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權力分立的目的:透過機關分工、相互制衡,並尊重其他機關的核心職權,避免權力集中,保障人民權利。 區分中央五院的水平分權與中央、地方的垂直分權;地方自治團體有行政與立法機關,但沒有司法權。 辨認現行國會制度與行政院院長任命方式,並區分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的規定。 理解「立法權不得侵犯行政權核心領域」:法律不得完全剝奪行政院的人事決定權。 能判斷法院審查行政拘提、審檢分立、搜索立委會館前知會院長等情形,都屬於權力分立或權力制衡的展現。 核心觀念 一、權力分立:分工、制衡與職權界限 權力分立原則旨在防止國家權力集中於單一機關,以保障人民自由與權利。它的內容不只是「各做各的事」,還包括機關間相互制衡,以及不得侵入其他機關的核心職權領域。因此,權力分立不等於彼此完全隔絕,但任何機關也不能藉監督之名,取代另一機關作決定。 政府職能分工著重把不同事務交給適當的機關或單位處理;憲法上的權力分立則進一步規範國家機關的權限、相互關係及制衡界限。同一行政機關內部的業務分配,只是職能分工,不能直接等同憲法上的分權。 類型判斷重點典型例子 水平權力分立同一層級不同國家機關間的權限配置中央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 垂直權力分立中央與地方間的權限配置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分掌事務 職能分工依專業或業務性質分配工作行政機關內部各單位分掌業務 二、我國中央與地方的權力配置 行政權:行政院依憲法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但總統依增修條文也享有部分行政權限(例如任命行政院院長)。因此「中央行政權由總統與行政院共同享有」屬正確敘述。 立法權:中央立法權由立法院行使。 司法權:審判依案件性質,分為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等不同審判體系。民事、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審理,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俗稱司法二元制)。「司法審判權採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不同審判體系」屬正確敘述。 地方: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如縣市政府)與地方立法機關(如縣市議會),但沒有司法權。司法權專屬中央,設在各地的地方法院屬國家司法體系,不是地方政府機關。所以「中央與地方均有行政、立法與司法權」是錯誤敘述。 三、現行國會制度與行政院院長任命 我國現行國會為單院制,由立法院擔任國會。國民大會已經停止運作,監察院現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不是國會的一院,因此「我國現行國會體制為兩院制」是錯誤敘述。 制度沿革要區分時點:大法官解釋曾認為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的國會,所以「監察院曾經具有國會之地位」是正確敘述。修憲後監察委員改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監察院已不再具有國會性質。 憲法本文的中央政府體制具有內閣制的某些特徵,例如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依現行增修條文,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毋須經立法院同意。作答時要先看清楚題目問的是憲法本文還是現行制度。 四、立法權不得侵犯行政權核心領域 「立法權不得侵犯行政權之核心領域」是權力分立原則的要求。立法院可以用法律規範行政機關的組織、職權與人員任用;問題不在於採用法律形式,而在於法律不能完全剝奪行政院依憲法享有的決定權。 大法官曾審查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設計:委員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主管機關只能依推薦名單辦理,行政院對人選完全沒有決定空間。大法官認為這是由立法院實質決定行政院所屬機關的人事,剝奪行政院的人事任命決定權,牴觸權力分立原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委員依政黨比例推薦產生的設計,也曾因同樣理由被認定違憲,相關解釋並以「行政一體」說明行政院對所屬機關人事的決定權。 判斷關鍵是實質上由誰決定人選,不是最後由誰形式任命。即使名義上仍由總統任命,也無法補救行政院人事決定權被完全剝奪的問題。 憲法本身設計的任命、同意與代理程序,則屬合憲的權力配置,例如: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立法權制衡)。 內政部部長等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 五、法院審查行政拘提:權力制衡 行政執行機關為實現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在義務人符合法定要件(例如顯有逃匿之虞)時,不能自行拘提,而要聲請法院裁定。由法院(司法權)審查行政機關(行政權)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權力制衡原則的具體呈現。 題目若強調「行政機關聲請、法院裁定」這種機關之間的審查互動,答案就是權力制衡,不是比例原則(手段與目的是否相當)、法律優位原則(命令不得牴觸法律)或明確性原則(法律內容要清楚可預見)。 六、審判獨立、審檢分立與司法對國會的尊重 概念意義是否違反權力分立 審判獨立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否,是權力分立的要求 檢察一體檢察體系內部上級對下級的指揮監督否 行政一體行政院對所屬機關的指揮監督與人事決定否 審檢一體將負責審判的法院與負責追訴的檢察合而為一是,應採審檢分立(審檢分隸) 檢察官負責偵查、起訴,法官負責審判。追訴者與裁判者若屬同一體系、相互指揮,審判就無法中立,所以「審檢一體」違反權力分立。 司法機關搜索立法院提供立法委員住宿的會館時,事先知會立法院院長,重點在於司法權行使時尊重立法機關的憲法地位與職權運作,屬於權力分立原則的保障,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法律保留原則無關。知會是表示機關間的相互尊重,不等於要經立法院院長許可。 常考陷阱 「權力分立就是各機關完全不得互相介入」:錯。同意權、法院審查行政強制措施等,正是合憲的制衡機制。 「我國現行國會為兩院制」:錯。現行國會是單院制的立法院;「監察院曾具國會地位」才是正確的沿革敘述。 「依現行規定,行政院院長之任命毋須經立法院同意」:正確。須經立法院同意的是憲法本文的規定。 「憲法本文具有內閣制特徵」:正確,不要誤選為錯誤選項。 「中央與地方均有行政、立法與司法權」:錯。地方沒有司法權。「總統與行政院共享行政權」「立法院行使立法權」「民刑事與行政訴訟不同審判體系」則都是正確敘述。 「人事任命應以行政命令定之,不得由法律規範」:錯。違憲關鍵在於完全剝奪行政院的人事任命決定權,不是採用法律形式。 「政黨比例推薦違反政黨平等或民主原則」:不是主要理由。正確答案是侵害行政權核心領域,牴觸權力分立。 「大法官經立法院同意、部長由院長提請任命、副院長代理院長」違反權力分立:錯。這些都是憲法設計的合憲程序。 「審判獨立、檢察一體、行政一體違反權力分立」:錯。只有「審檢一體」違反。 「立法權不得侵犯行政權核心領域」屬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或民主原則:錯。題目只要出現「核心領域」,就是權力分立。 「聲請法院裁定拘提屬比例原則或法律優位原則」:錯。行政與司法之間的審查關係是權力制衡。 「搜索立委會館前知會院長,涉及平等原則或信賴保護」:錯。這是司法權尊重立法權,屬權力分立。 記憶口訣 「分工不獨走,制衡不奪權;行政管人事,審檢要分開。」機關可以相互制衡,但不能取代其他機關的核心決定;審判與追訴不可合一。 「國會現單院,閣揆免同意;地方無司法,拘提靠法院。」用來辨認現行體制,以及行政拘提須經法院裁定的制衡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