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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四歲責任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0
未滿十四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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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未滿十四歲之人的行為,不罰,原因是欠缺刑事責任能力,屬於無責任能力人;不能改寫成「得減輕其刑」、「得免除其刑」或「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十八條的年齡界線為十四歲、十八歲、八十歲,應以行為時的年齡判斷。 區分犯罪判斷中的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與有責性:未滿十四歲不罰是欠缺有責性,不是沒有行為、沒有故意或行為合法。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須依其對辨識能力、控制能力的影響判斷;瘖啞人則是「得減輕其刑」。 高齡、瘖啞、外國人身分及服從上級命令,都不能直接推論為不罰。 核心觀念 一、年齡與責任能力:刑法第十八條 責任能力,是對行為人作刑事非難所需的能力。刑法以年齡設下明確界線,其中最重要的是: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這是法律直接規定的結果,不必另外證明該兒童是否聰明、是否知道行為不對。 依年齡可分為三類:無責任能力(未滿十四歲,不罰)、限制責任能力(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滿八十歲,得減輕其刑)、完全責任能力(其餘年齡,本條不因年齡減輕)。 行為時年齡刑法第十八條的法律效果作答關鍵 未滿十四歲不罰無責任能力人,不是由法院選擇是否減刑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得減輕其刑屬限制責任能力,不是無責任能力人 十八歲以上、未滿八十歲本條未規定因年齡而減輕十九歲、七十一歲依本條均不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得減輕其刑包括剛滿八十歲;八十一歲、八十八歲均同,但不是不罰 「得」代表法院可以依法裁量,不是必須減輕。因此,十五歲與八十一歲都屬「得減輕其刑」;十三歲則直接適用「不罰」,說它「得減輕其刑」是錯的。七十一歲雖屬高齡,但未達滿八十歲的門檻,依第十八條不得減輕其刑。 年齡應看行為時,不是被發現、起訴或判決時。另須注意,刑法的少年減刑區間是「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不能寫成「未滿二十歲」;高齡減刑門檻是「滿八十歲」,不能寫成「滿七十歲」。 二、未滿十四歲不罰,原因在於欠缺有責性 犯罪判斷可依序檢查:行為是否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是否違法,以及能否對行為人加以責難。未滿十四歲者因欠缺責任能力,問題出在有責性,不是欠缺刑法意義上的行為,也不是欠缺構成要件該當性,更不是只具有阻卻刑罰事由。 例如,兒童明知物品屬於同學,仍想據為己用而偷偷取走,仍可能具有故意,該行為也仍具違法性;傷害或殺人行為,也可能符合相應構成要件且具有違法性。只是行為人未滿十四歲,屬無責任能力人,法律不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知道自己在做什麼」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不同層次。 因此,未滿十四歲不罰,不能解釋成「行為合法」、「一定沒有直接故意」或「具有阻卻刑罰事由」。刑事不罰也不代表其他法律上的處理或責任一概不存在。 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刑法第十九條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並非只要有診斷或相關身分就一律不罰。應判斷行為時的狀態,以及其對辨識違法、依辨識控制行為的能力有何影響。 行為時的能力狀態法律效果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不罰 因上述原因,致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顯著減低得減輕其刑 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符合條文所定的其中一種情形即可;但「能力顯著減低」不等於一般情緒不佳、溝通困難或一時衝動。另依第十九條第三項,前述情形若是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不適用該條前二項的不罰或減刑規定。 