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廢止權限:法律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二條)。 明示廢止得僅公布或發布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當然廢止: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必再經明示廢止程序,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第二十三條)。 分清修正、停止適用、恢復適用的準用規定:修正準用制定程序;停止適用準用廢止程序;恢復適用準用制定程序。 記住定期法規的延長、原機關裁併時的處理機關,以及特別法優先、人民聲請許可案件的「從新從優」原則。 核心觀念 一、法規何時應予廢止?(第二十一條) 廢止是使法規向將來失去效力。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而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 判斷重點在「已無保留或繼續施行的必要」。「事項已執行完畢」屬於法定的廢止原因,不是修正、終止或失效原因。機關裁併時,有關法規無保留必要者應予廢止;考題寫成「得廢止之」或「應予廢止」,都是在描述這項廢止原因,不是錯誤選項的判斷關鍵。 二、明示廢止:法律與命令的程序不同(第二十二條) 比較項目法律命令 廢止權限及程序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對外用語公布發布 簡化方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 失效時點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法律的廢止要同時具備兩個環節:立法院通過與總統公布。以下說法都不正確:只要總統公布、不經立法院通過;由立法院或立法院院長自行公布;由立法院委員會通過即可;由行政院、行政院院會、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或主管行政機關逕行公布或公告廢止。 命令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以下說法都不正確:命令一律由行政院、總統或立法院廢止;命令廢止須經立法院通過;由原發布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任選其一廢止。 失效日期的計算方式是公布或發布當天算第一日。例如五月十二日公布廢止,五月十三日為第二日,自五月十四日起失效。因此「公布當日即失效」「自發布之次日起失效」「原則上自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都是錯誤寫法。 命令還須注意種類與相關程序。行政程序法對法規命令的廢止,設有準用訂定程序的規定,但不能據此說「所有命令」的廢止都要準用。命令發布後送立法院的規定,也不能直接當成命令廢止的必備程序,所以「命令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並即送立法院審查」是錯誤寫法。 三、當然廢止:期限屆滿即失效(第二十三條)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明示廢止)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法律與命令都可能定有施行期限。 比較項目明示廢止當然廢止(定期法規) 發生原因依法定程序作成廢止原定施行期限屆滿 程序法律: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原發布機關廢止不必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由主管機關公告 失效時點公布或發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期滿即當然廢止,沒有「再算三日」的規定 公告是主管機關應履行的義務,但法規在期滿時就已當然廢止,不是公告後才失效。因此要區分兩種說法:「期滿無須另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是正確的;「期滿無須主管機關公告」是錯誤的。公告機關是主管機關,不是總統、行政院、立法院或司法院。 四、延長施行期限與機關裁併(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定有施行期限的法規,並不是一律不能延長。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時: 法律: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 命令: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命令的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裁併時,其廢止或延長,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這項規定只適用於原機關裁併的情形,不能擴張解釋為一般情況下上級機關都可以代替原發布機關廢止命令。 五、修正、停止適用與恢復適用(第二十條、第十九條)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法規制定之規定。所以法律修正仍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不能說三讀通過即可或無須總統公布,也不能說修正準用廢止程序。 只刪除部分條文時,仍須依該法規本身的程序處理。法律條文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不能由原發布機關或行政機關先行廢止,再送立法院審議。 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停止適用的程序準用法規廢止的規定;恢復適用的程序準用法規制定的規定。「一時不能適用」與「已無繼續施行之必要」不同,前者適用暫停,後者適用廢止。 六、特別法優先與從新從優(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的同一事項,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所以普通法即使較新,也不當然排除特別規定。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者外,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的法規有變更時,原則適用新法規。但同時符合下列兩個條件時,適用舊法規: 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 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的事項。 這就是「從新從優」。說「原則仍適用申請時的舊法規」是錯的;只要舊法有利就一定適用舊法,也不完整。 常考陷阱 「法律由立法院公布廢止」「由主管機關公布、送立法院備查」:法律廢止須由立法院通過,再由總統公布。 「法律之廢止,不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即可」:立法院通過與總統公布缺一不可。 「命令均由行政院廢止」「命令由原發布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廢止」「命令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原則上由原發布機關廢止;只有原機關已裁併時,才由承受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處理。 「命令廢止後,並即送立法院審查」:錯誤,廢止程序沒有這項要求。 「公布當日失效」「次日起失效」:應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期滿後自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期滿後算至第三日起廢止」:錯誤,當然廢止在期滿時即發生,不套用第三日的規則。 「期滿當然廢止,無須機關公告」:錯誤,仍應由主管機關公告。「應由主管機關公告廢止後始失效」也錯誤,公告不是失效要件。 「期滿前應先經立法院通過」「須由原發布機關另為廢止決定」:錯誤,當然廢止不必另行明示廢止。 「法規定有期限即不得延長」:錯誤,可延長;法律須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 「修正準用廢止程序」:錯誤,修正準用制定程序;準用廢止程序的是停止適用。 「人民聲請案件,原則適用申請時舊法」:錯誤,原則從新,符合「舊法有利且新法未廢除或禁止」時才適用舊法。 記憶口訣 「法律立過總統公,命令原發自己廢;明廢當天數到三,期滿當廢主管告。」 「修正、恢復準制定,停止適用準廢止;延長期限早一月,裁併承受或上級。」 「特別優先永優先,許可從新,有利舊法且未禁才從舊。」