交還,技師、承攬人的報酬及墊款,以及商人所供給商品的代價。 侵權行為:二年、十年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自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亦同。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二年、五年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亦同。 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短期時效一律是二年,沒有一年的規定。買賣物的瑕疵擔保(解除契約、減少價金)另有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的特別短期規定,不適用十五年。 五、時效起算、中斷與完成效力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中斷事由為請求、承認、起訴等;因請求而中斷者,若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時效中斷後,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民法也設有時效不完成的制度。消滅時效沒有「最長二十五年」的規定。 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債權本身並不消滅,債權人的訴權也不消滅,仍可起訴。債務人必須自己提出時效抗辯,法院不得依職權援用。 學理上將債務分為「義務(債務)」與「責任(強制實現的可能)」。時效完成後義務仍存在,責任不存在,成為無責任的債務,一般稱為自然債務。 債務人仍為履行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債權人受領也不構成不當得利。 債務人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同樣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主張無效。 時效利益不得預先拋棄,完成後則可以拋棄。債務人明知時效完成仍承認債務,視為拋棄時效利益,此後不得再以時效完成為由拒絕履行。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當事人也不能請求法院「更新」時效期間。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的請求權,雖然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擔保物所有人不得拒絕。 六、除斥期間與取得時效 撤銷權、終止權是形成權,以單方意思表示行使即可,不必取得相對人同意。其行使期間為除斥期間,不是消滅時效。 比較消滅時效除斥期間 客體請求權形成權 起算點(通說)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原則上自權利發生(成立)時起算 中斷、不完成有無 期間經過的效果權利不消滅,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形成權當然消滅 法院可否主動審酌不可,須當事人援用可,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利益拋棄完成後可拋棄時效利益無期間利益可拋棄 取得時效是指占有人依法定要件占有一定期間後取得權利。動產所有權及未登記不動產所有權得適用;已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不得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始得時效取得,通行不動產役權即為常考的正確選項。抵押權不以占有為內容,留置權則依法律規定發生,兩者都不適用取得時效。 常考陷阱 「時效完成,權利歸於消滅」「債權消滅」:錯。時效完成只發生拒絕給付的抗辯權,債權與訴權仍存在。 「不知時效已完成而給付,得請求返還」「構成不當得利」:錯。已履行的給付不得請求返還。 「承認或擔保無效」「時效完成後不得拋棄時效利益」:錯。承認、擔保有效,時效利益於完成後可以拋棄。 「法院得依職權審酌消滅時效」:錯。只有除斥期間由法院依職權調查,消滅時效須當事人援用。 「時效期間得約定加長或減短」「消滅時效最長二十五年」:錯。期間不得以約定變更,一般期間為十五年。 「除斥期間因承認而中斷、重行起算」「除斥期間的客體為請求權」:錯。除斥期間不中斷,客體為形成權。 「消滅時效自權利成立時起算,除斥期間自可行使時起算」:錯在兩者顛倒。 「撤銷權須得相對人同意」「撤銷權是請求權」「撤銷權、終止權因時效消滅」:錯。撤銷權、終止權是形成權,受除斥期間規範。 「擔保物所有人得拒絕債權人取償」「主權利消滅,從權利不受影響」:錯。擔保物仍可取償,主權利時效消滅的效力及於從權利。 期間數字張冠李戴:侵權行為是二年(不是一年);租金、贍養費是五年(不是三年);律師報酬是二年(不是十五年);工資是五年(不是十年);第一百二十七條沒有一年的時效;買賣移轉登記請求權是十五年(不是二十年)。 「凡是請求權就適用消滅時效」:已登記不動產的返還請求權與除去妨害請求權、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以及人格權、身分上的請求,都不適用。 「借款十六年、雙方無任何接觸」:表示沒有中斷事由且已逾十五年,債務人應提出時效抗辯。不安抗辯是雙務契約中對方財產顯形減少時的抗辯,先訴抗辯是保證人的抗辯,貧窮也不是拒絕清償的法定抗辯,都不適用。 「約定一年內發生,就是期限」:有時間範圍仍可能是條件,關鍵在事實是否確定會發生。 「上午九點到下午九點是期日」:錯。有起點和終點的是期間。 記憶口訣 「停成生效,解成失效;發生積極,不發消極。」 「以時計算即時起,八點租十二小時,晚上八點要還車。」 「一般十五,定期給付五,短期一二七都是二;侵權二十,剩餘二五。」 「時效完成可拒付,債在責任無;給付不能討,法院不主動。」 「除斥管形成,不斷不拋棄,法院主動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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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4對於已登記土地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何?(A)2年(B)5年(C)15年(D)不罹於消滅時效
  2. 21 下列何種權利,非消滅時效之客體? (A)已登記之不動產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B)未登記之不動產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C)動產之...
  3. 36 下列何者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A)共有物分割請求權(B)共有物協議分割之移轉請求權 (C)動產之返還請求權(D)未登記不動產之妨...
  4. 下列何種請求權有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A)已離婚之前妻之贍養費給付請求權 (B)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 (C)未...
  5. 32 關於除斥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除斥期間經過後,縱當事人未援用,法院亦應依職權調查之 (B)除斥期間,因...
  6. 26 下列有關撤銷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撤銷權之行使,須得相對人之同意 (B)撤銷權之性質為請求權 (C)撤銷權之行使期間為消...
  7. 31 下列何項權利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A)人格權除去侵害請求權 (B)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C)意思表...
  8. 31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消滅時效因障礙事由的發生,有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除斥期間不發生中斷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