四、瘖啞人的效果:刑法第二十條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單憑瘖啞,不能認定為無責任能力,也不能推論其犯罪行為一律不罰。例如自幼瘖啞者因溝通不良而砸毀他人招牌,仍須依一般犯罪要件判斷,最多是得減輕其刑。 同一人若同時具備不同條件,應分別檢查。例如未滿十四歲之瘖啞人,直接依年齡規定不罰,屬無責任能力人;若已滿十四歲而僅具瘖啞情形,第二十條的效果則為得減輕其刑。 五、不罰、免除其刑與監護處分 「不罰」與「免除其刑」不可任意互換。未滿十四歲的法定用語就是「不罰」,不是「得免除其刑」,也不是「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更不會「得加重其刑」。作答時應精確對應條文。 監護處分也不是所有無責任能力人均可適用。刑法上的監護處分是針對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等情形所設,有特定法定要件,不能只因兒童未滿十四歲,就直接認為法院得對其宣告監護處分。年齡上的無責任能力,不能與精神障礙相關的處遇規定混為一談。 六、其他常被拿來混淆的「不罰」 依上級命令之行為: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收受私人業者餽贈並非正當職務行為,不能因「上級叫的」就選不罰。 外國人:國籍不是責任能力的判斷因素。外國人在我國犯罪,仍可能適用我國刑法處罰。 高齡者:滿八十歲只是得減輕其刑,八十八歲搧人耳光致臉部紅腫,並非不罰。 常考陷阱 「十三歲,依第十八條得減輕其刑」:錯在法律效果。未滿十四歲應是不罰,並非裁量減刑。 「未滿十四歲,得免除其刑/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錯。法定效果是「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是無責任能力人」:錯。其為限制責任能力,效果是得減輕其刑。 「十四歲以上未滿二十歲,得減輕其刑」:錯在上限。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為未滿十八歲。 「滿七十歲,得減輕其刑」:錯在門檻。須滿八十歲;七十一歲依本條不得減輕,八十八歲也只是得減輕,不是不罰。 「未滿十四歲,所以行為不違法、沒有故意、欠缺構成要件或只是阻卻刑罰」:錯在混淆犯罪判斷層次。其不罰理由是欠缺責任能力,即欠缺有責性。 「未滿十四歲者,法院得宣告監護處分」:錯。監護處分有其特定要件,與年齡上的無責任能力不同。 「瘖啞人就是無責任能力人、犯罪不罰」:錯。瘖啞本身的法定效果為得減輕;若另有未滿十四歲事由,才依年齡規定不罰。 「有精神障礙,一律不罰」:錯。須看行為時能力是否達到法定程度,並注意自行招致的排除規定。 「依上級命令行事,一律不罰」:錯。限於職務上行為,且明知命令違法者仍應負責。 「外國人犯罪不罰」:錯。國籍不是無責任能力事由。 記憶口訣 「未十四,不罰;十四到未十八,得減;滿八十,也得減;瘖啞得減非全免。」 「年齡看行為時,不罰看有責性;精神看辨控,監護另查要件。」先確認年齡與能力狀態,再核對法定效果,即可避開多數混淆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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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5 下列何者為無責任能力之人? (A)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 (B)未滿 14 歲之瘖啞人 (C) 19 歲之人 (D)滿 80 歲人
  2. 47 下列關於刑法第 18 條責任能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 13 歲甲之行為,依本條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B) 15 歲乙之行為,...
  3. 44 未滿 14 歲人違反刑法禁止規範之行為,其法律效果為何? (A)得減輕其刑 (B)得免除其刑 (C)得減輕或免...
  4. 44 下列何者,其法律效果為不罰? (A)甲為公務員,依所屬上級公務員之命令收受私人業者餽贈之禮盒 (B) 13 歲之甲與...
  5. 44 下列何者,其法律效果為不罰? (A)甲為公務員,依所屬上級公務員之命令收受私人業者餽贈之禮盒 (B) 13 歲之甲...
  6. 33 12 歲之甲趁同學乙不注意偷偷把乙的鉛筆盒拿回家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行為不具有違法性 (B)甲為無責任能力人 (C)...
  7. 3 有關未滿 14 歲之人殺人不構成犯罪的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欠缺刑法意義的行為 (B)欠缺構成要件該當性 (C)欠缺有責性...
  8. 50 依刑法規定,對於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採取下列那一種刑事政策? (A)得加重其刑(B)不罰(C)得減輕其刑(D)得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