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程序法第9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此即「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又稱「有利不利兼顧原則」。 注意義務具有主動性:機關不能只找對人民不利的資料,不能只在人民提出證據或申請調查的範圍內處理,也不能為了保障人權而只看有利事項。 先辨認事實調查是否偏頗:只增列收入卻漏看成本、費用,或裁罰時忽略標示不清等有利情形,應優先聯想到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 注意不等於採信,兼顧不等於免罰:機關應完整調查、綜合判斷,再依法作成決定。 辨認行政行為性質:行政程序法規範公法上行政行為的程序;行政機關從事私經濟活動時,不能只因行為人是機關,就一概套用。 核心觀念 一、正當行政程序與客觀處理義務 行政程序法第1條揭示,行政行為應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的程序,確保依法行政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及增進人民對行政的信賴。正當行政程序的重點在於,行政機關作成決定的過程也必須公正。機關不能先預設人民違法,再只蒐集支持處罰的資料。 其中,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要求機關客觀看待當事人的情形。維護公益與保障人民權利,都不能作為片面調查的理由: 不能為了執法或彰顯公權力,只看不利事項。 不能為了保障人權,只看有利事項。 二、第9條:有利、不利情形一律注意 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題目所稱的「有利不利兼顧原則」,指的就是這項要求。因此,若選項主張「行政程序法對此並無明文規定」,就是錯誤選項。 本原則適用於行政機關辦理的各種行政程序,不是只有處罰人民時才適用。例如核定稅額時,也應兼顧影響課稅結果的有利與不利情形。 有利情形:可能支持當事人的請求、減輕其負擔,或影響違法及責任判斷的情形。 不利情形:可能支持否准請求、增加負擔,或使違法及責任成立的情形。 一律注意:兩方面都須納入考量。這並不要求兩方面的證據數量相同,也不是要求作成對人民最有利的結果。 三、第36條與第43條:從調查到判斷 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因此,有利事項不必等當事人主張、提出證據或申請調查後,機關才有注意義務。 依同法第43條,行政機關作成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的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真偽,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三個條文可以連起來理解:第9條確立原則,第36條落實證據調查,第43條要求綜合判斷。 職權調查並不表示當事人完全沒有依法協力的義務。反過來說,當事人可能負有協力義務,也不表示機關可以把所有有利事項都推給當事人自行舉證。 四、典型運用:收入與成本、費用須一併考量 稅捐機關查得公司漏報營業收入,若只把該筆收入加入所得、增列課稅,卻未斟酌該收入相關且依法應認列的成本及費用,就是只看見增加稅負的不利情形,而漏看減少所得的有利情形,違反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即使機關同時補稅處罰,結論也相同。 判斷關鍵在於調查與考量是否完整: 機關仍須依法查明成本、費用是否存在,以及是否符合認列要件。並不是公司主張多少,就必須全部扣除。 漏報收入的事實,不能成為忽略相關成本、費用的理由。 五、典型運用:裁罰須考量現場標示狀況 處理違規停車時,現場紅線標示不清,可能影響違規及責任的判斷,屬於機關應納入調查與考量的情形。 不能只憑「有違規事實」,就以依法處罰或平等原則為由主張一律處罰。 也不能單憑標示不清,就斷言一律不得處罰。 正確的思考順序是:先調查標示狀況及其他相關事實,再納入裁罰的綜合考量,依適用規定判斷。本原則要求的是完整考量,並不預先決定處罰或免罰的結果。 六、與其他行政法原則的區別 原則核心要求辨認重點 有利不利一律注意調查及判斷事實時兩面兼顧題目描述「只看一面」:只算收入不算成本、忽略標示不清 比例原則手段適合、必要、損害與利益相稱題目重點在手段是否過當 平等原則相同事物相同處理,差別待遇須有正當理由題目重點在不同對象之間的比較 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誠實信用題目重點在前後矛盾、濫用權利 信賴保護原則人民對既有行政行為的正當信賴應受保護題目重點在撤銷、廢止或變更先前行為 明確性原則行政行為內容應明確題目重點在內容是否模糊、不可預見 七、行政程序法規範的行政行為與私經濟行政 行政程序法第2條所稱的行政程序,包括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的程序。依第3條,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另須注意本法所定的適用除外情形。 行為類型辨認重點 行政處分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單方作成、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決定,例如核定稅額、裁處罰鍰。 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作成抽象且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 行政契約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的法律關係。不能把機關簽訂的所有契約都稱為行政契約。 私經濟行政機關以私法形式活動,例如一般私法上的買賣、租賃,原則上依相關私法規範處理。 區分重點在於法律關係的性質,而不是只看有沒有行政機關參與。機關從事採購等活動時,也須依具體階段與行為性質判斷,不能把整個過程一概當成私法行為。 常考陷阱 「為保障人民(人權),只能注意有利事項」:錯在「只能」。保障權益不等於排除不利事實,法律要求兩面兼顧。 「為維護公益、彰顯公權力,只須注意不利事項」:錯在片面執法。行政機關負有客觀調查義務。 「只須注意對機關執法有利的事項,對當事人有利的部分由當事人自行舉證」:錯在把注意義務轉嫁給人民。 「有利事項須經當事人請求或提示,機關才須注意」:錯在把當事人主張當成機關注意義務的前提。 「僅在人民提供證據或申請調查的範圍內注意」:錯在限制職權調查範圍。機關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 「當事人可事後提起行政爭訟,所以機關可只注意不利事項」:救濟制度不能取代原行政程序中的調查義務。 「有利、不利均無須注意」或「法律並無明文」:第9條已有明文,第36條也有相同的證據調查要求。 「有違規事實就應一律處罰」或「標示不清就一律不得處罰」:兩者都是「一律」式的結論。正解是將標示不清納入裁罰綜合考量。 把「只看收入、不看成本」歸為比例原則、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明確性原則:題意集中在事實考量只看一面時,最直接的考點是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兼顧)原則。 「注意有利情形,就必須採信或免罰」:注意是指納入調查與評價。是否採信,以及最終的法律效果,仍須依法判斷。 記憶口訣 「九條兩面看,三六主動查,四三綜合判。」有利不利都注意,人民沒有主張也不能忽略;看見有利情形,仍須查明後再決定。看到「只」「僅」「一律處罰」「一律不罰」,多半是錯誤選項;看到「一律注意」「兼顧」「綜合考量」,多半是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