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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侵權責任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7
未成年人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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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侵權責任看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不能直接用年齡、行為能力、婚姻狀態或監護宣告判斷。 掌握民法第187條:有識別能力時,由行為人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無識別能力時,由法定代理人負責。 法定代理人得依法舉證免責;另須注意法院依經濟狀況命為賠償的衡平責任。 區分法定代理人、僱用人、定作人、動物占有人與工作物所有人的特殊侵權責任。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記住知悉起2年、行為起10年。 核心觀念 一、先分清楚:行為能力不等於識別能力 民法上的行為能力,處理一個人能否獨立有效地為法律行為,例如訂立買賣契約;識別能力則是侵權責任的判斷重點,指行為人能否辨識自己行為的責任。兩者用途不同,不能相互代替。 能力意義與判斷用途 權利能力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自然人自出生至死亡享有,人人都有,不能用來判斷個案的侵權責任。 行為能力獨立有效為法律行為的能力。未滿7歲者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滿7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18歲成年。這是法律行為(如契約)的判斷標準,不是侵權責任的標準。 識別能力辨識自己行為責任的能力。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受監護宣告之人)是否須負侵權賠償責任,應依其行為時是否具備此能力判斷。 訴訟能力能獨立有效為訴訟行為的能力,屬訴訟法概念,並非判斷侵權賠償責任的標準。 身分能力為結婚、收養等身分行為的能力,與侵權責任無關。 犯罪能力刑法上判斷能否負刑事責任的概念,不是民法侵權賠償的判斷標準。 因此,未成年人即使不能獨立訂立有效契約,仍可能因侵權而負賠償責任。5歲兒童雖屬無行為能力人,也不能只憑年齡就認定一律不負責,仍須判斷其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有識別能力時,才須自己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監護宣告之人依法為無行為能力人,但這不代表其每一次行為都沒有識別能力。若其在意識清醒時侵害他人權利(例如騎車撞傷行人、駕車超速撞人),仍應具體判斷侵害發生當時的識別能力,不能只看監護宣告的身分;意識清醒是判斷資料,並非直接取代識別能力的法律標準。 二、民法第187條:行為人與法定代理人的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民法第187條以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作為責任分配的關鍵。仍須注意,識別能力只是責任能力的判斷,並不表示只要有此能力就當然成立侵權;仍須具備不法侵害、損害、因果關係等侵權要件。 行為時的狀態行為人責任法定代理人責任 有識別能力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與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得依法舉證免責。 無識別能力不依第187條第1項負賠償責任。由法定代理人負賠償責任,但得依法舉證免責。 連帶責任表示被害人得向負連帶責任者之一人、數人或全體,請求全部或一部賠償;不是行為人與法定代理人各固定負擔一半。法定代理人雖未親自實施加害行為,仍因法律規定而負責。 依第187條第2項,法定代理人如能證明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即不負賠償責任。這兩項是擇一的免責事由,不必同時具備;也不是只要自稱已盡監督義務就能免責,須由法定代理人舉證。 依第187條第3項,被害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得因被害人的聲請,斟酌行為人、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命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賠償。這是衡平責任,因此「無識別能力就絕對不可能被命賠償」並不精確。 三、其他特殊侵權責任:辨認負責的人與免責條件 規定責任主體與成立重點免責或例外 第188條:僱用人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責。僱用人證明選任及監督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加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得免責。被害人因而不能受償時,得聲請法院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命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賠償。僱用人賠償後,對受僱人有求償權。 第189條:定作人責任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侵害他人權利,定作人原則上不負賠償責任。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時,仍須負責。 第190條:動物占有人責任動物加損害於他人,由動物占有人負責,並非一律由所有人負責。依動物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得免責。 第191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土地上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致他人權利受損害,由工作物所有人負責。證明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損害非因該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發生已盡相當注意者,得免責。 這些規定的責任主體不同,不能全部套用「所有人負責」或「一律連帶負責」。僱用與承攬尤其容易混淆:僱用人原則上連帶負責;定作人原則上不負責,對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才例外負責。 四、民法第197條: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 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短期時效須同時知悉損害與賠償義務人,不能只記成知道受傷就必然開始計算。 常考陷阱 「行為時未成年、未結婚,所以侵權不用賠」:錯誤。年齡、婚姻等身分不能取代行為時識別能力的判斷;真正免責的情形是行為時無識別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或不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不負侵權責任」:錯誤。行為能力是法律行為的標準;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時有識別能力,仍須負責。 「以行為能力、權利能力、訴訟能力、身分能力或犯罪能力判斷侵權責任」:錯誤。看到這類選項,答案一律選識別能力。 「受監護宣告,所以永遠沒有識別能力」:錯誤。應就侵害發生當時具體認定,不能以宣告身分直接推論。 「無識別能力,所以法定代理人也不用賠」:錯誤。此時正是由法定代理人負責,除非具備法定免責事由。 「法定代理人不是加害人,所以不負責」:錯誤。第187條直接規定其責任;但也不能反過來說法定代理人絕對不能免責。 「無行為能力,所以只負一部分責任」:錯誤。法律沒有這種固定減責規則;衡平責任的全部或一部賠償,須符合另定的要件。 「無識別能力者絕不可能賠償」:過度絕對。一般責任判斷以識別能力為準,但仍須留意第187條第3項的衡平責任。 「侵權請求權一年不行使就消滅」:錯誤。應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另有自侵權行為時起10年的期間。 記憶口訣 「侵權看識別,時點看當時;有識原則連帶,無識代理負責;監督得免責,衡平留例外;知悉二、行為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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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0 受監護宣告之甲在人行道上騎腳踏車撞傷行人乙,甲應否對乙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係以下列何者作為判斷標準? (A)甲行為...
  2. 29 受監護宣告之甲在意識清醒之時,駕車違規超速,撞傷乙,甲是否應負侵權行為責任,應視其具有下列何種 能力而定? (A)身分能...
  3. 44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於何種情況下無須負責? (A)於行為時未成年 (B)於行為時未結婚 (C)於行為時無行為能力 (D)於行為時...
  4. 34 甲為未成年人,若甲不法侵害乙之權利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對侵權行為不負責任 (B)甲之法定代...
  5. 7 五歲之甲將乙之車窗打破,則: (A)甲有識別能力時,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B)甲無行為能力,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C)甲無識...
  6. 5 受監護宣告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若須對受害人負賠償責任,必須於行為時具有何能力? (A)權利能力(B)行為能力(C)識別能力(D)...
  7. 5 無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若須對受害人負賠償責任,必須於行為時具有何能力? (A)權利能力(B)行為能力(C)識別能力(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